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省考行測常識判斷經濟考點之國泰“民”安

南昌人事考試信息網提醒您江西省公務員考試公告預計三月份發佈,南昌國家公務員考試網特意為大家準備了2019省考行測常識判斷經濟考點之國泰“民”安。

民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僅次於憲法的一部基本法律,而《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它的出臺和民事法律規範體系的建立,為民法典的編纂創設了必要的條件。《民法總則》也順理成章的成為行測考試常識部分的重要考查內容。接下來中公教育專家跟大家一起聊一聊《民法總則》中的亮點:監護制度。

監護制度,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項制度。監護制度的設立完全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監護人的制度。《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指定監護,是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有關單位或人民法院在一定範圍的人員中依法指定監護人的制度。《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另外《民法總則》在原來《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監護形式的基礎上,新增加了遺囑指定監護(第三十條)和協議確定監護(第三十一條)兩種方式,並在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督職責”,這是我國民事法律監督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搜索南昌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nanchang.offcn.com/·關注微信公眾號南昌中公教育(nc-offcn),中公題庫APP-刷題刷到點子上!

2019省考行測常識判斷經濟考點之國泰“民”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