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俊亞:近代蘇魯地區地主的初夜權

马俊亚:近代苏鲁地区地主的初夜权

本文摘自:《文史哲》20131期,作者:馬俊亞,原題為:《近代蘇魯地區的初夜權:社會分層與人格異變》

馬俊亞,男,19663月生,現為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代社會經濟史”和“區域社會生態史”。19966月獲得歷史學博士學位,200612月被評為教授。江蘇省“

333”工程人才,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

马俊亚:近代苏鲁地区地主的初夜权

作者

20世紀40年代中期,據蘇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調查,“地主對佃戶的妻女,可以隨意侮辱、霸佔。……甚至有若干地區如宿遷北部,還保留‘初夜權’制度,佃戶娶妻,首先要讓地主睏過,然後可以同房”。

世界各地的初夜權敘述,絕大多數存在於文學作品或口頭傳說中①,缺乏過硬的史料證據②。蘇魯地區的初夜權資料則極為豐富可靠,充分反映了這一地區的社會狀況。蘇北漣水籍的嚴中平先生生前多次指出,由於中國地區之間差別極大,蘇北就存在著初夜權的現象③。應該說,這一現象源於蘇北特殊的社會結構。

華夏(漢)民族地區,初夜權多為民間傳說,並且存在較大爭議④。郭沫若認為,《詩經》時代,公子們對平民女子擁有初夜權⑤。有些學者則認為,周代、乃至中國傳統社會不可能存在初夜權⑥。上述對中國初夜權的看法,均是臆測。近代蘇魯地區的初夜權有著充分的依據。

與歐洲相似,中國文學作品中不乏初夜權記述。一部晚明作品描寫的主佃關係,包含明顯的初夜權成分。

壽山寺,田良五百石,分為十二房,僧皆富足,都錦衣肉食,飲酒宿娼,更甚俗家。……或有畏受家累,不思歸俗者,輒擇村中愚善佃客,有無妻者,出銀與代娶。僧先宿一個月,後付與佃客共,不時往宿。⑦

魯人蒲松齡的《聊齋志異》中,有許多郭沫若所說的“公子”形象。如韋公子“放縱好淫,婢婦有色,無不私者”。懷慶潞王,“時行民間,窺有好女子,輒奪之”⑧。

一部清末作品中,魯南俠盜雁高翔酬謝蘇北世家子沈筠時,儘管沈非常中意一“尤妙麗”之姬,但雁認為:“此皆非貞軀,不足以辱長者。昨得一全璧,臂上守宮砂未退,謹當奉獻。”⑨後使沈獲得了青州賈太守之女的初夜權。這部作品的作者為泗州人宣鼎,同治(1862—1874)、光緒(1875—1908)年間在濟寧、淮安等地遊幕,熟悉蘇魯的風土人情與社會心理。從中可以看出蘇魯社會上層非常看重初夜權。

現實中更不乏這類人與事。晚清儀徵學者程守謙記載,淮安府鹽城縣的富室商人,多利用財勢姦淫未婚女子⑩。同治年間(1862—1874),沭陽(現屬宿遷市)一名施恩於貧者的寺僧,明確提出初夜權的要求,並得到了對方的認可。

甲者……棲身廟中,為香火道人。甲父在日,為甲聘同邑某氏女。甲財產既竭,貧不能娶。僧故饒於資,性尤險僻,嘗奢甲值而輕其事,甲頗惑之。一日置酒密室,召甲飲。半酣,謂甲曰:“聞子已論婚,胡久不娶?”甲以貧對。……僧曰:“今有一策,不知子能俯從否?若能與共之,當先為子謀百金,入門後衣食悉取給於我,並當增子值。”甲本非人類,欣然從之。合巹之夕,賓客既散,甲出,易僧入房,女不之知,聽其所為。(11)

蘇北的初夜權更多地發生在主佃之間。儀徵學者劉師培指出:“禾麥初熟,則田主向農民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12)據1928年的一份報告,徐海地區地主下鄉,佃戶們要獻上妻女供其淫樂(13)。蘇北地主看中佃戶的妻女,常以服役為名,召至家中隨意姦淫(14)。沭水、臨沭一帶地主對佃戶“打、罵、姦淫的事情也是層出不窮的”(15)。《申報》載,號稱“沭陽程震泰之半”的顧七斤,“墾良田七萬有餘畝,姬妾百。……此人好淫,遠近婦人受其汙者,莫點其數”(16)。曹縣朱莊大地主朱凱臣擁有土地數千畝,任五方局團總,他看中的佃戶女性均為其所姦淫(17)。蘇北宿遷極樂庵與壽山寺相似,和尚往往有妻妾多人(18)。宿遷邵店聖壽寺的和尚“幾乎個個尋花問柳”。當地俚語:“廟前廟後十八家,都是和尚丈人家。”(19)

由於蘇北魯南是古代的魯地,儒家傳統影響較深,普通百姓往往羞於談論涉性話題,加上初夜權本身存在著隱秘性,當事人多不願對此加以張揚(20)。並且,“初夜權”一詞20世紀以後才成為漢語詞彙。因此,對初夜權的準確敘述,多為新式知識分子。

20世紀40年代中期,據蘇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調查,“地主對佃戶的妻女,可以隨意侮辱、霸佔。……甚至有若干地區如宿遷北部,還保留‘初夜權’制度,佃戶娶妻,首先要讓地主睏過,然後可以同房”(21)。1942年4月,蘇北新四軍領導人鄧子恢指出:貴族地主階級的思想意識,包括“可以自由姦淫以至霸佔人家的妻女,可以享受初晚的權利”(22)。香港報人潘朗寫道:“農奴的新婚妻子,第一夜必須先陪地主睡,讓地主老爺‘破瓜’。”“這風俗,在中國,在號稱文風甚盛的蘇北,也是存在。”反之,佃農“如果討老婆而在新婚第一夜不把妻子送到地主老爺的床上,倒是‘大逆不道’,是‘不道德’了”(23)。

马俊亚:近代苏鲁地区地主的初夜权

據20世紀40年代擔任沭陽農會會長、錢集區委書記的徐士善敘述:“有次在沭陽張圩鬥地主,晚上讓他的佃戶看管他。結果,夜裡佃戶用棍子把地主打死了。後來調查知道,原來佃戶的媳婦,娶過來的頭夜,被這位地主睡了。”(24)沭陽有的佃戶向地主借貸娶親,地主則以得到初夜權作為條件:

沭陽胡集北老單圩地主單旭東佃戶某某,兒子大了要帶媳婦,因沒有錢,向地主商量。地主說:“不要愁,我替你想辦法。但你要允許我一件事。”佃戶問他什麼事,他說:“你新兒媳帶來,頭一晚上我去,這你也賺便宜。你不允許,我只要想你兒媳,還能不給我嗎?”佃戶經過思考,沒辦法,答應了。地主借了三石小麥。(25)

值得注意的是地主所說的“我只要想你兒媳,還能不給我嗎?”表明地主對佃戶妻女擁有常規的性權力。對這種權力略有不滿的佃戶自然會受到地主的嚴懲。沭陽宋山區河東鄉小宋莊地主徐香太姦淫佃戶田二的兒媳,被田二發覺,田僅責罵兒媳幾句。次日,徐執牛鞭將田痛打。田問:“你為什麼要打我?”徐答:“你自己知道。”(26)1936年,沭陽湯溝鄉鄉長、大地主湯宜遜的佃戶王某娶妻,湯闖進王宅,姦淫王妻。王母勸阻,被其槍殺(27)。

類似於郭沫若所說的“嘗新”(28),在蘇北廣泛存在。沐陽程震泰家族的程廉泉,家中的女性僱工“差不多都受過他的蹂躪。老的也好,醜的也好,俊的也好,甚至於滿臉是疤和麻的,他也要糟蹋他[她]。他說這是‘嘗新’”(29)。淮陰孫圩孫大琨,家有田地26頃多,“聽到溝南佃戶陳兆臻有個美貌的姑娘,他就馬上叫幾個自衛團[丁],挑了被子,拿著氈毯,提著尿壺,他自己捧著水菸袋跟在後面,一步三幌(晃),三步九搖,到了陳兆臻的家裡,是話未講,只說:‘把你姑娘帶來睡睡看,好才要,不好兩便。’”(30)

更有許多地主獲得了初夜權後,長期霸佔佃戶的妻女不予歸還。泗沭縣裴圩地主周繼叔家的僱工朱尚隊兄弟兩人,積蓄多年替弟娶媳,入門頭晚被周奸佔,後被周長期霸作“小婆子”(31)。宿遷北部窯灣區王樓鄉地主馬知非(又名馬如元),有地60餘頃、佃戶200餘家。他46歲時看中佃戶孫廣禮17歲女兒,在孫氏嫁果場張姓的當晚,用花轎把孫氏抬到自己家中,後長期予以霸佔。“因他有錢有勢,張姓也只好啞吧吃黃蓮,有苦無處說。”另被他長期霸佔的還有佃戶王懷仁的女兒與佃戶張九清的妻子(32)。

地主厭膩了佃戶的妻女後,可隨時拋棄,無需負任何責任。沭陽曙紅區崔溝村崔家莊丁傑三,父輩有80頃地,本人在上海讀過大學。他曾將佃戶王春保女兒霸佔一年多,王女懷孕後,丁即予拋棄。佃戶黃德安一個15歲的妹妹,亦被丁霸佔年餘後拋棄。後又將佃戶崔振露之妻霸佔(33)。

與歐洲中世紀不同的是,蘇北從外地遷入的佃戶妻女同樣要被當地地主行使初夜權。沭陽縣耀南區長安鄉地主袁席山,有地9頃,有位佃戶搬來的第一夜,他去佃戶家姦淫其妻,“地主及門勇一夜去打幾次門,小笆門都被打壞了”(34)。

在《費加羅的婚禮》中,法國伯爵為了取得女僕蘇珊娜的初夜權,採取的是“溫情”引誘的方式。相比而言,蘇北初夜權的實施極為野蠻。有的新婚婦女因不順從,竟被逼死。1945年春末(當地人稱“麥頭”),沭陽龍廟鄉長兼大地主徐士流在一鄉民娶親時,欲姦淫新婦,新婦不從,被迫跳井自殺(35)。宿遷順河區日偽區長張少桐與義子曹壽才強姦祁某之婦不遂,竟槍殺了祁氏夫婦(36)。宿遷姚湖北高圩地主高永年姦淫佃戶陸某17歲孫女,陸女兩次喝鹽滷相拒,仍迭次被奸(37)。

與蘇北類似,抗戰和土改時期的調查均表明,山東不少地方,地主對其佃戶享有初夜權,直到1945年山東省戰時行動委員會制定了《婚姻法暫行條例》後才真正廢除(38)。

抗戰時任豐縣、魚臺等地婦女部部長的張令儀寫道:抗戰初,在魯南,“我第一次聽說有這樣的事:佃貧家的人新婚之夜,新娘要被地主享有初夜權”(39)。據她敘述,1938年她在單縣任縣委委員時,中共縣委書記張子敬(40)親口對她說,因佃種了單縣辛羊區張寨地主的田地,張新婚時,妻子被張寨的地主施行了初夜權。她認為:“魯西南的初夜權不是潛規則,而是一種比較普遍的不成文法規。農民根本無力抗拒。地主實施初夜權主要是為了滿足其荒淫的肉慾。”(41)

抗戰期間,山東救國團體為了發動民眾,把取消魯南地區的初夜權作為改善僱工待遇的一項內容。1940年8月11日,山東省各界救國聯合總會會長霍士廉在山東職工聯合大會上報告:“魯南許多落後的地區,仍存在著超經濟的剝削和殘(慘)無人道的野蠻行為,如初夜權。”(42)由此可知,初夜權在魯南是比較顯著的社會問題。1943年12月,陳毅經過魯西南,他的《曹南行》詩稱:“毫邑湯都史所傳,至今豪霸圈莊園。蜀客多情問遺事,居停首說初夜權。”(43)其時,地主尚是中共的統戰對象,山東的中共高層反覆強調“照顧地主利益”(44),陳毅等人不會刻意醜化地主。據一位“老戰士親身經歷”所寫的作品同樣記述了魯南的初夜權:臨沂張莊有400多戶人家,莊主族長張大富,擁有全莊土地,還享有初夜權,“誰家娶新娘子,先要被他睡三晚”(45)。

即使在普遍存在過初夜權的西方,“真正的性交權力是很難證實的,目前並無確鑿的證據證明其真的發生過”(46)。但蘇魯地區的初夜權是確切無疑的。近代蘇魯地區的初夜權與少數民族地區的初夜權有著較大的區別。

中國少數民族地區也存在著形式不一的初夜權。據記述,在西藏,“這些地區的民眾不願與年青的處女結婚,而是要求她們必須與其他許多人發生過性關係。他們相信這樣才能為神所悅,並認為一個沒有男伴的女人是極為低賤的。因此,當商隊到來,搭好帳篷過夜時,那些有女兒待嫁的母親們會領著她們來到這裡,請求這些陌生人接受自己的女兒”(47)。在新疆,“回俗女子至十歲左右,即送請阿渾誦經,為之破瓜,彼俗稱為開窟窿,否則無人承配。幼女舉行此典,恆數日不能起,甚有下部潰爛至成廢疾者”(48)。為此,民國新疆省長楊增新專門下令,女子“非至十四歲,不得開窟窿”(49)。改土歸流前,鄂西土家族女子婚期的前三天,土王享有初夜權,凡與土王異姓成親,新娘在婚前必須和土王同住三宿後,方能與新郎結婚(50)。四川酉陽土司所屬的大江裡、小江裡一帶,不僅居於特權地位的土司享有初夜權,就是封建氏族長,也在本(氏)家族內享有初夜權(51)。湖南永順、保靖、永綏的土司,除同宗外,對於任何人新婚都享有初夜權(52)。貴州畢節的土司享有初夜權(53)。該省安龍,農民婦女出嫁當晚,即遷往兵目附近,為兵目服役三年,才可落夫家,這種習俗“可能是‘初夜權’的殘存形式”(54)。

這種權力是基於習俗或信仰的“神權”。某些漢人地區流傳著類似的傳說,不少與神權有關。郁達夫所述的浙江諸暨避水嶺西山腳下的石和尚,“從前近村人家娶媳婦,這和尚總要先來享受初夜權”(55)。宋之的所說的山西冀城東山,“相傳那山裡有一個東山大王,是要享受初夜權的”(56)。在這些傳說中,石和尚和東山大王都非現實中的人,而是具有神性,至少擁有某些神通。

蘇魯地區享受初夜權者均是活生生的人,一般是富者通過財產關係對貧者性權利的統治,多見於地主對佃農的妻子施行這一特權。由於地主身兼官僚、寨主等多種身份,處於極為強勢的地位,作為弱勢一方的佃農無力抗拒其要求。這一關係的本質是人身依附的表現。

性權力的不平等是由社會階層和社會結構決定的(57)。近代蘇魯鄉村嚴重分化,大地主是極為強勢的利益集團,他們幾乎佔據所有的政治、軍事、經濟等各種社會資源,把鄉村社會變成了自己的獨立王國,視普通平民為農奴。而平民群體不但在經濟上被剝奪殆盡,而且連基本的公民權利也從未擁有過。這是初夜權這種惡俗得以普遍存在的社會經濟性土壤。

一般認為,中國近代各階層構成了一個金字塔形的社會結構。佔地500畝以上的大地主約32萬人,小地主200萬人;自耕農1.2億,其中有“餘錢剩米”者達1200萬人;半自耕農和貧農約1.5億—1.7億人(58)。與此估計不同,近來的研究表明:土改前,宿遷、沭陽、淮陰、邳縣、新沂等縣的富農數量不但遠少於中農、貧農,而且遠少於地主!富農數量僅相當於地主的66%,事實上,中產者的數量最少。近代蘇北社會系由少數極富者和絕大多數極貧者構成的啞鈴型結構(59)。

魯南與蘇北差堪相似。據1943年統計,莒南、贛榆(時屬山東濱海專署)3個區13個典型村中,“地主”人數最少,戶均佔地僅50.50畝(60)。應該說,除去個別佔地特別大的地主,魯南一般地主戶均佔地面積顯然不足50畝,而山東全省有3個縣農民戶均佔地超過了50畝(61)。也就是說,魯南的不少“地主”佔地不到山東許多地區的一般農民佔地的平均數。蘇北土改時富農戶均被沒收的土地為56.3畝(62),實際佔地數不會少於60畝。即使佔地達60畝的農戶,“生活仍很困難”(63)。因此,魯南的“地主”充其量相當於蘇北的富農,是各階層中人數最少的。魯南同樣缺乏中產者。近年來,有學者強調:“99%的地主佔地充其量也就在人均10畝上下。”(64)但不論近代魯南還是蘇北,鄉村大地主佔地數量均極為驚人。唐守中在銅山、沛縣、滕縣、嶧縣等處佔地數百萬畝(65)。魯南竇家擁有土地8萬畝(66)。嶧縣王海槎、鮑大安分別佔地7萬和10餘萬畝(67)。魯南的社會實態是“地主統治佔優勢。富者田連阡陌,地以頃計,貧者縱有土地,亦漸荒蕪,地主操有政治經濟大權,以政府為支持……橫佔土地,魚肉人民。非特中貧農不能上升,富農多數降為佃戶”(68)。這說明社會一直處於兩極分化之中。

嘉慶、道光年間(1796—1850),沭陽程震泰家族佔地16萬餘畝(69),被譽為“江蘇第一家”(70)。蘇北陳、楊兩氏各佔田40萬與30萬畝,而佔田4萬至7萬畝的地主“為數不知凡幾”(71)。民國年間,地主佔地的勢頭不減反增。1929年,中共徐海特委報告:“東海、宿遷、邳縣、泗州等處,則地主土地,有二十萬畝以上、十萬畝以上的,幾千畝以上的非常之多。”(72)睢寧有地主佔田10萬多畝(73)。蕭縣“大官僚地主”段氏在徐州佔地,方圓達幾十裡;僅在蕭縣即有18個莊園(74)。據民國學者調查,邳縣、阜寧、灌雲等縣均有佔田五六萬畝的地主(75)。宿遷極樂庵及下院佔地20萬多畝(76)。大地主謝應恭有田數十萬畝(77)。據國民政府地政學院抽查的蘇、浙、皖、贛、湘、鄂、冀、晉、豫、陝、閩大地主情況比較,江蘇省的地主佔地數量最大(78)。

當然,大地產本身並非原罪。大地產形成過程中所表現的社會不公,才是值得譴責的。蘇魯地區的大地主從來都不是單純的土地所有者,他們的主要成分是國家的軍政人員(79),是國家各種恩寵的獨佔者,他們掌握國家賦予的各種權力。國民政府內政部地政司司長鄭震宇認為:“官紳世家較多的地方,土地分配易於集中。”(80)陳翰笙指出,蘇北“大部地主,都以官吏為職業”。蘇北一帶,身兼軍政職位的地主佔地主總數的57.28%(81)。像唐守中,乃沛縣團練首領(82)。民國年間,海州鎮守使白寶山,“佔有海州多數鹽田官田”(83)。其他大地主也多有軍政方面的背景(84)。沭陽王洪章任官田游擊隊長,原有地百餘畝,通過敲詐霸佔,增加到560畝(85)。灌雲縣大地主徐繼泰,原任國民黨常備第二旅長,佔地20餘頃。團長蒲開喜,在短時間裡佔地300餘頃,“這裡包括了脅迫欺騙、利誘各種方式的”(86)。阜東圩寨寨主顧豹成,其弟乃阜寧縣長兼保安團長,本人則是悍匪,佔有土地四五千畝(87)。

山東莒南縣大店、筵賓、溝頭的地主,“大都做過官”。莊陔蘭曾任清翰林院編修,民國山東省議會會長,莊德孚原系舉人,莊明遠曾任國民黨軍隊的軍長等職(88)。臨沭甄家溝地主甄安樂擔任鄉長,佔地7000餘畝。“他們是這一帶的土皇帝。”(89)1930年後,韓復榘實行軍墾,沒有所有權的土地全部沒收,連排長每人分得1頃,士兵50畝,連長以上無限制(90)。造成有權者大肆霸佔土地的局面。

近代蘇魯鄉村普遍軍事化,大地主全部擁有強大的武裝,更強化了強勢集團的權力,使他們成了名副其實的土皇帝。

從《水滸傳》中的“祝家莊”,到《施公案》中的“殷家堡”等,蘇魯地區早就出現了圩寨。捻軍戰亂髮生後,蘇魯鄉村全面圩寨化。圩寨的寨主通常是當地最大的地主。如沭陽地區,有民國學者指出:“都像部落式的各個土圩子分成了村莊,等級森嚴[的]一個莊主,都是這莊的首富地主。一般農民都是仰仗著他們的。”(91)新四軍領導人同樣意識到長江南北地主之間的區別。管文蔚寫道:“蘇北的地主與江南的地主有很大的不同。蘇北的地主主要靠土地剝削生活,終日閒在家裡享清福,不事勞動,婢女成群。出門收租時,保鏢人員,前護後擁,完全是封建社會的一種景象。”(92)黃克誠回憶:蘇北鹽阜地區“地主本身有武裝。大地主住地周圍住著他的佃戶,有點像封建時代的莊園一樣”(93)。

蘇北圩寨類似“小小部落”,經濟是“自足”型的。大地主本質上是暴富的小農,這些利用權勢致富的利益集團,是建立在對平民的超經濟剝奪的基礎之上的,他們沒有任何公民意識,沒有社會責任感。蘇北圩寨中儘管沒有法庭,但作為寨主的地主可以處理任何糾紛,可以隨意殺死平民。是以卜凱(J. L. Buck)指出:“北江蘇宿遷那些居留的地主,使我們想起歐洲諸國古代的封建主。”當然,這種情形並不限於宿遷,整個蘇北地區差堪相似(94)。

鄭震宇認為:官僚地主較多的地區“自然要使佃耕制度盛行”(95)。光緒前期,江蘇北部除沿江30英里內,自耕農很少,農民自耕地僅佔全部耕地的20%—30%(96)。據國民政府所作的調查,20世紀30年代,嶧縣的自耕農僅佔2.6%,佃農佔24.1%,半自耕農佔51.9%,僱農為21.4%(97)。蘇魯社會截然分裂為極富與極貧兩個階層。鄭震宇指出,上下階層之間地位懸殊,使得上層“對於農民,可以頤指氣使,奴隸待之”。江蘇江北各縣“大都是地主與農民身份懸殊的地方,也都是業佃關係最惡劣的地方”(98)。

處於社會下層的佃農,從未獲得過近代意義上的公民權利。他們根本無力抵禦作為強勢集團的大地主的欺壓。民國學者指出,蘇北農民,“對於一般的地主、老爺們,總是順從的。他們能忍受毫無理由的、強迫的、很明顯的地主和劣紳的虐待,他們能甘心受地主和劣紳的敲詐”(99)。這與《費加羅的婚禮》中為了取消初夜權而與伯爵勇敢鬥爭的僕人費加羅的形象判若雲泥。

國民黨中央委員藍渭濱主辦的刊物稱沭陽地區,“一般無智識的農民,差不多一無所知,只有惟命是從的特殊現象”(100)。據《中外經濟週刊》1927年的調查,東海、沭陽、灌雲地區佃戶與田主所訂的契約,“須聲明永遠服從田主指揮”(101)。1928年徐海蚌特委報告,海州等地的農民、鹽民,看見地主均要叩頭,“地主對於農民任意侮辱,有生殺之權”(102)。據山東省民政廳長對嶧縣的視察,“地主對於佃農極其苛刻,每屆農忙,不出男差即出女差。佃農只得放下犁鋤去為地主傭工,無論時日,多不給工資”(103)。

中世紀歐洲的初夜權通常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孟德斯鳩寫道:羅馬窩爾西年人地區的法律,“使脫離奴籍的人取得對於同自由民結婚的少女的初夜權”(104)。恩格斯寫道:在卡斯蒂利亞,直到1486年天主教徒斐迪南作出裁決,才廢除了初夜權(105)。法國作品《夜深沉》中,巴朗森對弗朗西斯說:“您是不是要向我承認,您常常去對我們的佃婦施行初夜權?這可是已被1789年的革命連同其他特權廢除了的。”(106)

蘇魯地區的初夜權不見於法律規定。事實上,在近代蘇魯鄉村社會中,法律的影響力極小,社會生活中最具影響力的是個人權勢。

初夜權並非蘇魯鄉村孤立的怪俗異習,而是社會經濟結構畸變所造成的強勢集團人格裂變的必然結果。權力巨大、缺乏程式化監督的田主,是不可能成為“仁義”地主的,他們利用國家的庇護縱容,肆意對平民進行慘無人道的欺壓。因此,相對這一利益集團的其他暴行,初夜權竟成了相對“人道”的行為。

马俊亚:近代苏鲁地区地主的初夜权

在蘇北,地主的名字,是平民必須避諱的。沭陽十字耿卓如,其父擁有二三十頃地,佃戶見了他要喊“我三太爺”,如不帶“我”字,耿就會將人痛罵一頓(107)。灌雲李集杜養禾,家有100多頃土地,1939年冬,魚牢莊富農張鴻如無意說了“杜養禾”三個字,杜知道後派出一連兵丁到張家,將張逮捕,搜走全部衣物及槍5支,把張關入牢房,張多方行賄才予保釋(108)。

在地主面前,佃戶沒有任何人格尊嚴。1940年,漣水縣葛溝區佃戶王四在地主鄭介仁田裡割草,鄭誣王割苜蓿,將王捆起跪在門前,用“毛廁括屁棒”括嘴。佃戶馬如祥因缺差一次,地主趙某見他正做飯,“用屎糞勺放裡去攪”(109)。漣水塘西區地主井瑞五,佃戶替他家挑水,不能換肩,前一桶水他會留下,後一桶拒收,因他認為“佃戶會放屁,有臭味”(110)。漣水西鄉奮官莊地主朱子龍,有3個客莊、2000多畝地、50多家佃戶、4個大炮樓,“他門前的馬樁上,經常吊著佃戶打得皮開肉綻”。佃戶徐兆標因拿他家一個饅頭給乞丐,一家13口被罰跪半天,並被罰洋200元。最後把徐逐出莊,沒收所有財物。從此連乞丐都不許上他家門。馬樹本替他當差,解手時間稍長,他令人打得馬樹本大小便失禁。胡廣才因探親,誤了一天莊差,回來後他拿槍就打。經多人求情,最終打了40皮鞭。“他打人時,要叫人向他笑,否則認為你被打不願意,打得更厲害。”(111)

在地主的威權下,平民沒有生命權。漣水塘西區鄉長井泉五,有12頃地,莊丁孫培倫妻替他做飯時糊鍋,井令孫將妻打死,孫因妻懷孕,不忍下手。井喝道:“三爹命令,非打不可。”孫被逼殺妻(112)。嶧縣王海槎之子王致平因一名16歲使女答話“犯上”,先用烙鐵烙,後用皮鞭抽,再活活打死(113)。

潘正芳回憶:

記得有一次,我從古邳上縣城,途經魏集北門,曾目睹一樁慘事:夏××的狗腿子,向農民魏樹德要租糧沒有要到手,竟然把魏的年輕妻子帶走抵租,魏妻有兩歲多的小男孩跟著哭喊,兇殘的狗腿子一刺刀戳死小孩,把孩子扔多遠。還說:“去狗肚裡喝湯吧!”(114)

連汪偽政府也認為,徐海地區,“七八年來除直接受到軍隊的災害外,更有著地方上惡勢力的壓榨,他們唯一的藉口是‘通八路’,如果敲詐不遂,便聯絡官方實行那最慘酷的‘活埋’,在七八年中也不知被活埋了多少人,有時更把被活埋人底家屬叫他們在旁看著受刑”(115)。東海南崗區日偽區長(下同)劉海如等,殺死人命29條。沭陽韓山鄉楊士同等殺死人命19條。宿遷北部沂河區土樓鄉王洪波殺死8人,維持會長王守巡殺死9人,最奇的連律師王維英也殺死4人。沭陽章集區葛子玉僅1941年8月27日在仲灣就打死仲兆奎、仲兆彬、仲兆喜、仲兆佑、石廣仁及仲躋昌之妻、葛明俊之母、趙廉(後被勒死)等(116)。沭陽小店區朱開富殺害人命28條,薛棣西殺害人命15條(117)。沭城某區長張晉民殺害的百姓超過10人(118)。宿遷北部蔣記臨陵鄉長陸永禹,僅於陸溝、西歐棋盤一帶,即活埋33人,死者妻子,大都被出賣、姦淫(119)。張敬軒在博愛,先後殺死130多人,以致該村多年很少看到男人。劉村一婦女拒奸,被擲入水井,因井中屍骨太多,未被淹死,爬出來二三年不敢露面(120)。

在封閉的鄉村社會中,集各種權力於一身的大地主,既然把自己土地上的佃戶視為農奴,就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對其土地上的婦女擁有性權力。20世紀20年代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的一項決議案指出:“地主又在批耕約中時常規定:如欠租的時候,地主得直接沒收其家產。……甚者雖其妻兒,亦把來抵租。”(121)一位無政府主義者指出:豪紳“在和平的民眾們間,他可以任所欲為。人民的財產就是他的財產,人民的妻子,就是他的妻子”(122)。狄超白寫道:“地主惡霸強奪人妻,強姦農民閨女,也算不得希[稀]奇。”(123)蘇北豪紳勢力之大,甚至可以強佔縣長的女兒。盱眙縣日偽縣長郭濟川只有一女,“非常疼愛”,“長大供其讀書”(124)。1939年,郭女竟“被仇集豪紳宋振中仗勢強娶為妾。該女備受宋妻虐待,過著傭人生活”(125)。郭濟川終也無可奈何。一般平民妻女的遭遇也就可想而知了。

綜上所述,近代蘇魯社會掌握政治、經濟、行政等權力的大地主,構成了社會的上層,他們掌握的絕對權力導致了絕對腐敗。經濟與人格相對獨立的中間階層極為弱小,在蘇魯社會中基本上沒有影響力。因而,這種啞鈴型社會經濟結構中,弱勢群體無法抗拒強勢集團的種種侵權行為,自然無法抗拒強勢集團的初夜權要求。

地主本身並不意味著罪惡。但利用權勢故意製造社會不公正,從而使自己成為利益集團的大地主,則是罪惡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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