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有“温度”更有“亮度” ——惠安县检察院举行首例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会

3月12日,是我国的植树节,是一个营造绿色环境,期待绿水青山,呼唤人们爱护环境的特别日子。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惠安县检察院就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举行了首例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会。

本次公开审查会由刑事执行和刑事申诉检察部负责人主持,县武装部代表、自然资源部门代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和生态资源检察部门承办人、公安机关承办人、看守所管教民警、申请人及村委会代表等参加了公开审查会,会议还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公开审查进行指导和监督。

让司法有“温度”更有“亮度” ——惠安县检察院举行首例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会

公开审查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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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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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0日,惠安县检察院刑事执行和刑事申诉检察部收到了一名现役军人柳某的母亲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柳某的父亲柳某某是惠安县辋川镇的一名村民,因为不懂法律,向村委会租用耕地后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正在某部战区服役的柳某是家中的独生子,他得知父亲被羁押后,非常担心自己手臂骨折的母亲独自在家无人照料。为此,该部队向惠安县武装部发函请求协调解决柳某某取保候审问题。惠安县人民武装部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派人加强与惠安县检察院联系沟通,希望从解除柳某的后顾之忧,促使其安心服役的角度,依法稳妥处理。

2019年3月10日,惠安县检察院刑事执行和刑事申诉检察部决定依申请对该案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鉴于本案涉及军属,为使柳某某儿子能安心军营,惠安县检察院决定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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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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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中,各诉讼阶段办案人员依次陈述了柳某某在案表现,并就是否同意对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发表了意见。参会人员经讨论后一致认为,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犯罪情节一般,柳某某认罪态度好、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其本人及亲属已经积极进行生态修复,而且柳某某的独生子柳某是现役军人,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支持和维护国防建设等因素,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将柳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当场表示,考虑本案侦查过程,认为确无继续羁押必要,决定采纳我院意见,同意对柳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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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他们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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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树彬

惠安县武装部代表

通过参加这次公开审查会,我充分感受到惠安县检察院能够依法审查、充分说理,通过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的建议,解决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以安心扎根军营,敬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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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章杰、郑明忠

惠安县人大代表

我们是第一次参加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对于我们来说这是一次学习法律的机会,同时我们深受启发,更进一步加深对检察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也感受到检察院执法为民的坚定理念,为检察工作点赞。

让司法有“温度”更有“亮度” ——惠安县检察院举行首例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会

曾华东

惠安县政协委员

县检察院首次举行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会,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开、公正、公平。这种形式让羁押必要性办案过程更加阳光、更加透明,实现圆满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让司法有“温度”更有“亮度” ——惠安县检察院举行首例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会

刘宪章

惠安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该案是我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来首次采用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在审查中,我们听取了武装部对涉军维权案件的处理意见,听取了自然资源与公安等执法、办案单位对生态修复的处理意见,就当事人的平常表现与羁押后的悔罪表现听取所在村委会、看守所的意见。同时,我们还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监督,让人民群众更直观地监督检察权的行使。在落实生态修复的同时,依法处理涉军维权,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以公开形式审查,接受各方监督,增强司法办案的公开与透明,是一次既有“温度”更有“亮度”的活动。

今后,我院也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继续深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让司法有“温度”更有“亮度” ——惠安县检察院举行首例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会

法律小贴士

让司法有“温度”更有“亮度” ——惠安县检察院举行首例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文编:执申部

美编:柳阮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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