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員工辭職被扣一月工資和1000元,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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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簡介

說法:員工辭職被扣一月工資和1000元,是否違法?

姓名:範輝

職務:安徽皖大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個人履歷:中共黨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安徽皖大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合肥市律師協會交通事故與醫療衛生專委會委員。2008年取得國家司法資格證,2012年國家公派瑞士伯爾尼大學留學一年。同時擔任安徽醫科大學醫事法學系講師,主要從事《衛生法》、《法制史》、《律師實務》等課程的教學和研究。

執業以來先後擔任合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安徽省廣播電臺《法治時空》維權律師等多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擅長處理企業合同糾紛、醫療損害賠償、醫療美容糾紛及醫藥企業法律風險防控。

觀眾提問

我在桐城一家物流公司上班,經常加班到晚上12點,也沒有加班費,幹了2個月我就辭職了。可公司要扣我一月工資和1000元,理由是合同上有約定,但合同上同樣約定我白天上班。請問律師,公司這樣做違法嗎?

律師解答

提問中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就其簽訂的合同來說,扣除其一個月的工資和1000元從本質上來說屬於違約金的內容。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於違約金的制定僅限於兩大類:第一類是在服務期內公司進行特殊培訓,如我們所知的飛行員,它是投入了大量金錢的特殊崗位。第二類是針對特殊崗位的,敬業敬職的。

這位觀眾是在物流公司上班顯然不屬於這兩類中的任何一個,因此該公司的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他提到加班到12點而公司約定只白天上班,在沒有規定有加班費的情況下,結算工資時可以按照法定的規定向公司要加班費的結算。

知識科普

合同法的內容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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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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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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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提醒廣大好友們,找工作時一定記得看清楚簽訂的合同法內容,莫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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