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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防煙系統
通過採用自然通風方式,防止火災煙氣在樓梯間、前室、避難層(間)等空間內積聚,或通過採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阻止火災煙氣侵入樓梯間、前室、避難層(間)等空間的系統,防煙系統分為自然通風系統和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1.2 排煙系統
採用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的方式,將房間、走道等空間的火災煙氣排至建築物外的系統,分為自然排煙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
2.1.3 直灌式機械加壓送風
無送風井道,採用風機直接對樓梯間進行機械加壓的送風方式。
1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 100m。
2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應分別設置送風井(管)道,送風口(閥)和送風機。
3 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50m的建築,當樓梯間設置加壓送風井(管)道確有困難時,樓梯間可採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大於32m的高層建築,應採用樓梯間兩點部位送風的方式,送風口之間距離不宜小於建築高度的1/2;
2) 送風量應按計算值或《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2017第3.4.2條規定的送風量增加20%;
3) 加壓送風口不宜設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部位。
2.1.4 自然排煙
利用火災熱煙氣流的浮力和外部風壓作用,通過建築開口將建築內的煙氣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煙方式。
2.1.5 自然排煙窗(口)
具有排煙作用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可通過自動、手動、溫控釋放等方式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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