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廣告經理猝死案 法院推翻“不是工傷”認定

惠州一名廣告經理阿如,在早上上班前突發疾病被母親送醫後猝死。惠城區法院一審支持不屬於工傷的行政部門認定,至二審後,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行政部門相關認定的主要證據不足。此後,惠州市工傷認定機構根據法院判決,重新作出阿如屬於工傷的決定。

惠州廣告經理猝死案 法院推翻“不是工傷”認定

廣告經理送醫後猝死

2016年5月10日下午5時30分至6時20分,阿如還能正常向傳媒公司的領導彙報工作。他的領導事後向法庭稱,期間發現阿如滿頭大漢,問他是否不舒服,阿如說問題不大休息一下就好。

2016年5月10日,19時20分左右,阿如回到家。隨後不久,客戶阿琉向阿如發出外出就餐邀請,他駕車接走阿如一同前往惠州市南岸路某飯店吃飯。在洽談吃飯過程中,阿琉感覺阿如胃口、精神、臉色差,便問其是否壓力太大,阿如表示壓力較大。約21時,客戶將阿如送回家。

次日6時20分,阿如起床後仍感覺身體不適,並伴有乾嘔胸痛。約6時40分由其母親陪同乘坐出租車到惠州市中心醫院就診。7時20分因“被發現意識喪失3分鐘”被醫院保安送入搶救室搶救,隨後不久被宣告死亡。

一審:不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2016年6月,惠州市人社局做出阿如所受傷害為非工傷,決定對其“按規定不享受工傷待遇”,惠州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也維持這一不予認定工傷認定。

但阿如的主要親屬一直堅持阿如屬於工傷,其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惠城區法院的一審,仍然認定阿如為非工傷。

阿如的主要親屬提出,阿如準確的發病時間應當是自2016年5月10日下午在公司開會期間,均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此外,在病情加重後急診,從當次初次診斷至死亡時間不足3小時。

惠州廣告經理猝死案 法院推翻“不是工傷”認定

但惠城區法院的一審,駁回了阿如的“認定工傷”請求。惠城區法院介紹,職工阿如的死亡若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這2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根據所有證據,都無證據證明2016年5月10日晚上9時前阿如到醫療機構就診或者剛買藥品服用。

對阿如的公司上司、客戶對象相關對阿如身體不適的文字描述,惠城區法院一審認定,“這只是言辭證據,並無相應的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該法院稱,原稿把視同工傷的3個條件一個個切割開來,單獨提出“48小時內死亡”,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曲解。

惠州市人社局在惠城法院一審時答辯指出,在工作時間工作突發疾病期間,阿如並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同時,並沒有相應的其他證據予以印證2016年5月10日21時前,阿如與客戶洽談業務是在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

二審:無其他證據否認事件關聯性

惠城法院一審判決阿如不屬工傷後,阿如的親屬再次申訴到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惠州中院此後二審指出,原審判決查明的“阿如突發疾病期間,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這一點“沒有有效證據”,惠州中院不予確認。

惠州廣告經理猝死案 法院推翻“不是工傷”認定

阿如親屬的代理人反駁,任何一種嚴重疾病都有一個從初始發病到病情加重、乃至病亡的發展過程。從其公司出具的《工傷認定申請》“事發經過”一段中提及到當時另一位同事也在現場彙報工作,並發現阿如臉色難看,即阿如在工作期間、工作崗位已經出現身體不適的症狀。

對於阿如的二審申訴,最終惠州中院予以支持。

惠州中院指出,阿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已經出現身體不適的症狀。在向阿如領導和客戶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後,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阿如是其他原因導致其死亡的情況。相關行政部門否認阿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與次日搶救無效死亡後果之間的關聯性,主要證據不足。該法院要求行政部門重新作出是否屬於視同工傷的行政認定。

此後,惠州市人社局根據如上法院判決,重新作出阿如屬於工傷的認定。有法律人士認為,在工傷保險認定實踐中,不應隨意擴大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解釋,將這2個條件跟48小時內死亡等3個條件切割開來,屬於對《工傷保險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相關規定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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