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注意」年终奖有“死区”,小微企业所得税也有“死区”!

许多人都知道,年终奖计税存在“死区”:某些区域内,年终奖多发的,经过扣税后,实际到手反而不如某些少发的。

如下表(单位 元):

「筹划注意」年终奖有“死区”,小微企业所得税也有“死区”!

甲应发年终奖3576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1072.80元,实发34687.20元;乙应发3624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3414元,实发32826元。乙应发比甲多480元,由于多缴纳个人所得税2341.20元,实际到手反而比甲少了1861.20元,这是为什么呢?

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虽然分摊至12个月适用税率,但以其税率作为一个月计算,速算扣除数只扣减一次(这是重点,不是12次),于是就出现了上述“临界点附近收入略高者实发更少的情形”。甲因为除12个月后,适用税率3%;而乙则除12个月后,适用税率10%,且速算扣除数只能扣减一次(如果扣减12次,则税负就一样了),导致乙税后收入反而低于甲。

无独有偶,在其他税率临界点也会有此情形。如果年终奖在36000元、144000元、300000元、420000元、660000元和960000元这几个临界点上,会出现年终奖多发1元甚至1分钱,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因此,发放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上述“死区”。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其中之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这一优惠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这当然是一项惠民政策。

然而,这样却出现了类似上述“年终奖”计税“死区”。我们先看税法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上有一原则:特殊优于一般。如果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则执行第(二)项;若不符合,则执行第(一)项。

如下表(单位 万元):

「筹划注意」年终奖有“死区”,小微企业所得税也有“死区”!

如上所示,若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则应纳税额23万元,税后利润257万元;若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则应纳税额80万元,税后利润240万元。后者税前利润大于前者,而税后利润反而小于前者。

经测算,若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居于“300<X<366.6667”之内,则税后利润反而较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时减少,即所谓“死区”。

如图下表(单位 万元):

「筹划注意」年终奖有“死区”,小微企业所得税也有“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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