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違建”不容易,套路一定要看清!(二)

認定“違建”不容易,套路一定要看清!(二)

小編之前為大家分析了幾種“違建”認定套路,然而徵收方在實踐中總會想出各種“奇招”認定“違建”,讓大家猝不及防。今天小編繼續為大家針對“違建”認定套路進行解析,大家在實踐中切記要時刻能夠區分這些套路,以防中套。

套路三:房屋說拆就拆,不給救濟途徑

蘇先生是山東人,在山東老家建了一座小別墅,小別墅雖然沒有辦理批建手續,但蘇先生擁有選址意見書,也就直接建了。小別墅建成後,一家人在小別墅裡住的十分舒坦,後來沒幾年房屋就被納入徵收範圍了,這讓蘇先生哭笑不得。本來一直在好好談補償問題,突然徵收方翻臉說他們的房屋建造沒有經過批准,存在違法現象,屬於“違建”,要求他們限期拆除且沒有補償,如果不拆就要進行強制拆除,這突如其來的消息讓蘇先生慌了神。

認定“違建”不容易,套路一定要看清!(二)

律師解析: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在建設住宅用地時,應當經過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並由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因此房屋在建造前毋庸置疑,需要先行辦理批建手續。然而沒有辦理批建手續,就一定是“違建”必須進行拆除麼?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可知,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根據蘇先生的描述可知,房屋在建造時雖然沒有先行辦理批建手續,但是蘇先生擁有選址意見書,且房屋符合宅基地的使用標準,雖然屬於程序違法的建築,但是在繳納相關費用並補齊程序後,並不能再隨意認定其“違建”。

套路四:忽略政府拍賣、招標出售土地使用權的事實

李先生在參加河南地方政府的拍賣會時,拍的某鄉鎮企業的剩餘土地使用權,後來雙方就拍賣問題達成一致,李先生也利用該企業剩餘土地使用權和廠房進行了服裝廠的經營活動,後來該地段被納入徵收範圍,李先生本來還想著趁著這一次企業拆遷項目進一步擴大資產,然而徵收方卻說李先生的企業沒有相關證件手續,根本就沒有補償。然而李先生卻表示在其拍賣過程中,廠房就是沒有相關證件手續的,並不是由於他的緣由導致證件缺失。徵收方卻沒有聽取這一理由,在雙方無法談攏的情形下,徵收方以“違建”為由實施了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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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政府若選擇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出售鄉鎮企業的剩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在購買者購買剩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時就缺失了相關手續證件,則證件缺失的責任不得歸責於購買者。購買者在收購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後,不應當再認定為“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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