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龔先生與唐女士1年前在一次戶外旅行活動中認識,由於都是資深“驢友”,有很多共同話題,很快就確定了男女朋友關係。龔先生按照習俗向唐女士家送了10萬元彩禮,準備在明年的“五一”節假日結婚。隨後,雙方便一起搬到租住的房屋居住,開始經營共同的二人世界。但住在一起後,雙方的生活習慣和性格差異所帶來的問題不斷顯現,逐漸發展為頻繁的爭吵,最終雙方決定分手。

龔先生提出讓唐女士返還彩禮,唐女士則要求龔先生賠償自己的青春損失,拒絕返還彩禮

那麼,從法律上看,龔先生到底有沒有權利要求唐女士返還彩禮呢,唐女士要求龔先生賠償青春損失費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按照習俗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彩禮。為此,龔先生可以要求唐女士返還彩禮。

此外,法律還規定,如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或者一方婚前支付彩禮導致給付彩禮的一方生活陷入困難的,在離婚的前提下給付彩禮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而對於唐女士所主張的“

青春損失費”,在法律上並不存在相關的權利規定。為此,該“損失”只能通過雙方協商等方式來確定和支付,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的話,因為缺乏法律根據,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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