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青海修改“痛經假”引熱議 官方表示更加提升女職工幸福感
中新網西寧4月11日電 (孫睿)“青海修改《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以提升女職工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進一步激發廣大女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青海省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敏11日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說。
資料圖:市民手舉“關愛女性健康”等字樣牌子,呼籲大家關愛女性。 周毅 攝
4月8日下午,一則“青海修改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經期不能堅持勞動可給予公假”的消息衝上微博熱搜榜。由此,“該不該有‘痛經假’”這一話題引發了網友的熱烈討論。在稱讚其“人性化”、“女性福利”的同時,也有不少網友質疑“女性就業壓力會更大。”、“缺乏操作性”。
中新網記者梳理發現,此前明確規定了“痛經假”的山東、浙江、安徽、天津、江蘇、陝西等十多個省市每次出臺都伴隨著爭議和討論。有觀點表示,這個假落地困難,女性職工也會因為擔心公司不滿,實際中難以開口請假。
4月3日,青海省政府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了《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第一條便是將《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因月經過多或痛經確實不能堅持勞動的,給予公假一至兩天。”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經期不能堅持勞動可給予公假”這項辦法在青海早已有之。自1991年起施行《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中第七條提到:“因月經過多或痛經確實不能堅持勞動的,經醫療部門證明,給予公假一至二天。醫療部門出具證明應公正負責。”而近期青海省政府將《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因月經過多或痛經確實不能堅持勞動的,給予公假一至二天。”也就是說,此次青海省政府刪去了“醫療部門證明”部分。
除此之外,除了修改第七條第二款之外,青海省政府還將舊版《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修改為:“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給予產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給予正常產假九十天。”
而這一條也刪去了“醫療部門證明”部分,其在舊版辦法中的表述為: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所在單位應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按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給予產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給予正常產假九十天。
劉敏表示,青海省政府對《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這是青海省貫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重要舉措,為女職工‘四期’保護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制度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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