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4月1日後開出的每一筆16%、10%發票都要嚴查!

從4月1日開始降稅率了,這個相信大家都應該清楚了。作為一個財務人,如果還不知道這個消息,那就有點失職了。

4月開發票,這點必須知道

4月1日後還能不能開舊稅率的發票,也就是還能不能開16%、10%稅率的發票?

這個也很明確,是可以開的。但是發票不是你想開,想開就能開,得有條件,這個條件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4號也規定很清楚。

第一種情況:退回要開紅字發票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第二種情況:補開發票的

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從4月1日起,開票系統會自動升級,稅率欄會默認顯示新的稅率,如果有上述1、2種情況,納稅人需要手工選擇原稅率開票。

所以,從開票方的角度來講,4月1日後開什麼稅率的發票其實已經很清晰了,那就是除了上述兩種情況,你的開票明細裡面不應該再有舊稅率的發票。

跟蹤監控!4月每一筆16%、10%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第一階段“開好票”相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81號),明確指出,各級稅務機關要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採集到的發票數據為依託,跟蹤監控納稅人發票開具情況,並且據此採取有針對性的服務和管理措施。對於大量開具舊稅率發票等情況,要進行分析研判。


定了!4月1日後開出的每一筆16%、10%發票都要嚴查!


定了!4月1日後開出的每一筆16%、10%發票都要嚴查!


什麼意思?也就是說,按照總局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可以在4月1日之後隨時給企業拉清單,一旦出現舊稅率的發票,都要逐一核實分析原因。

是不是屬於應該開具舊稅率發票的行為,屬於,OK,過!如果不屬於,需要核實什麼原因?

納稅人:合同就是這樣簽訂的,我按合同開的,客戶也要求必須按合同稅率開,沒有辦法啊。

稅務局:開票適用什麼稅率不是看合同,而是按納稅義務時間,你如果是4月後產生的納稅義務,必須開具13%或者9%的發票,否則就是錯誤開票行為,需收回發票作廢重開。

納稅人:那個,那個其實我是3月底給客戶就發貨了,只是當時月末沒來得及開票,我4月開的,納稅義務應該是3月哈,我開舊稅率沒問題嘛。

稅務局:納稅義務時間3月,3月你申報增值稅涵蓋這筆收入沒有?做未開票收入申報沒有?沒有的話需要調整3月申報表,如果調整後申報表產生了新增增值稅金,除了按規定繳納外,對應部分還要繳納滯納金。

納稅人:我的天啊,無事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差了幾天,就冒出滯納金了。

以上對話雖然不是真實的,但是確實是對於開具舊稅率發票的一種風險提示。

這種風險其實早在18年那次降稅率過程中就有地方體現出來了。當然可能有些地方也沒有這麼嚴格,但是按照今年稅總函〔2019〕81號的精神,這種風險納稅人還是應該提前應對,儘量避免4月1日後無正當理由的舊稅率開票行為。

舉例

我公司和客戶A於2019年2月簽訂了貨物銷售合同一份,含稅銷售額116元,由於2019年3月底之前,我公司備貨尚未完成,貨物也未發出。

直到2019年4月底才發貨,同時我公司向客戶

開具了稅率是13%,含稅價格是1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

客戶A收到該發票時候就提出退票,讓A公司開具16%的發票,原因就是合同是16%的,你開13%的,我抵扣增值稅了,成本相應上升了。

16%開票情況下,不含稅成本100,進項稅16。合計含稅價格116.

13%開票情況下,不含稅成本102.65,進項稅13.35,合計含稅價格116.

我公司認為開票並沒有問題,4月發貨,按照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時間就是4月產生,按13%適用稅率開票符合規定,如果按照16%開具才是錯誤的,稅務局會處理,客戶A也有抵扣風險,取得錯誤稅率的發票不得抵扣。

而客戶A其實也知道這裡面的道理,只是覺得自己吃虧了,無緣無故成本增加了,利潤攤薄,要求同比調整價格,以原合同價格的換成不含稅後再乘以新稅率為新的含稅價格。

也就是100+100*13%=113,新的合同價格為113,不含稅成本還是100,相當於調稅不調不含稅價格。

當然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如果上游和我公司也是按照含稅16%簽訂的合同,不調低價格,按13%開票給我公司,那麼實際上也就是變相的增加了我公司的成本,變相的把減稅好處都自己拿去了。我公司面臨下游調,上游不調帶來的利潤損失。

所以如果以含稅價格簽訂的合同,稅率下調後,本身該降價就降價,但是增值稅是一個鏈條,中間有一環出現不同步調整,都會出現利益的失衡,其實這就是一個博弈的過程。

這個其實都已經脫離了稅本身,而更多的是企業產品和實力的比拼。

也給目前企業在合同簽訂時候又提了一次醒,要從業務源頭來管控稅務風險,合同條款的設計,以不含稅價格來簽訂合同,同時遇到稅率變動,按國家規定執行。

特別是為了我國還會涉及稅率的調整,三檔並兩檔,以不含稅價格來和上下游簽訂合同應該是最好的方式,印花稅還可以按不含稅價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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