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强迫取证的证人证言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56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询问证人未个别进行、书面证言无证人核对确认、聋哑人未提供翻译等情况下,证人证言不得作认定依据。第77规定了程序上四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分别是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询问时间地点、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未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询问不同的证人。

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多人案件中,往往会因为侦查力量不足,出现一名侦查人员询问、其他侦查人员仅签名的情况,此时可能会出现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不同的证人的情形。而时间地点等,基本上都具有合法性。

那么,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的亲属或其他证人被要求到派出所作证,尤其是职务犯罪等主要依据言辞证据的一些案件中,可能性会存在变相强迫证人作证的情形。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情、具有完整表达能力的人都有作证义务。但基于各种原因,有些人员是不愿意作证的。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侦查机关很可能会要求相关证人到案接受询问,并通过限制证人离开、延长询问时间等多种形式变相。对此证人证言的质证、质疑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作证的时间。证言笔录如果是凌晨、半夜作出的,显然不符合正常的逻辑,证人有可能并没有获得自由意志。

二是作证的程序。按照刑诉法规定,通知证人作证,而非传唤证人作证。如果传唤证人到案作证,要注意审查传唤的时间。

三是证言内容。要认真审查证人证言,从逻辑入手,寻找其中的矛盾之处。

四是申请证人出庭。如果经审查后,认为证人可能受到变更强作证,可以申请证人出庭,当庭核实。尤其是证人证言多次变化,如事件发生的时间 、地点,多次证言有矛盾之处,可以申请证人出庭,当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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