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化六安石油分公司銷售不合格油品,被安慶市工商質監查處

中國石化六安石油分公司銷售不合格油品,被安慶市工商質監查處

當事人:桐城市慶安石化加油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881711736241T

經營場所:安慶市桐城市呂亭鎮獅山村

法定代表人:楊友平

經營範圍:汽油、柴油、機油零售。(以上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根據舉報,2018年9月17日,我局委託國家石油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安慶)對你單位銷售的0號車用柴油(V)(執行標準GB 19147-2016)進行隨機抽樣檢測。樣品經國家石油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安慶)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

2018年1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送達了國家石油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安慶)簽發出具的,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和安慶市工商質監局檢驗結果告知書,並對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批次不合格0號車用柴油(V)已經售完。

2018年12月6日,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楊友平書面委託你單位工作人員阮銘珍來我局接受調查。經查:你單位於2018年8月23日從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安徽六安石油分公司購進0號車用柴油(V)3噸,進價:6336元/噸,銷價:7000元/噸,已售完,貨值金額21000元,違法所得1992元。

2019年1月18日,本局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慶)工質罰告字[2019]市00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慶)工質罰聽告字[2019]市00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檢驗報告》(編號:NO:GSH2018-SY-1053)1份;

2、《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抽樣檢測工作單》(編號:Aq002)1份;

3、《抽樣取證記錄》1份;

4、《現場檢查筆錄》2份;

5、《詢問筆錄》1份;

6、《檢驗結果告知書》1份;

7、情況說明2份;

8、(慶)工質罰告字[2019]市00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慶)工質罰聽告字[2019]市00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各1份;

9、上述相關執法文書的送達回證。

本局認為,你單位銷售不合格0號車用柴油(V)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合格產品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21000元。

2、沒收非法所得1992元。

請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開戶行:工商銀行東湖支行,戶名:安慶市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賬號:1309005129026400187,匯款備註註明:09901安慶市工商行政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慶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慶市工商行政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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