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如何賠償?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補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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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並沒有全國統一的拆遷補償標準,都是由各地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進行制定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都有差別,如:有的按照戶口進行計算,有的按照面積進行補償。

但無論採用哪種形式,都要以不降低被拆遷人原有生活水平為原則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方式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拆遷方應給被拆遷人提供兩種方式進行選擇。

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政府應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計算、結清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可以採取三種補償方式:

1、重新劃分宅基地進行重建。選擇宅基地劃地重建的,應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修建原有規模房屋所需費用)、裝修費和搬遷補助、過渡費等;

2、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要綜合考慮房屋情況與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確保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降低。

3、拆遷調換。選擇拆遷調換補償的,應給予搬遷費、過渡費等,置換比例應不低於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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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及房屋產權調換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兩種方式相結合。

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二、房屋拆遷的補償款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4)企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用於補償利用非農業用地上非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徵收損失,補償標準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當然,除此以外的補償項目還得看各個地區下發的《拆遷公告》及相應的《拆遷補償及安置方案》等補償細則的政策性規定,故此,如何最大化的爭取自身權益,還得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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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房屋也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法可依,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城市房屋徵收補償的主要補償項目有這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城鎮居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這樣的

其中,對於房屋價值的補償,主要是參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當地同類房屋的市場價值來進行補償。

簡單一點說,就是您家房屋能補償多少錢,您看一下你家周邊房價就一目瞭然了。



因此,有的徵收方2018年拆遷採取2016年的補償標準就是違法徵收行為。

補償不合理時,我們的救濟途徑

一是和徵收方書面申請聽證。二是在房屋徵收決定或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發佈後,申請行政複議。三是提起行政訴訟,來提高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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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如何確定房屋的價值是非常關鍵的,也是最容易引起矛盾和爭議的,因此,確定房屋價值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關於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問題,因為全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各地區的補償標準不盡相同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由於我國法律對於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規定過於籠統,沒有具體的執標準,在實踐中重要採用以下方法解決:

1、按房屋面積計算;

2、按房屋價值比例計算;

3、雙方協商確定;

4、按企業經營收入、利潤等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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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中,一些被拆遷人都會諮詢淵博拆遷律師一些問題,我們收集了一下問題,問的最多的當屬於“被拆遷人房屋要拆遷,但是不知道是什麼樣的拆遷補償政策”到底該怎麼辦?還有一些問題是,現在已經是2018年,部分地區的拆遷補償還是按照幾年前的標準補償,這樣是否合理合法?

綜合問題可以看出,對於被拆遷人最關心的是拆遷補償的問題,確實,對於拆遷補償關係到被拆遷人的直接經濟利益,“2018年最新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拆遷補償到底有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如果有,這些標準在哪裡可以獲取的到?針對這些問題,淵博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為大家詳細說明一下2018年的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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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普及一下,拆遷補償標準並不是每年都會有新的政策,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特殊情況,2018年的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和2017年的是不會有太大的區別,其他各地的基本是每3年更新一次,所以拆遷補償政策並不是大家想的那樣,每年都會有新的標準和政策,並且全國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具體的還需要根據當地的政府補償標準為主,話又說回來了,雖然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也不能因為這個就限制了我們維權的主動性,最重要的並不是拆遷補償標準,而是拆遷補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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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補償合不合理,我們根據什麼來參照呢?

1、參照當地生活水平

首先最基本的瞭解,我們應該瞭解房屋和土地的情況,例如房子的面積,年限和周圍環境以及市場房價是多少,只有這些基本的瞭解之後,自己心裡才會有一杆秤,在拆遷補償問題上才會有一個參照,有很多這樣的案例,被拆遷人不瞭解當地周邊的環境和房價,造成拆遷補償低於市場價格,這就給被拆遷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從而影響了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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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知道補償項目都有哪些

拆遷協商過程中肯定會涉及搬遷、安置等問題,那麼就要細化一下,例如:在搬遷過程中的費用誰來負責?如果拆遷人給予一定的補償,那麼也要細化到補償具體,不能馬馬虎虎,或者大概,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補償項目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一)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地方拆遷補償方案中制定了補助或獎勵辦法,拆遷方也應按照規定如實給予被拆遷人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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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牢記“先補後拆”原則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在房屋拆遷時應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並且在房屋拆遷前,拆遷補償就應該發放到位。

淵博拆遷律師友情提示:在房屋拆遷時,首先一定先談妥補償問題,並且一定在收到補償後再進行搬遷,如果是房屋產權的調換,需要簽訂好相關協議後再搬遷,雖然全國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但是大家只要參考以上原則並且及時諮詢拆遷律師,才會做到合理補償,不讓自己的權益收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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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房屋拆遷補償在實際操作中並沒有統一的標準,有的人可能會說國家有相應的規定,確實是有一個通用規定的範疇,拆遷房屋也要看拆遷方的用地性質,如果是城市修建道路或政府徵用拆遷,這樣的話,賠償都會有明確的統一標準,我說的統一標準是指當地的規定,而且一般都是非常嚴格的執行,如果是房地產商開發徵用,那麼補償標準就比較隨意,相應要比政府徵用比例要高,至於都有那些賠償項目,補償一般分房屋補償和貨幣補償兩種,項目也沒有確切的硬標準,要根據你的房子情況而定,如果你的房子有商用的,也就是說,你的房子如果是臨街店鋪,在補償時就需要協商如何補償,這不是一句話就能說清楚的事情,各地都有不同的執行參考標準,最高和最低都有當地一個俗成的默認標準,所以說,你還是多瞭解一下當地的賠償行情,規定和規矩性質不同,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規矩是利益最大化和開發商效率最大化的共同點,希望你能夠讀懂,才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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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房屋置換,至少拆一還一。各個地區的政策和房屋結構成本不一樣補償差異較大。現金補償,分為兩種。一由縣級政府制定房屋補償價格統一補償,二按評估價格補償。一半房屋置換一半現金補償,在一些地區這種補償很普遍。最後還有一直簽約獎勵補償政策對房屋補償影響很大,各地區的這種政策差異就更明顯了。有的現金一次性獎勵、有的按房屋面積獎勵(如拆一還一按時簽約獎勵0.2-1不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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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自2011年1月21日發佈並施行,同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廢止,開發商徵地拆遷的時代悄然逝去,取而代之徵地拆遷已經納入在政府行為,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當然強制性是有前提條件的。這部國有房屋拆遷的出臺充分體現了有法可依的局面。廣大的老百姓依據此部法律法規捍衛自己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本文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通過兩大階段徵收與補償為大家解析,把握以下幾個關鍵點,國有房屋拆遷補償提高不再是夢想!

徵收階段:

一、徵收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徵收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單位: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也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並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承擔責任的主體:房屋徵收部門和市縣級政府。實踐中,往往很多地方背道而馳,法定徵收不出面,整個徵收過程以開發商或拆遷公司作為主導最終與老百姓籤協議,已經違背了國有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的規定,屬於嚴重違法。因此,廣大的被拆遷人遇到諸如此類的情況,拒絕簽字,並及時聘請專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依法維權。

二、徵收範圍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以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房屋徵收部門會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老百姓,清楚知道我們的房屋是否納入在拆遷紅線範圍之內。

三、徵收前的程序

程序一,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一經濟四規劃”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程序二,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程序三,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棚戶區改造),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並公佈;

程序四,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更多徵地拆遷資料:b j y b c p。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為您保駕護航!

程序五: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為什麼要說徵收前的程序呢?因為判斷徵收合法與否此階段為第一考量的依據,程序缺一不可。以上內容也許你看不到,但是可以依法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取。

四、入戶調查測量確認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確認的結果影響這我們被拆遷人最終房屋補償,因此,被拆遷人必須要注意,寸土寸金的道理,不怕麻煩,注意每個測量的細節。針對入戶調查公佈的結果有異議必須要提起法律程序救濟,拖永遠不是辦法,拖只是在拖自己維權訴訟時效期。

五、徵收決定訴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使法律途徑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式,針對徵收決定做出的合法性,我們被拆遷人是有權利複議或者訴訟。此程序不可丟,國有房屋兩大決定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補償階段

一、補助和獎勵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說明國有房屋拆遷獎勵和補助是一種鼓勵、促進、推進拆遷進程的表現形式,然而實踐中並不盡然,拆遷方拿獎金的期限說事,規定時間簽字才有獎勵,已經違背了法律規定。誰都喜歡獎勵,但是做出獎勵之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必須要公平合理。如果合理都達不到,獎勵真的能彌補缺失的額度嗎?不盡然吧,千里之堤,潰於蟻穴,莫要因小失大,得不償失。羊毛出在羊身上,你以為賺到了,真的嗎?請及時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通過法律規定分析房屋價值幾何判斷補償是否合理。

二、評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裡面存在幾個問題:第一,評估機構選擇權在被拆遷人手裡;第二,房屋的價值參照市場法;第三,需要了解本省國有房屋補償條例相關規定。

三、選擇補償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是共存,缺一不可。缺一屬於違法,這也是維權的關鍵時間節點。我們這裡要注意置換房屋是有一定的風險,我們要考慮清楚。

四、補償協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補償協議的簽訂是對雙方約束力的體現,一旦國有房屋協議簽署,想再撤銷協議實際很苦難。千萬別冒失簽字,看清內容,更別籤所謂空白協議、聽信口頭協議的冠冕堂皇的話語,簽了協議將喪失談判的機會。

五、補償決定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補償決定的做出更是房屋徵收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司法強制執行的鑰匙。依據本條例的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神仙也無能為力,被拆遷人考慮清楚。這就是房屋拆遷納入在行政行為的一種體現,是具有強制性的。但法律也賦予被拆遷人的複議和訴訟權利,用與不用、信與不信是我們自身的問題。

以上就是我要給大家講解的國有房屋拆遷的精髓,更希望你們仔細閱讀。拆遷門道多多,寫文章的目的是要讓廣大被拆遷人知道拆遷程序是什麼、手續又是什麼、如何補償等等。千萬別錯誤的理解,知道一點點法律法規法律文章自行維權起訴,徵地拆遷專業性領域是很強的,及時聘請專業做徵地拆遷律師團隊為您保駕護航,是你不二選擇。謝謝大家!!!!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房屋作為家庭生活必要的財產亦是家庭主要財產的一部分。同時拆遷本是拆舊建新,是城市發展必不可少的的環節。而房屋進行徵收拆遷是對居民財產永久性剝奪,因此在面臨房屋徵收拆遷時,被徵收人更期待的就是能夠改善居住條件和生活條件。此時作為被徵收人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國家對徵收土地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這個問題之所以備受關注,最主要的原因是該問題直接關係到被徵收人所拿到的補償款或者安置房,也關係到其房屋被徵收後的生活。下面我將以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為依據,為大家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對於城鎮房屋即在國有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此類房屋可以再細分為居住用城鎮房屋(即住宅)和經營性城鎮房屋,其劃分依據主要是不動產產權證書上所列名的用途。

對於居住性城鎮房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以據此規定,可以明確城鎮居住性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同時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由此可知,對於居住性城鎮房屋要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具體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等方式確定。

對於經營性城鎮房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可以看出,對於經營性城鎮房屋的補償不僅包含房屋價值還包含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以據此規定,可以知道對於經營性城鎮房屋起補償不僅要包括房屋的價值和搬遷、臨時安置補償還要包含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

面臨房屋徵收時被徵收人可以依據此標準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確認補償款數額,也可以依據此數額對比徵收方所公告的補償標準及補償款數額是否合理,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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