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8000萬營收商標被駁回,商標取名絕非“小題大做”!

從路邊小攤到北京地標旗艦店再到全國280家連鎖店,月售豬蹄達120噸!創業者李功福依靠一隻售價16元的小小豬蹄,用四年時間實現8000萬營收,創造了“豬蹄神話”,為此還得到了創新工場的千萬投資,網紅“小蹄大作”的未來發展可謂是一片輝煌。

然而,這家由曾經的中國科學院電子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李功福創辦的“網紅”烤豬蹄品牌公司——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福蹄公司),最近卻遇到了一個商標方面的“挫折”。

4年8000萬營收商標被駁回,商標取名絕非“小題大做”!

“小蹄大作”也叫做“功福咖小蹄大作”,隸屬福蹄公司。根據小編的商標檢查結果,發現福蹄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間分別註冊了12個類別關於“功福咖小蹄大作”的商標。

但是在第40類和第39類的商標並沒有通過商標局的審查被駁回,申請的其他類別商標均以註冊成功或已進入公示期。對於沒有被註冊通過的第40類商標(用於榨水果;食物熏製;食物和飲料的防腐處理;動物屠宰等),福蹄公司將商評委告上法庭。

4年8000萬營收商標被駁回,商標取名絕非“小題大做”!

福蹄公司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至北京知產法院,並訴稱:

一、訴爭商標雖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標整體為“功福咖小蹄大作”,並未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整體為七個字,並非四字成語。

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所面對的相關公眾一般不包含中小學生,與中小學生學習和生活並無關聯,不會影響中小學生對成語的正確認識和使用。

三、訴爭商標為原告獨創,經過使用已經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實踐中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

據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由漢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構成。根據原告所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在店面標誌中顯著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易使社會公眾將訴爭商標與成語“小題大做”產生聯繫。

訴爭商標屬於不規範使用我國成語的標誌,此種對成語不規範使用的商標標誌若作為商標進行註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於我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因此,訴爭商標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對於由成語替換部分同音字後形成的商標,部分觀點認為可以獲准註冊,且由於與成語呼叫相同或相近,更加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但目前商標審查機關及法院的主流意見為該類商標對我國語言文化傳承和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屬於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目前,福蹄公司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4年8000萬營收商標被駁回,商標取名絕非“小題大做”!

具體《商標法》第十條的禁用條款規定有如下幾項: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根據商標局發佈的2018年商標統計數據,僅僅2018年上半年,申請註冊了358.6萬件,平均每天有2.7萬件商標遞交。

建議:商標資源是有限的,好名字只會越來越少,企業應提早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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