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笑不得!中信建投證券原保代成功追討回被扣工資 卻被判歸還鉅額獎金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 中信建投證券原保薦代表人倪進歷時三年終於成功追討回被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扣發的一個月工資,但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僅僅一個月後,倪進不僅這一個月工資沒了,還需倒貼超過8萬元返還給中信建投證券公司。現實往往比故事更離奇,這其中到底有何原委呢?

中信建投原保代因工作失職被扣一個月工資

洞察|哭笑不得!中信建投证券原保代成功追讨回被扣工资 却被判归还巨额奖金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兩則民事判決書揭露了這一起離奇的事件。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終10412號民事判決書顯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倪進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5215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中信建投證券需支付倪進2015年5月工資金額32869.50元。

和訊股票查詢公開資料顯示,倪進,畢業於復旦大學,獲得經濟學碩士學位,具有 8年以上投資銀行從業經驗。曾主持或參與的項目有:漢嘉設計、景興紙業(002067)、四維圖新(002405)、中國化學(601117)、中南卡通等多家公司的 IPO 項目,以及航天通信(600677)非公開發行、泛海建設非公開發行、隧道股份(600820)配股、隧道股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王府井(600859)公開發行可轉債等再融資項目。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倪進於2016年7月離開中信建投證券,現為長城國瑞證券保薦代表人。

民事判決書顯示,倪進原系中信建投證券公司員工,雙方曾簽訂過期限自2015年1月7日起的勞動合同,約定倪進的工作內容為前臺業務,工作地點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28號北塔2203室。

2014年9月10日,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浙江證監局認定航天通信公司存在業務交易虛假、代理業務確認收入有誤等問題。倪進作為航天通信再融資項目保薦代表人,2014年10月16日,因“未能勤勉盡責地督導上市公司做好規範運作和信息披露等相關工作”,受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處以監管談話的措施。

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於2015年4月30日出具《關於對投行部航天通信項目相關人員進行問責的決定》,以2014年5月浙江證監局檢查發現航天通信再融資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存在虛假交易,導致虛增營業收入和淨利潤,信息披露不準確,並導致2013年度業績預告出現重大偏差,以及201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程序不規範和違反內部規定對外資金拆借等內控缺陷原因,經調查倪進未能盡職履行保薦代理人對上市公司的檢查、督促義務為由,決定對倪進處以在投資銀行部範圍內通報批評並扣發一個月工資(不含各類津貼、費用)的處罰。中信建投證券公司實際在倪進2015年5月的工資中扣除了32869.50元。

倪進因個人原因向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書面提出辭職,於2016年6月30日辦理了交接手續。倪進於2017年5月26日提起勞動仲裁,一審法院判決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支付倪進2015年5月的工資32869.50元。

中信建投證券認為,一審法院未能對倪進的違規行為予以充分認定,亦未考慮在證券行業中若證券公司受到行政監管措施將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及聲譽損失,僅簡單以證據不足駁回中信建投證券公司的請求,屬於事實認定不清。以及在倪進對受到處罰的事實沒有異議的情況下,仲裁時效應從《關於對投行部航天通信項目相關人員進行問責的決定》在2015年5月5日送達倪進時起算,故倪進在2017年5月26日提起勞動仲裁已經超過時效。

關於時效問題,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系關於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引發的勞動爭議,應適用前述法律規定。本案中,倪進在2016年6月30日從中信建投證券公司處辭職,於2017年5月26日就本案提起勞動仲裁,未超過法定仲裁時效。中信建投證券公司關於倪進提起勞動仲裁超過仲裁時效的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是否應支付倪進2015年5月工資32869.50元。中信建投證券公司主張因倪進作為保薦代表人未能勤勉盡責地督導上市公司做好規範運作和信息披露等相關工作,其行為引發的後果給中信建投證券公司造成損失,故根據《合規問責制度》扣發倪進2015年5月工資32869.50元。

法院認為,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案中,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對倪進作出處罰所依據的《合規問責制度》系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送達倪進,且一審庭審中倪進不認可該制度的真實性,故本院在本案中難以採信該份《合規問責制度》。

其二,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提交的《合規問責制度》第九條:“公司應當根據問責結果,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追究和處罰,其方式包括:(一)批評教育類:通報批評,誡勉警告,書面檢查。(二)人力資本處罰類:停職檢查、調離崗位、降級減薪、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以上處罰種類可以獨立適用,也可合併適用。”該條規定並不明晰,其中難以體現在何種具體情況下可以對職工進行減薪處罰以及減薪的程度。況且,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沒有充分舉證證明倪進的行為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因此,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應支付倪進2015年5月工資。鑑於雙方對倪進2015年5月工資的金額32869.50元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最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中信建投證券的上訴,維持原判。

歷時三年,倪進終於成功追討回被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扣發的一個月工資32869.50元。

中信建投證券因誤操作發放鉅額獎金給離職員工

洞察|哭笑不得!中信建投证券原保代成功追讨回被扣工资 却被判归还巨额奖金

但另倪進沒有想到的是,僅僅一個月之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終1462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倪進因與被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37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此案的起因是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於2017年1月11日因操作失誤(未及時剔除已離職的7名人員)而將115767.14元的公司忠誠獎發放給了已經離職六個月的倪進。中信建投證券要求倪進返還115767.14元獎金,並賠償利息損失(以115767.14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按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至該款還清之日止)。

倪進認為,一審法院對中信建投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不清,根據《中信建投2013年度員工忠誠獎信託項目單一資金委託合同》第4.3.2條、第4.6.1條和5.2.2條及倪進曾簽署的相關承諾書,在倪進離職後,中信建投公司向倪進全額髮放2013年度忠誠獎也是其一種選擇權,符合其制訂的忠誠獎制度,因此在2017年初其發放的2013年度忠誠獎可以認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並非誤操作;如果中信建投公司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部分發放”,那麼判決結果應當是“部分返還”才對;一審法院對忠誠獎的性質認定錯誤,2013年度忠誠獎是倪進薪酬的一部分,屬於2013年度的勞動報酬,倪進在2013年度全部就職於中信建投公司,該筆獎金應全部屬於倪進;從三年鎖定期內倪進履職時間有兩年半的事實看,該筆獎金也應有六分之五屬於倪進。一審法院認為忠誠獎系“非勞動對價的額外獎金”、“無須依據一定時間的業績考核成績按比例發放”屬於對事實認定錯誤;倪進的離職時間為2016年7月1日,系在2013年度忠誠獎三年鎖定期(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內;《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誠獎管理辦法》涉及全體員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勞動報酬問題,應當履行民主程序才能生效,一審法院認為其未履行民主程序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中信建投公司辯稱,忠誠獎確實屬於具有激勵和穩定人才的作用,發放範圍也是對公司具有特殊效用和提供相對貢獻的高職級人員,而且也是參與簽署忠誠獎信託計劃承諾書以及員工承諾書的人員,均明確了發放條件,該忠誠獎管理辦法是由公司領導層集體決策而制定的,並未侵犯到所有員工的利益,忠誠獎並不屬於勞動報酬。倪進在忠誠獎鎖定期限內因為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最終導致公司不予發放的後果,倪進是應當預見到的。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倪進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因中信建投公司誤操作導致上述款項發放到倪進賬戶,中信建投公司存在過錯,故中信建投公司要求倪進賠償利息損失(以115767.14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按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至該款還清之日止)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倪進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5767.14元;二、駁回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其認為,根據查明事實,中信建投公司設立的忠誠獎系按照公司每年稅前利潤的8%提取的並針對公司部分核心人員的額外獎勵,提取額度固定,具有三年鎖定期,屬附有兌現條件的長期激勵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穩定人才,提高人才的忠誠度,發放範圍小,發放對象特定,並非依據員工個人在一定時期內的業績考核成績發放,故本案中的忠誠獎並非通常概念上的員工績效獎金,不屬於涉及全體員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範圍,屬於用工主體有權自主決定的額外獎勵。根據《忠誠獎獎勵辦法》、董事會會議決議、向倪進公示告知的通知書及倪進簽字的承諾書等內容,均規定了:在獎金鎖定期(自授予之日起三年)內,若勞動者在合同期滿前或鎖定期滿前主動辭職的,中信信託公司有權取消授予在信託計劃項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倪進對此是明知的,且倪進亦確實在忠誠獎鎖定期滿前主動離職的,故其不符合兌現忠誠獎的條件。另外,根據中信建投公司提交的證券投資基金估值表、贖回及清算明細對賬單等證據,能夠與中信建投公司的主張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已發放給倪進的115767.14元系2013年全部忠誠獎。倪進雖不予認可,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中信建投公司發放給倪進的115767.14元系2013年的部分忠誠獎,故本院不予採信。關於倪進上訴中稱忠誠獎系績效獎以及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其有權依據三年鎖定期內已工作兩年半的事實獲得六分之五忠誠獎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倪進的上訴,維持原判。倪進需返還中信建投證券公司115767.14元。至此,倪進與中信建投證券公司的勞動爭議落下帷幕,倪進追討回了被中信建投證券公司扣發的一個月工資32869.50元,卻需返還中信建投證券公司誤發的獎金115767.14元。

關於本篇文章的更多報道,我們已在【和訊財經APP】上刊登,應用商店搜索“和訊財經”,下載並參與猜指數活動贏取京東卡和萬元現金大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