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密尔顿|美国总统的相对否决权

编者按:本文转载自保守主义评论(baoshouzhuyi2016)公众号,内容主体部分系摘录自《联邦论》(尹宣译本),也译为《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美国总统的相对否决权

据报道,美国国会参议院14日通过一项决议,叫停总统特朗普此前宣布的美国南部边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当天,参议院以59票赞成、4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这项决议,12名共和党议员与全体民主党议员投了赞成票。参议院表决通过后,这项决议将提交总统签署。特朗普随后在社交媒体上说,他“期待着”否决这项决议。如特朗普行使否决权,参众两院均需至少三分之二票数重新通过决议案,才能驳回总统的否决。这就引出了美国权力制衡中的“总统的相对否决权”。

汉密尔顿|美国总统的相对否决权

以下论述美国总统相对否决权的文字,摘录自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的《联邦论》(尹宣 译),也译为《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美国总统的相对否决权

《美利坚联邦宪法》第一条 第七款:

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项提案,成为立法之前,需呈交联邦总统;若总统同意,应签署使其成为立法,若不同意,应写出书面反对理由,连同提案一起退还提出该案的一院,该院应将总统反对理由全文记录在案,开会再议,若三分之二议员再次通过,则将该案连同总统的反对理由提交另一院以同样方式再议,若另一院三分之二议员再次通过,该案即成为法律,再议时,各院均采取点票方式决定,逐一问明每名议员赞成还是反对,各院应分别把赞成和反对的议员姓名记录在案。总统收到提案后十天(周日除外)内,若不将提案退还,则视同总统已经签名,该案成为立法,联邦议会休会、总统无法退还提案时例外,后一情况,提案不能成为立法。

每项需要参议院、众议院一致通过的命令、决议、表决,需呈交联邦总统,与处理提案的方法一样,受同样规则限制,总统批准方可生效,总统不批准,需参议院众议院复议,三分之二议员再次通过,才能生效。第628页

《联邦论》第73篇:

要使总统保持生机盎然,前面已经提到,最后一个要,是健全的权力。我们来看看,宪法将要赋予联邦总统的各项权力。

我们看到的首要权力,是总统对议会两院立法和决议的否决权;换句话说,总统有权附上自己的反对意见,把提案和决议退还两院;目的是避免这些提案成为法律,除非议会两院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压倒总统否决。

立法部门侵蚀其他部门的权力、吸纳其他部门权力的趋势,前面的一些文章,已经反复说过。仅用文字,书面列出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不足为用,这点前面也已经说过。需要给部门提供宪法武器,让它们自我拱卫,对此,前文也已经做过推理,做过证明。根据这些含义明确、不容置疑的原则,引出否决权的必要,使总统能否决议会的立法,或绝对否定,或相对否定。没有固定报酬,没有否决权,总统绝对没有能力捍卫自我,挡不住议会的劫掠。总统权威,可能逐渐被层层剥光,被议会一个接一个的决议否定,或仅仅由于一票之差,而被废止。或用此法、或用彼法,议会权力和总统权力,很快就会混杂起来,落入同一批人之手。虽然议会尚未出现过越界侵犯总统权力的趋势,推理和理论本身,也教导我们:不能让一个部门,活在另一个部门的摆布之下,应该拥有宪法授予的有效的自我捍卫权。

这里说的否决权,还有进一步的用途。否决权,不仅可以作为总统的盾牌,而且提供一种保障,阻止不适当的立法。否决权构成一种有益的制约,迫使议会精打细算,捍卫全社会的利益,防止派性、仓促、不利公益的冲动,这些,都可能影响议会中的多数。

否决权是否适宜,在某些场合,遇到反对意见。他们说:既然一个人的德行和智慧,不会超过一群人;除非否认这种假设,就不该把控制议会的权力,交到总统一人手里。

这种看法,仔细考察,就会发现,貌似有理,实无根基。否决权是否适宜,并不假定总统智慧超人、德行出众:而是假定,议会总是容易出错:爱权,有时会使人颠倒自己的位置,侵入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派性精神,有时会扭曲议会辩论;一时印象,有时会促使议会匆匆决策,等到反思成熟,回头又加以指责。把否决权授予总统的初衷,是让总统能够捍卫自己;其次,才是阻止不良立法,阻止匆忙,防止大意,避免随心所欲,增加有益社会的机会。一项举措,得到的考察越频繁,参与考察者所处的环境越多样,因讨论不足而出现差错的危险越小,由某些共同激情或利益对抗造成的误举越少。更不可能的是:各种应该受到责罚的观念,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影响到政府的所有部门;反之,这些应受责罚的观念,却可能轮番影响政府的不同部门。

或有人说,阻止不良立法之权,包含了妨碍良好立法之权;可以用来实现一个目的的权力,也可以用来实现另一个目的。不过,这种反对意见,对世情洞明的人,没有什么分量,他们足够敏锐,心知肚明:立法前后不一、频繁多变,是我们政府性格特征中的最大瑕疵。他们明白:为限制过多立法而设计的制度,在事发的特定阶段,最好维持原状,利大于弊;因为,这样更有利于立法部门稳定。妨碍个别良好立法,造成的损害,会从阻止不良立法得到的好处中,得到加倍补偿。

这还不是全部。一个自由政府里,立法机构,享有影响力的分量最大,总统与议会较劲,提供一种令人满意的安全,要承担风险:总统会极其谨慎地使用这种否决权,因而,人们更多的指责,不会说总统否决过于仓促,而会说总统过于胆怯,不敢否决。身为英国国王,君主特权,车载斗量,影响能力,有上千种,直到今天,对否决两院联合决议,依然犹豫不决。英国国王,遇到自己不中意的提案,在提案尚未提交他批准之前,已千方百计施加影响,让它胎死腹中,免得自己两难:既不想允许它生效,又不愿冒天下之大不韪,给人留下与立法机构作对的印象。英国国王,最终铤而走险,施用君权,也不无可能,但只会限于明显适宜和极端需要。信息灵通的英国人,都会同意这一论断。自从英国国王被授予否决权以来,还没有使用过这项特权。

美国总统,不像英国国王那样权力过人,受到严密护卫。美国总统,任期不过四年之短,掌握的行政权,又是纯粹共和式的,倘若他敢于使用这项否决权,需要多么小心?

无须证明:倘若总统该用否决权时不用,那就比经常用、大量用还要危险。一种反对设立否决权的观点,即由此而来,说:否决权看起来令人憎恶,其实不会使用。可是,不能因为少用,就推断永远不用。制宪会议设计否决权,主要目的,是预防行政部门的宪法权力遭到直接进攻,公益显然以可触知的方式蒙受牺牲,一个具备相当坚定性的人物,听从义务和责任的心声,起而使用宪法赋予他的自我捍卫手段。前一种假设(遭攻击),总统的刚毅,由他所处职务的眼前利益激起;后一种假设(公益受损),总统多半是得到选民嘉许。选民心中疑惑时,自然倾向议会;但在非常明显的情况下,选民很难忍受中立的痛苦,让议会误导自己。我说这话,心中想到的总统,只具备普通分量的坚定。世上有这样的人,不论遇到什么情况,都有勇气,甘冒一切风险,以天下为重。

在否决权问题上,制宪会议只是追求了一种中间手段,这种设计,既便于总统使用否决权,又使否决权依赖议会中相当多数议员的感觉。宪法授予总统的,不是绝对否决权,而是前面已经说过的相对否决权。

使用相对否决权,比使用绝对否决权容易。一个人,自己一票,就否决一项立法,或许下不了决心;可是,如果这种否决,还会得到复议,只要两院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反思之后,还能同时满意总统的否决,提案才会被最后否决,这样,就用不着过于担心。如果总统的否决能够站住,他会受到议会反思的鼓励,其中,包含议会相当数目议员的支持,这些议员的影响力,与总统的影响力,结合起来,在公众的看法中,使总统行为的适当性,得到支持。直接使用绝对否决权,比退回提案,让那些提交的人再议,议会可批准可压倒,显得粗暴,容易激起愤怒。比较起来,相对否决权不易受到攻击,也比较容易实行;就因为这个道理,到实践时,否决权会被发现比较有效。但愿以下情况不致经常发生:不适当的观点,在同一时间,主宰议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而且,置总统的制衡力量于不顾。不论如何,出现这种情况,概率很小,比不适当的观点沾染两院简单多数,作出错误决定,并采取行动,概率小得多。总统这一性质的权力,常常具有一种无言、不甚引人注目、但真实存在的威慑力。若有人从事非正义的追求,又被觉察,这种阻遏,就会来自一个他们控制不了的方向。他们常会被制住,仅仅因为意识到会遭到反对,否则,倘若不怕这种来自外部的阻遏,他们就会为所欲为。

前面说过,在纽约,这种相对否决权,授予一个委员会,由邦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或其中任意两人组成。在多种情况下,这种权力可以自由施行,并且频繁取得成功。相对否决权的效用,如此明显,制定宪法时曾经坚决反对设置这项权力的人,通过实际经历,如今成了这项权力的公开赞叹者。

我曾在另一处指出,宪法形成否决权的概念,从纽约模式开始,后来更偏于马萨诸塞模式。这种偏向,可以想象出两个有从力理由。一,法官将担任法律的解释者,对立法表态或许含有偏见,影响他们的复决能力。二,若经常与总统联手,法官可能深深陷入总统的政治观点,产生一种危险结合,把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渐渐粘到一起。法官分担副业太多,不可能专心致志解释法律。反把法官置于一种位置,或被总统腐蚀,或受总统影响,危险非比寻常。

汉密尔顿|美国总统的相对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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