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劳动者经常碰到的问题,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者能得到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1、公司不续签,需补偿员工

(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若合同期满后,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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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不续签,公司需要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补偿需分两种情况对待:

(1)若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2)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无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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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偿“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经济补偿的金额取决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补偿;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4)若员工的月工资过高,即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只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并且计算的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1年补1个月工资。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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