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真的有那麼好嗎?《水滸傳》武松殺嫂一事或許可以給我們答案

宋代的司法制度十分繁複,作為反映宋代歷史事件的《水滸傳》對此作了十分全面的反描述,潘金蓮與武松一事便是其典型事例。潘金蓮毒死了武大郎,武松先到衙門告狀,沒有得到公正,便自己動手殺了西門慶和潘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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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瞭如此嚴重的殺人事件之後,知縣先取了武松、王婆等人的“口詞”和何九等的證詞,隨後又“喚了仵作行人……檢驗了婦人身屍,獅子橋下酒樓前檢驗了西門慶身屍,明白填屍單格目”。在初步審理之後,形成報告報告,“將這一干人犯解本管東平府申請發落”。理由是人命重案,縣裡無權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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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平府受理此案後,先把看了陽穀縣申文,又看了各人的供狀,最後認為此案重大,不敢判決,有將全案的“招稿卷宗”,“申去省院,詳審議罪”。最後,經中央大理寺判決,刑部複核之後,又稟過了省院官,定為“武松系報兄之仇,鬥殺西門慶姦夫人命,亦則自首,難以釋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姦夫淫婦,雖該重罪,已死勿論”,“王婆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凌遲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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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司法機構分為縣、州、省院三級,縣的司法審判由知縣負責,凡杖刑以下的案件,知縣可以判決執行,若處徒刑以上的,要把案犯連同材料上送直屬的知州處理。武松殺嫂,案情不輕,故要送到東平府。州府可以判“徒”以上直至死刑的一切案子,知州在審判死刑案中,如果認為“法重情輕,情重法輕,事由可疑,理有可憫”時,應將全部案卷送請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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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殺嫂”一案,東平府尹認為被告武松為兄報仇,情有可原,且最後投案自首,且系“鬥毆殺傷”,應“理有可憫”,故上報了。中央掌管司法的主要是刑部和大理寺,大理寺所斷案件還要刑部詳復。“武松殺嫂案”的卷宗最後被送到“省院”,“省”指尚書、中書兩省,“院”即指審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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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我們不難看出,宋代的司法程序十分謹嚴,似乎可以減少冤假錯案,但在實際上,如此冗繁的司法體制,卻容易造成審案過程中的互相扯皮,拖延推諉和散漫成風,也不見得是件完全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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