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些老闆明明自己的公司,自己不願意做公司的法人?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一把手”,曾經是公司老闆(大股東、控股股東)當仁不讓的位置,它是身份的象徵,意味著擁有財富、權力、地位、榮譽等等。

為什麼有些老闆明明自己的公司,自己不願意做公司的法人?


首先我們來看法人需要承擔的責任:

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經營的話,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會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③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④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⑤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⑥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通過上述法人的約束,看到如果當法人需承擔:

1、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2、承擔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3、承擔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如果老闆不願意當法人的目的:

1、不願意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2、不願意承擔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3、不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再結合問答分析的:

1、實際出資人或者股東並不擔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聘請職業經理甚至或者由公司的員工掛名企業法定代表人

比如張三獨資設立了一家企業,企業的工商信息也顯示股東亦張三,而法定代表人為李四,這種情況即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與股東系同一個人,僅法定代表人不一樣,這個情況在現實中非常常見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因此法定代表人要處理的雜事不少,比如很多與政府部門對接的事都需要用到法人,再比如銀行的貸款融資都需要法人簽字等等,正常情況下一個企業的實際經營者都不會浪費時間去處理這些事情,所以就把法定代表變更有一個有空處理各類事物的人員。

2、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與股東、法定代表人不一樣的

仍然比如張三獨資設立了一家企業,但企業的工商信息也顯示股東卻為李四,法定代表人也是李四,這種情況即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與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不一樣情況,張三是背後的實際控制人,李四其實只是一個傀儡而已。

那為什麼張三都不掛名股東和高管,卻要由李四來擔任呢?這個很多主要是為了隱藏關聯情況。比如張三旗下的企業A已經在銀行融資了,旗下B企業要在銀行繼續融資,就要進行統一授信,對張三的集團進行額度總控,但是如果張三把B企業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都給他人掛名,與B明面上無任何關聯關係,那麼A、B企業就可以分開各自在銀行融資了。

再比如張三的企業是上市集團,如果要進行大額融資就要對外進行發佈公告,一則程序麻煩,二則容易引起外界不必要的聯想,所以很多上市企業就會通過體外(與集團明面上不存在關聯)企業進行融資。

3、雖然掛個法定代表人似乎很帥,但是非自己的企業能不掛還是儘量不掛,畢竟大部分企業如果對外融資,一般都會要求法定代表人簽訂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一旦後續企業出現不良信用情況,容易受其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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