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亮說文解字(八):公有與共有(下)「舊文」

李雲亮說文解字(八):公有與共有(下)「舊文」

李雲亮說文解字(八):

公有與共有(下)

——還有公共關係

公、共、私三字自古十分重要。“公”最早見於甲骨文且多:“八”下畫一滿水的碗。“共”遲見於商代金文,兩手捧一滿水的碗。“厶”(私)未見甲骨文,晚見於戰國竹簡或金文,畫“厶”如圓潤的三角形石頭。漢字先“公”後“私”符合遠古生產能力由弱漸強、人的生存由關心集體到注意個人的歷程。現代漢語“公共”無本土辭源,是日本漢語所創。日本明治維新、脫亞入歐,翻譯了很多西方著作,用漢字創造了很多科學生活詞彙。中國的人文科學、現代社會用詞70%以上由日本漢語提供。“公共”來自英語Public(公共的、公眾的、公用的;人民的、社會的、國家的;公營的、公立的)。1807年美國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國會演說創造Public Relations(公共關係)。從此,用“公共”修辭層出不窮。政治上有公共關係、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管理等。我國《物權法》第73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從語源學角度真實地、理性地把握該條的公共場所,英語當為pubilic ground;公用設施當為pubilic installation;公共道路當為pubilic road。

英語Public還有一個基本含義,與公共相通:社會公眾的。比如,股份按一定程序在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稱Public corporation(社會公眾的公司)。不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稱Close corporation(封閉型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則是開放型公司。這生動地說明了“公共的”開放性。那麼,立法引“公共”(pubilic)喻“共有”(condominium)實在不妥。

不妥在於,共有關係是特定人際關係,特定人際關係是封閉型關係。公共關係非特定人際關係,是一般人際關係還包括人與社會組織的關係,是開放型關係。將公共關係生硬地扯進共有關係中會消散共有的封閉性,不利於保護共有人封閉的權利。有學者指出:“採用公共的概念描述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共有設施設備和場所是一個邏輯錯誤。”(李釗,2009)這個批評好。

不能識別公共關係與共有關係的差別,導致有人在建築物區分所有共有關係中認真地提出物權“代議制”建議,將共有私法邏輯按公共政治邏輯處理,提出共有物權議事民主制度。公共關係概念還誤導地方政權組織一定要把居民委員會意見規定為業主大會的前置條件,造成公共權力(公眾的權力)干涉共有權利(私人的權利)的局面。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共有引入公共概念,法律因此沒有了共有人否決權理念,必然發生“公地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私搭亂建,私圈共有綠地。

美國政治學者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對“公共池塘資源自主治理”制度分析作出傑出貢獻,獲得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師從埃莉諾、研究“小區治理”的中國學生王耀才曾將博士論文研究計劃發電子郵件給埃莉諾。王耀才回憶:“隨後她約我會談,她認為中國住宅小區內的共有資源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共池塘資源,它屬於共有事物範疇”。(《和諧社區通訊》2009年第4期)這個認識對公有與共有、還有公共關係的理論界限具有積極的意義。

(原載於《現代物業》上旬刊2010年02-03期/總1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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