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鹹豬手”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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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上海宣判的一起案例

讓眾多網友拍手叫好!

沒錯,正是備受關注的

上海首例軌交“鹹豬手”入刑案

10月15日上午,上海首例軌道交通內強制猥褻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公開宣判,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2019年7月1日18時23分至18時29分許,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上海軌道交通八號線列車車廂內,緊貼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側,左手搭在自己右臂並持續觸摸該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間,該女子挪動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繼續緊貼並實施觸摸行為。18時31分許,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樣方法觸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覺質問,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當場扭送至公安機關。

法庭審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建議依法從輕處罰。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鐵車廂相對擁擠、不易察覺、較難避讓的客觀條件,及被害女性當眾羞於反抗的心理特點,違背婦女意願,先後對兩名女性強行實施摸胸等猥褻行為,且其中一名為未成年女性,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的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擾亂軌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公訴機關根據被告人犯罪具體情節,將“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作為入罪情節,不再以加重情節重複評價,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個月的判決。

法條鏈接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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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軌道交通內發生的

性騷擾、猥褻事件時有發生,

市民對“地鐵色狼”深惡痛絕。

但以往這類案件

往往只作出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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