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編制!這些事業單位!收入、社保、退休……都要變!

國務院辦公廳12月25日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通知,旨在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促進文化企業發展。

取消編制!這些事業單位!收入、社保、退休……都要變!

根據通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要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轉製為企業的規定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在關於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關於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關於資產和土地處置、關於收入分配、關於社會保障、關於人員安置、關於財政稅收、關於法人登記、關於黨的建設等多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其中:

關於收入分配

轉制後執行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由國有文化企業自主編制,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報有關部門核准或備案後執行。

關於社會保障

轉制後自企業登記註冊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關於人員安置

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原事業編制內人員,本人申請並經轉制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轉制時,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自企業登記註冊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規定處理勞動關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淨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淨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關於黨的建設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要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做好黨組織設置工作,理順黨組織隸屬關係,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充分發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

上述政策適用於所有文化企業,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鏈接

我國約有126萬個事業單位,涉及到4000多萬的事業單位人員,事業單位改革似乎迫在眉睫,我們再把目光放到事業單位改革時間上來看,到今年,也就是2018年,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效益好的全部轉企,對於效益差的企業將在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事業單位序列,也就是在2年後將徹底完成轉企改制,這部分人不再佔用事業單位編制,如果這項改革順利落實的話,至少要影響數百萬事業單位職工。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有哪些?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範圍。

這類的事業單位主要有:賓館,招待所,經營性康復療養,工程建設、維修、養護,工程勘察設計,技術開發類科研,商業性地質勘査,市政公用經營與作業,經營性水利工程管理,農場、園藝場、養殖場、招投標代理,一般性評審認證,諮詢服務,評估鑑定,面向社會的培訓機構,房屋修繕,物業、車輛服務,部門文印機構,投融資,擔保,糧食收儲,物資、圖書、儀器設備供應,非時政類報刊,一般文藝院團,影劇院,影視音像製作銷售,演出中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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