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標準:“國家標準”還是“當地標準”?別被騙

拆遷補償標準:“國家標準”還是“當地標準”?別被騙

最近中師接到一位被拆遷人的諮詢,據被拆遷人講他的房屋在被拆遷徵收的規劃區域,但是拆遷方的拆遷補償標準卻很低,多為被拆遷人聯合找到拆遷方,拆遷方給出的理由竟是此次拆遷補償標準是按照國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的,還和被拆遷人講所有當地補償標準要執行國家標準,被拆遷人和拆遷方要證明文件時,拆遷方竟以機密文件不對外公開為由拒絕了被拆遷人。多位被拆遷人隨後找到中師律師事務所進行諮詢,中師律師對這樣的問題進行了解答,於第二日受被拆遷人邀請實地考察,並簽署了委託維權協議。今天,中師就要好好和大家講一講拆遷補償標準的“國家標準”和“當地標準”,究竟參照那個標準?標準有沒有問題為大家做出解答。中師拆遷律師公眾號(zhongshilvshi)

拆遷補償標準:“國家標準”還是“當地標準”?別被騙


一、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了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必須按照市場價補償。但是集體土地並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土地徵收補償適用問題作出了規定,“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但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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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準為“偽命題”

我們可以試想一下,我國幅員遼闊,城市農村分佈錯落,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市場行情也是千差萬別,也就說不可能有一個具體和統一的補償標準。還有,無論是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策,都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只能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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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標準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作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就屬於地上附著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此外,《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還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拆遷補償標準:“國家標準”還是“當地標準”?別被騙


四、地方標準

例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就規定:“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佈。”再如《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也就是說,地方性法規實際上就是對於國家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二者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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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遷補償標準的紅線

地方政策或者具體拆遷項目的補償方案問題,即實踐中確實存在的可能規定到多少錢一平的情況。具體到每一起房屋拆遷案件,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規,都不可能直接規定房屋拆遷的具體標準;至於地方政策或者具體拆遷項目的補償方案,甚至是評估報告,都並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力,無論是因為什麼原因而徵收拆遷,補償問題都應當由雙方協商,而不是直接按照哪個所謂的標準 。要堅持一個最根本的原則就是——不能因為徵收拆遷而降低被拆遷戶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

終上所述,拆遷補償標準沒有一個具體而統一的標準,雖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但都要遵循法律法規,但判斷是否合理的標準,就是不因為拆遷降低自己的原有居住水平,如果補償不合理,除了向拆遷方進行談判爭取的,如果談判不成功的要及早諮詢律師,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師拆遷律師公眾號(zhongshi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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