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状出马」第十期:“红娘”服务陷阱多,签订合同要当心

「大状出马」第十期:“红娘”服务陷阱多,签订合同要当心

案例回顾

2019年1月5日,张小姐接到电话,受邀到A婚姻介绍门店了解服务。到了门店后,三个“红娘”(工作人员)交替在一个小房间里对张小姐进行4个多小时的心理营销,了解其家庭生活、收入、情感等,通过层层深入进行诱导消费。期间,张小姐尝试离开,想回家考虑一下,但是“红娘”又用新的营销方式(包括优质会员活动、合同到期后仍单身可长期推荐优质男士、减免2000费用等)吸引张小姐留下,举了很多成功例子,还强调可以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和支付宝花呗消费。最终张小姐支付了10800元购买了婚姻介绍服务。

张小姐回家后认真看合同,发现合同中关于退款的规定如下:“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毁约责任。甲方单方提出终止的,其缴纳的服务费乙方有权视情形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服务费退还事宜协商处理”,张小姐认为这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另外,张小姐认为商家收费前后服务态度不一样,1月7日“红娘”推荐了男士给张小姐,但是这一男士与其合同要求的学历和年龄完全不一致,张小姐没接受服务,并且在1月8日申请退款。商家同意了,但是过了一个星期,张小姐每次打电话催促,商家都拖延退款,不仅没有明确退款的时间,反而多次以新的营销方式(包括推荐优质男士、体验约会、情感咨询等)让张小姐继续接受服务。张小姐希望商家尽快退回全部款项。

那么,问题来了,婚介公司的做法是否已经构成违约,其合同关于退款的约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张小姐该如何维权?

大状释疑

禅城区律师顾问团张秋律师为我们释疑:

婚介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本合同应是居间服务合同,婚介公司推荐给张女士的男士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婚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张女士可不予接受该服务;另外,张女士能否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一般应看合同如何约定,但婚介公司已表示同意退款,则表明合同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应当解除合同,退还款项。 至于退款的数额问题,本律师认为,婚姻介绍合同是婚介公司为客户提供符合客户条件要求的未婚异性资源和机遇以达到婚姻撮合目的的服务性的居间合同,由于本案例中婚介公司自始并未提供合格的婚姻介绍服务,更谈不上达到婚姻撮合的合同目的,该婚姻介绍合同并未真正履行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婚介公司应当向张女士全额退款。

因此,婚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属于违约行为,且在婚介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服务并同意退款的情况下,应当解除合同、全额退款。

合同中关于退款的约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毁约责任。甲方单方提出终止的,其缴纳的服务费乙方有权视情形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服务费退还事宜协商处理"。根据对该条款的不同理解,有以下两种处理意见仅供参考:

观点一:该条款不属于霸王条款

本条款是对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该条款对双方单方解除均作了约束,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经营者是视情况不予退款,并不是不退,故该条款不属于霸王条款。

但应注意的是,该条款约定的单方解除应当理解为一方在对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解除,即提出解除的一方违约。若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要求解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约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故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受上述条款的约束。

观点二:该条款属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可认定无效条款

张女士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合同是由婚介公司提供,该退款条款也是由婚介公司事先订立且未跟张女士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退款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另外退款条款约定,经营者提出终止合同可予以退款,但消费者(即张女士)提出终止合同则视情形不予退款,该条款并没有列明消费者何时可以退款,何时不予退款。这样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而该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张女士回家查看合同才知悉有这个条款,即表明在合同签订时,婚介公司并未就该退款条款提醒张女士注意。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退款的条款是婚介公司未提请消费者注意情况下签订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张女士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消委会提示

为了让广大征婚消费者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禅城区消委会建议消费者:

第一,征婚者不要轻易地去相信征婚广告。通常情况下,很多天花乱坠的广告都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这种广告很吸引人,但是可信度很低。

第二,征婚者需要让婚介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约见对象的有效证件。

第三,征婚者需要保留有效证据。通常在付款之前,双方需要签署婚介合同,而且除了要署名外,还需要公司盖章。除此之外,正规发票也是有效证据。有些婚介公司不开发票,只开一张没有盖章的收款收据,由于该类收据无法证明收款单位是谁,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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