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顧雛軍等可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於4月10日上午對“顧雛軍案”開庭宣判。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審判長 裴顯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本院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和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項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項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項至第八項對原審被告人劉義忠、嚴友松、張細漢、晏果茹、劉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維持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項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已執行完畢)

四、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無罪。

五、原審被告人劉義忠無罪。

六、原審被告人張細漢無罪。

七、原審被告人嚴友松無罪。

八、原審被告人晏果茹無罪。

九、原審被告人劉科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裴顯鼎

審 判 員 張勇健

審 判 員 羅智勇

審 判 員 司明燈

審 判 員 劉艾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 冰

法官助理 羅 燦

顧雛軍、姜寶軍、張宏、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現在法庭告知你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你們以及原審被告人劉義忠親屬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你們可以在宣判後分別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今天的宣判到此結束。現在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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