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拆遷過程中被”認定”是危房並遭遇強拆?

近期接待一位天津某區當事人,在拆遷過程中,國有土地房屋被通知是違建並在一天內被強制拆除,李女士來到北京楹庭律師律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根據當事人的敘述,他家房屋是在天津市中心,屬國有土地規劃範圍內,房屋是1983年建房,但是由於歷史條件原因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在2018年接到拆遷通知,但一直未實施徵收,直至拖延到2019年8月,再次口頭通知拆遷併入戶評估,拆遷方以房屋屬無證房屋為由未按法律補償標準給予合理補償,李女士通過法律諮詢知曉自家房屋現在評估的補償與國有土地徵收補償條例裡的規定差距很大,跟拆遷方多次溝通無果,在溝通後第二天被通知房屋涉及危房,並將房屋進行強制拆除,這天下午李女士的房屋在短短半天內變成一片廢墟。

房屋在拆遷過程中被”認定”是危房並遭遇強拆?

那麼今天給大家分析在拆遷過程中遇到“危房”“違建”“強拆”應該如何維權:

法律分析:

一、危房的含義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係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危房管理、治理主體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 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三、如何認定房屋為危房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鑑定機構接到鑑定申請後,應及時進行鑑定。”

案情分析:

第一,“危房”只能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鑑定來認定

在本案中,李女士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並未通過法定程序來申請鑑定其房屋是否為“危房”。因此由街道辦事處/拆遷單位來下發《拆除危險房屋通知書》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沒有申請鑑定的資格。

第二、“危房”的處理不合法

即使李女士的房屋按照法定程序被鑑定為“危房”,但是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危房”並非全都要面臨被拆除的命運,根據“危房”的具體形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例如如果李女士的房屋在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的,可以繼續使用不需拆除。事實闡述,李女士的房屋無需拆除。

三、強拆不合法

《行政強制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下發《拆除危險房屋通知書》要求拆除李女士房屋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是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在沒有申請的情況下就強行拆除時不合法的。

楹庭提示您:

如果您的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請先搞清楚你的房屋是否是違建。在遭遇強拆之後,或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建議不要通過信訪、舉報等方式,以免錯過訴訟時效。對於合法房屋被強拆,訴訟時效是6個月。在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以後,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要在接到該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實施拆除違建之前,仍需要做最後一個公告。如果被拆遷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在司法審查終結前,不能強拆涉案房屋。

房屋在拆遷過程中被”認定”是危房並遭遇強拆?


綜上所述在拆遷過程中遇到被通知是“危房”“違建”不要慌,通過律師的幫助,在有效的時效內,通過法律維護權益。具體拆遷問題可撥打諮詢熱線:1391123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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