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約定還款順序,是先還利息還是先還本金?最高法有了明確

民間借貸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往往就還款順序未作約定,到底是優先歸還本金還是利息發生爭議。秦律師代理的多起百萬、千元標的爭議中,也經常發生此類爭議。這直接影響本金利息的計算問題,借款金額大的情況下,先衝抵本金還是利息的差額就很大。其實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在對《合同法》進行解釋時就有了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該條文確立了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還款順序的,也是先還利息後還本金的司法裁判規則。

當然 ,如果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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