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診轉院是指參保人員從一家定點醫療機構轉入另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行為。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辦理轉診轉院:
(一)經定點醫療機構檢查、會診,仍不能確診或不能控制病情發展的疑難病症;
(二)定點醫療機構不具備診治、搶救危重病症患者條件;
(三)定點醫療機構缺少必需的檢查、治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
(四)定點醫療機構診斷明確,參保人員要求轉入低類別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五)其他因病情需要。
參保人員由一家定點醫療機構轉往另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或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由轉出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生填寫轉診轉院申請表、科主任簽字、醫療機構醫保部門簽字蓋章。
參保人員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轉往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應當通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直接結算。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審核備案手續,到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未通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直接結算的,其住院合規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執行,乙類藥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的首付比例為0%,自費費用由個人負擔。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降低20個百分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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