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為逃避酒駕查處衝卡逃匿 行為應定性為妨害公務罪

【案情】

凌晨1時13分許,被告人章某某酒後駕駛小轎車途經浙江省淳安縣明珠路與新安東路交叉路段時,遇交警設卡查緝酒駕。為逃避檢查,被告人章某某即迅速掉頭加速行駛逃離現場,其間衝撞執勤民警,造成民警右手大拇指甲床出血,構成輕微傷,將協警頂在汽車引擎蓋上開出40餘米,後被甩到地面滑行了十餘米,致協警左膝部前側皮膚擦傷。被告人章某某在逃離現場時,繞開停車其後等待檢查的一輛車,沿淳安縣千島湖鎮新安大街超速、逆向行駛,1時14分許至新安大街農業銀行準備左轉彎進入貿易弄時撞上路口農業銀行門口的臺階上,致使車輛受損,車中安全氣囊彈出。後,其於當天14時30分向淳安縣公安局千島湖派出所自首。

【分歧】

被告人為逃避酒駕查處,採取駕車衝卡、超速、逆向行駛的行為如何定性,有兩種爭議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理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章某某進行定罪處罰更為合適。

第二種觀點認為:汽車是危險性較大的交通工具,所有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駕駛行為都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但並不是每輛超速、逆向行駛的車輛都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被告人章某某主觀上是為逃避酒駕查處,案發當時系凌晨,車輛稀少,沒有行人,也未造成人員傷亡或其他公共設施損壞等嚴重後果,其行為遠未達到與放火、決水等行為相當的程度。但其採取駕車衝卡的暴力方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對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才能罪刑相適應。

【評析】

筆者同意後一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1.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刑法所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意即行為人故意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相互間不能替代,故而行為人雖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並不必然得出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結論。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停車掉頭的瞬間,執法人員圍住車輛時,被告人未駕車向前衝,而是倒車與人員拉開間距後再掉頭逃離,還特意繞開停在其後等待通行的轎車,在此期間其車速適當。從被告人的整個行為表現結合案發場景分析判斷,可確認被告人主觀上單純係為逃避酒駕查處,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亦不存在放任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

2.客觀上未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程度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條所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裡的其他危險方法自然是具有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危險程度的行為,不能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行為。如,醉酒駕駛行為同樣具有危險性,但當行為人達到醉酒標準時是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責而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責。再如,嚴重超載超速行為本身即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在導致人員死亡時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責任。故,對於那些與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不相當的行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體到本案中,不可否認超速、逆向在主幹道上行駛具有較大危險性,但是否具有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需從行為當時的客觀環境、行為人的主觀目的綜合分析判斷。本案案發系在12月的某日凌晨,涉案主幹道上的車輛、行人較少,並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逐漸減少,被告人主觀上係為逃避酒駕查處,在逃跑過程中其繞開停在其後方的車輛,不存在放任自己的駕車逃匿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至其駕車撞到農業銀行門口臺階的整個行駛過程中,歷時30秒左右,也沒有同時同向、同時相向行駛的車輛,客觀上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是其他公共安全設施損壞等重大事故,其行為的危險性遠未達到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的程度。

3.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

被告人從衝撞民警到後續的駕車逃匿行為是一整個連續的過程,亦未實際導致相對嚴重的危害後果發生,不能人為地將其割裂成衝卡時是妨害公務,逃跑的後續行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此過程中,或許給執法人員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恐慌,客觀上也造成了一名執法人員右手指甲受傷的輕微傷後果,但這樣的後果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後果相比,明顯較輕。如果某種行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以其他犯罪論處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儘量認定為其他犯罪,不宜認定為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盜竊公路井蓋的行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宜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在公共場所故意駕車撞人,宜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綜上,我們認為從主客觀相一致的角度評判,被告人帶著逃避酒駕查處的一個目的實施駕車衝卡逃匿的行為,應以妨害公務罪一罪論處。我們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務必綜合考慮案件的起因、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犯罪情節、案發時的客觀環境、危害後果等多方因素,合理把握定罪與量刑,以做到罪責刑相適應,不枉不縱,罰當其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