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谈家法」|小蕊的疑惑「关键词:法定继承 离婚条件 遗嘱继承」

案情介绍

小蕊最近遇到了一件让人很头疼的事,她的奶奶2009年去世后遗留有一套房子,小蕊的三个姑姑均以出嫁,奶奶去世后,小蕊的父亲作为家里唯一的儿子住进了奶奶的房子里,姑姑也认为房子就是哥哥的,均没有提出异议。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小蕊的父亲得了一场大病,从此卧床不起,小蕊的父母平时关系并不太好,父亲这一生病,更加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在父亲生病两个月后的一天,小蕊的母亲借故外出后,再也没有回来,后经多方打听,知道母亲回了一次娘家,然后就出去打工了,具体去了哪儿也不知道。小蕊的父亲听别人说夫妻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所以这么多年他一直认为已经和小蕊的母亲解除了婚姻关系。2018年7月份小蕊的父亲去世,小蕊想把奶奶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去不动产登记中心问了一下,才发现奶奶的房子要通过继承才能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且需要姑姑、母亲的配合,小蕊一听就觉得头大,觉得怎么就变个名字会这么麻烦,于是找到律师想知道如何处理。律师接待了小蕊并耐心地向其讲解了几个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一、夫妻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并不自然解除。

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签署离婚协议书。民政局会将结婚证收回,发放离婚证,并对离婚协议存档。离婚后,如对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增减、财产分割等有争议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2.起诉离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法院审理后,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很多人都说第一次起诉离婚都不判离,这句话并非完全正确,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起诉一次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才判决离婚的情况存在。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经验一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持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一方因犯罪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结合本案,小蕊的父母虽然分居满两年,但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小蕊父亲在世的时候若想解除婚姻关系,还是需要通过上述两种途径解决。

二、 房屋在什么情况下由小蕊一人继承

小蕊奶奶的房屋系小蕊爷爷去世后购买,系奶奶的个人财产,因奶奶生前未留下遗嘱,奶奶去世后遗产由其子女共同继承,本案中小蕊父亲虽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却不是房屋的唯一继承人。因小蕊父亲在世时未办理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其去世后,该房屋应由其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小蕊和其母亲共同继承。只有在姑姑和小蕊母亲同意放弃房屋继承权的前提下,小蕊才可以继承整套房屋,然后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通过律师的讲解,小蕊终于明白了是怎么回事,一直说如果爸爸在世的时候就办理奶奶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就好了,然而,没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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