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中鄉鎮財政所會怎麼改?

權毅1


財政所是鄉鎮的重要機構,在鄉鎮中發揮了很大作用。事業單位改革雖然涉及所有的事業單位,但是真正改動比較大的,還是少數的事業單位。像財政所這類職能比較強,任務比較飽滿,運行相對還比較順暢的事業單位,改動應該不會很大。主要可能是以下的一些小調整。

【1】明確運行機制

現在有的地方的鄉鎮財政所屬於區縣財政局直接管理,有的地方的鄉鎮財稅所屬於鄉鎮黨委政府管理,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區別差異,改革之後應該會相應明確鄉鎮財政所的歸屬。有的地方的鄉鎮財政所是副科級,有的沒有級別,在級別上也可能會進一步統一。但這屬於各地方黨委政府的權限,全國範圍內暫時可能很難統一,但同城之內有可能會統一。

【2】調整相關職能

現在很多地方實行的是鄉財縣管模式,鄉鎮沒有獨立的財務權,鄉鎮財稅所承擔的職能已經比較單一,也將相應調整有關的職責,讓這個機構的職責更為飽滿。同時,這次機構改革,上級財政部門也有相關的職能職責劃出和劃入,鄉鎮財政所也將按照上級的改革模式,對於自己的職責重新進行梳理,明確職責和權限的劃分。

【3】統一編制性質

有的財政所使用的行政編制,有的財政所使用的參公編制,有的財政所使用的事業編制,各地根據情況不同,編制性質也有所不同,改革後可能會相應進行明確。區縣一級行政編制較為有限,參公很多地方停止審批,所以統一明確為事業編制,單位明確為公益一類的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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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機構設置現狀來看,鄉鎮財政所很特殊。隨著事業單位改革,這種特殊性會完成消除,財政所和其他鄉鎮事業單位統一推行綜合改革,承擔社會服務職能,直接由鄉鎮黨委政府直接領導,沒有什麼兩樣。

鄉鎮財政所在全國各地的設置,不僅相同。作為鄉鎮的“七站八所”之一,鄉鎮財政所是鄉鎮的事業單位,而且職能逐漸弱化。可是,在實際機構設置中,鄉鎮財政所不僅成了縣區財政局的直屬機構,不再由鄉鎮領導。而且有的地方還成了派出機構,直接使用行政編制,為公務員身份。

就目前的機構設置現狀來看,鄉鎮財政所按規定設置在鄉鎮層級的,由鄉鎮黨委政府直接領導,是鄉鎮所屬普通事業單位,不參公。如果設置為縣區財政局直屬事業單位的,由縣區財政局直接管理,同時接受鄉鎮黨委政府雙重領導,有的甚至過渡為參公管理,人員為參公公務員。如果設置為縣區財政局派出機構,和縣區財政局機關性質一樣,派出機構職能性質和主體機關一樣同為行政,使用行政編制,工作人員為公務員身份。孰對孰錯不去評論,這種亂象肯定要解決。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鄉鎮機構有兩個改革特點:一是實行綜合改革,打亂以前的行業領域分類,改變“七站八所”的混亂局面,按職能整合成立執法中心、政務服務中心、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之類,或者是農業服務中心。不再要求鄉鎮事業機構對應縣局一一對應,成立各自相應的機構,導致有的事業單位只有兩三個人員和編制。而是可以一對多,由一個機構,對應多個縣局,統一行使職能。

另一個是統籌管理。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由鄉鎮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統籌管理。改變過去縣局和鄉鎮“雙重領導”,一些鄉鎮事業單位由縣局直接發放工資、進行人員管理,“七站八所”有成立分局的,有成立縣局派出機構的,有成立縣局內設機構的,導致鄉鎮工作力量削弱,黨委政府指揮不動,影響鄉鎮工作進展。改革後,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統一由鄉鎮黨委政府直接管理,統一指揮,縣局只負責業務指導,不再是“雙重領導”,也不再由縣局直接指揮鄉鎮事業人員。

鄉鎮財政所也不例外,其承擔的職能分別整合到執法、政務服務、綜合服務中心,由不同的機構承擔不同的服務職能,統一為鄉鎮普通事業單位、事業人員,由鄉鎮統一領導,統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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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陽縣鄉鎮財政所於1984年組建,人員結構來自於當時區、鄉、工商等行政部門,工資結構執行的是行政工資(現行公務員工資)至今,執行財政預決算和徵收農業“四稅”工作,2004年國家取消農業稅,按照上面要求其它“三稅”交地方稅務徵收,不知是什麼原因,上面說財政所屬參公,後改為財政分局緊接著又取消分局,又說是改為事業編,搞得鄉鎮財政人員人心惶惶,不知所措,有關係,業務強的人員通過諸多關係調走,沒有關係和年老接近退休的就沒有單位可走了,只有等待命運的安排。

由於財政工作業務性強,加之近十多年末進人,造成青黃不接,有的所業務開展不正常,對縣財政局安排的業務有消極消極怠工的現象,不利工作。隨著公共財政的施行,業務未減少反而增多,這就影響了財政工作的正常開展,行政編事業編也好,要有承先啟後,一茬一代的幹下去,服務政府服務群眾,鄉鎮基層改革開始了,望上面對鄉鎮財政所那批獻了青春獻終生的人和後來者有一個交待,善待他們,給他們一個圓滿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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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所是鄉鎮政府的職能部門,因此具有行政職能,但財政所的編制不盡相同,有的地方財政所是行政編,有的地方是事業編,還有的地方是參照“公務員”管理。這次機構改革,對於編制問題十分嚴肅,對部門性質劃分十分清楚,事業單位不再具有行政權力,行政單位的編制也必須是行政編,因此這次改革,財政所應是行政單位,其編制也必須是行政編,這次對以前財政混編情況必須改革。目前,根據多省市改革方案,基本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事業編人員符合錄用公務員條件的定向招考,通過考試化解一部分事業編人員,二是對不符合招錄條件的,如老同志在距退休時間不到一年或已工作年滿30年,年齡55週歲以上的可以提前退休。三是對符合招錄公務員條件,但考試沒能通過的事業編人員分流到事業單位。四是改革前已是“參公”的事業編人員繼續保留身份,待自然減員結束,期間不再有新的“參公”人員產生。不知你們當地財政所是哪種情況?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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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鄉鎮基層站所承擔的幾乎全是行政職能,在縣一級基本上都是行政單位(但是行政編編制有限,大部分人手都是事業編),就算在縣一級不是行政單位,到市一級絕對是行政單位或者參公(基本上不存在混編混崗現象)。這說明了基層站所本應該是行政單位,但由於編制數量限制卻成了事業單位。

在這次事業單位改革中,鄉鎮命運是什麼呢?基層站所幾乎全被劃為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鄉鎮衛生院也是,所以裡面人員還是吃全額財政。

我國的事業單位按照功能來分主要有承擔行政職能類、從事公益服務類和從事生產經營類三種。而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和社會事務服務中心屬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屬於具有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因此按照功能來分的話暫時是不會被納入改革中的。

總之,不管怎樣改革,作為鄉鎮事業編制的鄉鎮幹部,現在幹好本職工作,改革中肯定會給我們一個妥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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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湖南來說,絕大多數地方鄉鎮財政所屬於財政局下面的鄉財局管理,人員編制都是屬於財政局管理,接受縣財政局和鄉鎮雙重管理。性質和派出所一樣屬於派出機構,行政機關,人員身份上基本都是屬於公務員,但由於歷史原因也有部分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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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事業單位怎麼改,都要妥善安置好在崗人員,因為在基層工作誰都不容易,拿起微薄的工作,但是肩上責任不輕。要逐漸縮減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及人員,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一部分通過考試轉為公務員身份,特別是轉士官,這類人員自身素質不差,能吃苦而勞,要好好把這類人員用起來,要打破陳規,把優秀的退役士官用起來,使他們在崗位上有建功立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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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鄉財政所併入縣財政局。


祥和春風


行政人不夠,事業超編,難道要大量招人,鄉鎮大量都是退伍軍人,佔比將近65%,這些人身份不行,還不能下崗,行政編還不能用,這樣改革就沒意義了。身份什麼東西,固步自封,我個人觀點


衛-士


改成財政局好聽,高配領導,多設八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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