2018年3月,北京代表團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厲莉等在2018年全國兩會期間,建議刑法分則中增設"非法放貸罪",穩定社會秩序。
套路貸、校園貸、裸貸……近年來,非法放貸行為愈發氾濫,手段層出不窮,令人防不勝防,由此引發當事人自殺自殘等惡性後果的案件屢見不鮮。
- 4·14辱母殺人案
- 400名大學生套路貸被告案
- 女幹部疑遭網貸逼債自殺
每隔幾個月因非法放貸導致的惡性案件都會引起社會聚焦,引起社會廣泛爭議。
厲莉在向大會提交的建議中, 6名代表建議將“非法放貸罪”置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項下。
條文表述如下:第X條 違反金融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發放貸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具有“以暴力、脅迫、欺詐、尋釁滋擾等方式催討債務的”“侵犯、洩露他人隱私的”“非以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債權為目的,阻礙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等9類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增設刑罰,可見非法放貸的危害重中之重。厲莉的研究表明,近年來,“變味”的校園貸、形成黑色產業鏈的“裸貸”、“套路貸”頻頻出現,且一直隱藏於國家監管視線之外,並衍生出暴力催收等行為。
一方面非法放貸者對債務人實施多為威脅、恐嚇、滋擾等非直接性暴力傷害,此類非間接性暴力行為遊走於法律邊緣。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面對非法放貸過程中產生的危害社會穩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時,並無法做到有法可依,只能採取協調方式進去處理。即使催收者行為觸犯當前法律,在進行處罰與判刑時只能針對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綁架、敲詐勒索等附帶行為,對於非法放貸本身無法做到直接懲處。
這也導致到民間非法房貸從業者,暴力催收者,與黑惡勢力相勾結危害債務人相關合理人身權益時,有恃無恐。乃至受害人報警,警方也只能進行拘留、教育、協調無法做到根本解決非法放貸根源。
套路貸騙局頻發,簽署“套路貸”借貸合同時,借款人處於弱勢地位,收到放貸者的種種威脅和剝削,資金出借人往往與借款人簽署陰陽合同,誇大實際借款額和利息。偽造證據鏈,在訴諸法庭之時也無法得到有效判決。
放高利貸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已經成了刑事司法界的共識,增設“非法放貸罪”,便可有效填補當前對非法放貸者沒有嚴厲處罰的法律空白。
前些年難以管制的酒駕行為,因為將其納入刑法,酒駕行為已得到廣泛遏制,而非法放貸罪的設立也能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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