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和承包商扯皮
都不给工钱,怎么维权?
彭某2014年至2015年1月期间受雇于包工头王某,在承包商朱某的旧房改造工程工作。2016年1月,工程结算时,在王某确认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朱某直接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因当时现场人多,彭某未领到其3850元的工资,后彭某多次催要,王某与朱某相互推诿,均认为应由对方支付。
彭某遂于2016年年底向工程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朱某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回顾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可知,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建方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主体应承担拖欠工人工资的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朱某作为总承包人,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彭某为王某提供劳务,王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朱某作为承包商违法分包应对彭某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包工头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理由为朱某拖欠的人工工资是由朱某直接发给工人,而其中也包括彭某的工资,要求改判由朱某支付报酬。二审法院驳回王某请求,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
第一条第(九)项 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本期律师
邹扬扬
湖北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成员、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点评
建设工地农民工讨要工资难,因大部分工地的分包混乱,除了向包工头索要工资外,为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也可以同时将承包商作为被告要求连带支付劳动报酬。而包工头或承包商恶意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时,劳动者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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