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相恨举刀弄剪----一起婆媳矛盾引发的血案

婆媳相恨举刀弄剪----一起婆媳矛盾引发的血案

“呯!”三楼的老张家传出一声巨响,好像是什么器皿砸在地板上,随即发出“哗啦”的破碎声音。接着又传出女人的尖叫声和吵骂声。

一个稍粗重的声音喊叫着:“你这个臭不要脸的,一天到晚像个狐狸精似的,除了会浪,你还会干什么?”

一个细一点的声音回骂道:“你个老不死的,早死你早托生。一天到晚,除了找碴挑毛病,你还会干什么?”

楼下的李长乐摇着头对正在与自己下棋的邻居王明礼说:“老张家这娘俩,也不知中什么邪了,一天不吵架,咱们这个楼就是过年了。”

王明礼说:“婆媳矛盾,在他们家可够典型了,天天掐。”

突然,楼上又传出一声尖叫:“救命啊!杀人啦!”

李长乐和王明礼掀翻棋盘,三步两步跑上楼去,只见三楼老张家的房门开着,屋里有两个满身鲜血的人躺在地板上。躺在地上的双方还用手相互指骂着,只是都没有站起来的力气了。地上扔着一把剪刀,一把菜刀。

婆婆叫于丽,是公公张祥的老伴。儿媳叫李鑫,是儿子张明明的妻子。

李长乐赶紧拨打报警电话,电话里传出一个声音:“你好,这里是110报警服务台,我们将为您拨打的电话进行录音。”

李长乐急切地说:“110、110,民主街38号301室发生血案!”

接线员说:“我们马上出警,请不要关闭电话。”

不大一会儿,警车响着瘆人的警笛呼啸而来,急停在楼下。随后,120急救车也来了,医护人员抬着担架下车,把两个血人拉到医院去抢救了。

公公张祥先来到医院,他在抢救室门外急得团团转,他的两只手使劲搓着,不知怎么办才好。每当有医护人员从手术室里出来,他都会拦住询问:“大夫,她们怎么样了?”

医护人员都戴着大口罩,看不到她们的表情。但出来的医护人员都说:“放心,没有生命危险。”

儿子张明明得到消息后赶到了医院,他跑得满头大汗。在医院的走廊里,爷俩一见面,张祥一伸手就打了过去,“啪”地一个耳光,随即骂道:“小兔崽子,看你把媳妇管教的,还和你妈动刀子了?”

张明明冷不防挨了老爸一个耳光,也不敢还手。他捂着脸,说:“李鑫不是个人脾气,你们也不是不知道。当初这门婚事就是你们当老人硬给定的,她一进门就混不讲理,一来脾气,连我都打,我有什么办法?”

张祥仔细一想,还真没法再说儿子。

一个多小时后,手术室的门开了,受伤的婆媳二人先后被推出手术室。

婆婆于丽伤势较重,头部缠着绷带,戴着网套,肩上和胸部也各有一处伤,绷带处渗出血迹。车上的点滴架上挂着吊瓶,于丽脸色苍白,闭着眼睛没有说话。医生告诉张祥:“你老伴的头部是锐器砍伤,已经缝合了,只是失血过多,需要休养一段时间。身上还有两处砍伤,都已经处理了,没有大碍。”

儿媳李鑫也挂着吊瓶,腹部有一处伤口。医生说:“她是被捅伤的,伤口挺深,已经处理完了,都没有生命危险。

办案民警分成两拨对案件进行调查,在李鑫的病房里,李鑫对警察讲:“自打结婚以来,婆婆就一直看不上我。她经常倚老卖老,欺负我。今天上午婆婆找碴骂我,我还嘴后,婆婆就用剪刀捅我。我一急眼就用菜刀乱划拉,可能误砍伤了她。”

于丽清醒后对警察说:“我这个儿媳,是出名的母老虎。骂人、打人是家常便饭。左邻右舍没有不打蹙(打蹙:怕)她的。今天上午我在屋里做针线活,也没招惹她。快傍晌的时候,她提着一把菜刀喊我,让我去给她打下手做饭。我害怕两人凑到一起闹嘁嘁(矛盾),就没有去,让她自己做饭。谁知,这个没人性的东西提着菜刀进到我的房间里骂我。我当婆婆的,不能老受她的气,就还嘴也骂了她。谁知,这个东西先是把我屋里的花瓶摔碎了,接着又砸东西。我让她赔,她举起菜刀就砍我,还说‘就用菜刀来赔。’我被砍了几刀后,就用手里的剪刀捅了她一下,也不知捅她哪儿啦。”

二人打架时没有目击者,这真是“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一时也查不清。

办案警察请法医对二人伤情进行鉴定后,法医确认:婆媳俩人都构成了轻伤。但婆婆为轻伤一级,李鑫则是轻伤二级。

办案警察拿着鉴定结论来到医院,分别向这婆媳俩宣布了鉴定结果,并告诉她们:“根据这个鉴定结果,你们俩人都构成了犯罪。待到你们出院后,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久,婆媳俩分别出院了。

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婆媳俩都构成了伤害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二人是家庭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李鑫搬回了娘家居住,和张明明正式分居了。

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以后,张祥和儿子来到律师事务所请一位沈律师为于丽做辩护人。李鑫的父母则聘请了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辛律师做辩护人。

沈律师了解案情后,对张祥和张明明说:“这个案件我可以代理,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我认为:受害的双方都有责任,此案在刑事辩护中,我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为了促进双方的相互谅解,我想对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相应的调查。不知你们是否同意?”

张祥和张明明商量一下后,说:“听律师的,能谅解最好。”

沈律师经过调查后认为:婆媳大战,积怨颇深。双方均有过错。

原来,张祥与李鑫的父亲是同门师兄弟,二人处得很好,两家人也经常走动。张明明和李鑫从小青梅竹马,处得也不错。当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时,两家老人一搓合,事就成了。

李鑫从小娇生惯养,脾气爆燥,是一个什么事情也不肯受委屈的人。张明明打小就比较老实,从不愿意与他人争论短长。二人结婚以后,阴盛阳衰,李鑫处处咬尖,对张明经常保持着高压状态。

婆婆于丽看不惯,就说了儿媳几句。谁知,这一批评不要紧,这娘俩就结下了仇,隔三差五两人就会吵上一通。

邻居说:这婆媳两人的矛盾由来已久。婆婆于丽有封建家长思想,认为儿媳进家就应该听婆婆的。一个当媳妇的,总压着男人一头也太不成样子。所以,婆婆总想把儿媳矫正过来。

李鑫从小以我为尊,进了婆婆家,这个习惯仍然保持着。时间一久,这当婆婆的就对儿媳产生了不满情绪,李鑫也难免与刚强的婆婆发生冲突。

另外,于丽没有工作,李鑫视婆婆为家庭负担,经常劝丈夫分家另过。一来二去,这婆媳两人经常发生争执,也曾经动过手。不过像今天动刀子还是第一次。

沈律师在查阅案卷、分析案情之后,认为:从二人冲突的现场来看,伤害行为发生在于丽的房间,打碎的花瓶也是于丽房间的物品。虽然二人对相互伤害的过程诉说不一致,也无目击者证实。但从二人的伤情来看,于丽向公安机关陈述的事情经过符合双方的伤势情况。即李鑫举刀伤人在先,如果李鑫不是提刀伤害于丽在先,伤害的现场就不可能发生在于丽的房间里。

李鑫小腹被刺伤的部位较低,符合于丽坐在床上被动防卫的特点。也就是说,如果于丽是站在地上和李鑫对打,则剪刀伤害李鑫的部位应该在上腹或胸部,不能在小腹部位。这说明:于丽被砍伤时正坐在床上做针线活的陈述,与李鑫伤情鉴定结果相吻合。

于丽头顶部的刀伤部位,属于从上向下的砍伤。也就是说,只有李鑫是站立的,于丽是坐着的时候才会发生这样的伤情。而于丽胸、腹部的两处刀伤,符合其身体已经倒在床上遭受砍击的特点。这说明:于丽的三处刀伤均是在被动情况下被伤害。当时于丽手中有剪刀,其顺势刺向李鑫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其对李鑫的伤害后果最多是防卫过当。

基于这个判断,沈律师建议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对于丽和李鑫相互伤害的事实和过程重新调查,并建议法医对二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重新分析并进行相应的物理实验加以证明。

经法医重新鉴定之后,确认了沈律师的分析是正确的。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后认为:于丽属于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

不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沈律师提出:于丽在婆媳相互伤害案件中属于正当防卫,应免予刑事处罚。公诉人接受了这一建议。

随后,沈律师又发表了针对婆媳双方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及两名被告及其旁听的朋友们:

辩护人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进行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并对被告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或是否应当减轻处罚发表辩护意见。然而本案具有特殊性,请允许我发表如下意见,希望两名被告人能够深思。

家庭中的婆媳关系,是社会上的一个传统难题。在封建社会中,婆媳关系不平等,媳妇没有平等而独立的人格尊严。“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是旧时代做媳妇艰难的生动写照。今天,这种妇女压迫妇女的不良传统已被摈弃。现代家庭中媳妇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地位,婆媳关系已成为平等的人际关系。但目前社会上融洽和谐的婆媳关系并不普遍,本案的两名被告其实就属于婆媳关系对立而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

现代家庭关系中的婆媳关系有其特殊性。它既不是婚姻关系,也不是血缘联系,而是由亲子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延伸而形成的特殊人际关系。处理得好,婆媳各自“爱屋及乌”,就会使婆婆因爱儿子而爱媳妇,媳妇因爱丈夫而爱婆婆,双方关系就会融洽。如果处理不好则婆媳之间会出现矛盾或引发冲突而难以弥补。

婆媳同在一个家庭,有共同的归属和共同的经济利益,双方都希望家庭兴旺发达。这是婆媳关系和谐的基础。但在家庭事务中婆媳之间会因家庭的管理权、支配权发生分歧或矛盾,并有可能使矛盾激化而发生冲突。

在本案中,婆婆于丽当家几十年,突然间媳妇李鑫在家庭中成了主角。做婆婆的心理上来不及适应,而产生了与媳妇对立的情绪。媳妇李鑫由于性格原因,对婆婆的强势不甘让步,甚至对抗,这是矛盾冲突的根源。婆媳原来各有自己的生活背景、生活习性,现在一个家里生活,应该有一个逐步了解、相互适应的过程。由于双方不能主动适应对方,反而彼此不能接纳,从而导致婆媳关系紧张,矛盾丛生。

在本案中,儿子张明明没有发挥有效的融合作用,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影响。儿子本应是婆媳之间的缓冲剂,应起到增强婆媳情感联系的作用。在本案中,

儿子张明明实际上成为矛盾的焦点,对婆媳之间的冲突起到了激化矛盾的作用。由于儿子张明明没有及时对婆媳冲突进行有效的调解,反而对婆媳冲突无动于衷,既不接受母亲的批评,又对媳妇不正确意见盲从,造成了中介作用的失衡。使母亲产生儿子“娶了媳妇忘了娘”的不满心态,使媳妇产生了“丈夫偏向妈妈”的不平衡心理,从而使双方相互迁怒。这也是本案冲突的主要原因。

今天,于丽和李鑫婆媳二人同时站在法庭接受审判,这是一场家庭悲剧。如果李鑫结婚后能将婆婆当成自己的母亲,于丽若待媳妇如自家女儿,双方就不会发生冲突。家庭相处之道是一种艺术,婆媳和睦也需要技巧,“无欲则刚,有容乃大”是家庭和谐关系形成的不二法门。

从本案来看,婆婆于丽脾气固然不好,但媳妇李鑫更甚。李鑫入嫁之后,婆婆于丽便搬到一间不朝阳的房间,让小夫妻居住有阳台的大房间。从这一点来看,于丽在婆媳关系方面,付出了较大牺牲。然而,李鑫却不让婆婆进入自己的房间,甚至不愿意做家务,经常当着婆婆、公公的面前斥责丈夫等行为,在客观上恶化了婆媳关系。

俗话讲:“一个巴掌拍不响”。婆婆于丽经常指责李鑫,甚至有时与邻居讲李鑫的缺点等做法严重伤害了李鑫的感情,这种封建主义家长观念也是婆媳矛盾激化发生互伤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实,建立融合的婆媳关系并不难,关键是婆媳之间要形成正常的心态。做婆婆的,应该把儿媳看作是自己的女儿,当儿媳喊你妈妈的时候,要想到自己又多了一个女儿。自己的儿女是儿女,媳妇进门之后也是儿女。婆婆如用母亲之情对待儿媳,儿媳必然会尊重婆母。做儿媳的,进入婆家之后,首先要想到自己是晚辈。儿女如何对待父母,也就应该如何对待公婆。如果儿媳把婆婆看作是自己的妈妈,则婆媳之间就是一片坦途。。

婆媳之间是两代人,两代人之间必然有代沟。如何将这个代沟缩小显然也是婆媳相处之道。在这里,相互尊重就是不二之选。如果婆媳之间有了分歧,如能在相互尊重的原则下,互谦互谅,所有的矛盾都会化成轻风而飘走。

人与人之间不可能不发生矛盾,即使是自己的十指也会发生碰撞。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包容就是最重要的。如果婆媳之间能够相互包容,不挑剔对方的缺点,多理解对方,那么任何不快都会消失,任何矛盾都可以解决。

人是有思想的,婆媳之间一定要记住,以心换心才能获得回报。人心都是肉长的,婆媳如果都能向对方施恩,对方即使是石头也会被捂热的。

这婆媳之间的为人之道,其实做到并不难,关键是婆媳之间是否有正常的心态。今天,我以律师身份向两位被告说的这些话,其实就是告诉你们:违法犯罪虽然可以通过刑事处罚予以制裁,然而制裁之后对你们双方心理的伤害却是极其严重的,对两个家庭的伤害是难以平复的。

如今面对庄严的法律,如果你们还不能检讨自己,还要坚持对方的错误,那么,法律也无法解决你们心中的纠结。其实,今天不管是儿媳还是婆婆,你们已经后悔了,但还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我希望你们在真诚悔罪同时,真诚地原谅对方,这才是今天刑事审判的真正目的。

我国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我建议两名被告及其家庭成员认真想一下,法律的这一条规定不仅是对夫妻双方的规范,也是对所有家庭成员的规范。

由于你们二人给对方造成了身体伤害并达到了犯罪程度,法院对你们进行的是刑事审判。此案判决之后,你们如果能够原谅对方,并接受教训,恢复和谐的婆媳关系。未来的生活还是一片光明。如果因为刑事审判,李鑫和张明明的婚姻解体,那么同在一座城市,曾经同在一个家的经历,你们也应该相互原谅。

国共两党斗争了几十年,如今可以化干戈为玉帛。你们毕竟婆媳一场,为什么不能相逢一笑免恩仇呢?

沈律师发言之后,庭下立刻响起了热烈的掌声。审判长笑了,没有制止。

于丽流下了眼泪,李鑫也痛哭流涕。

于丽向法官深深鞠躬,说:“审判长,我接受处罚。我也有错误,愿意原谅儿媳,请求法庭对她从轻处罚。”

李鑫低着头,哭着说:“法官大人,我错了,怎么处罚我都行。我不恨婆婆了。她那么大岁数,别判她的刑了。”

审判长立即宣布休庭。

几分钟后,审判长宣布:“被告李鑫,犯故意伤害罪,基于被害人于丽也有过错,并得到于丽的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被告于丽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可从轻处罚。因被害人李鑫对其已经谅解,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后不久,李鑫和张明明协议离婚了。两家虽然不再是亲戚,但并没有留下不解的仇恨。

婆媳相恨举刀弄剪----一起婆媳矛盾引发的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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