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童上學被父親遺忘車內死亡,責任在誰?

最近兩年,多次發生幼童被遺忘車內窒息身亡的事件

,有的還是在校車上出事。慘痛的教訓並沒有讓所有人都提高警惕,近日湖南又有一位4歲女童被粗心的爸爸遺忘車內身亡,而這位父親質疑幼兒園竟獲得3.2萬元。

湖南一女童上學被父親遺忘車內死亡,責任在誰?

— 事 件 全 程 —

4月8日下午5時許,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一位母親去幼兒園接4歲的女兒時,發現孩子不在,其與丈夫多方尋找後,在自家小車後排座椅下面,找到已經窒息身亡的孩子。而當天上午8點多送孩子去上學的父親承認,他在途中接了一個電話思路被打亂,忘記了送孩子這件事情,一直把車開到了修理廠,到晚上孩子母親打電話問才想起來。

女童的父母就此事向幼兒園提出質疑:幼兒園入園時間為9點,為什麼孩子到時間沒來幼兒園,老師都不知道?沒有考勤制度的嗎?直到下午放學,孩子都沒有出現在幼兒園,園方為什麼沒有及時向家長確認去向?

湖南一女童上學被父親遺忘車內死亡,責任在誰?

經警方調查確認,女童的死亡原因為父親疏忽大意,送孩子入園途中將其遺忘在車內,導致孩子在30多度的高溫中被曝曬9小時窒息死亡,與幼兒園無關,但考慮到父母的失去孩子的心情,在教育局主持下,雙方進行了調解,幼兒園出於人道主義給予孩子父母3.2萬元救助款。

事件中,幼兒園是以“救助款”的形式給予孩子父母3.2萬元。從法律上講,幼兒園對孩子的死並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法律的原則與民法的規定,幼兒園對幼兒的看管義務,是從幼兒踏入幼兒園開始,直到幼兒離開幼兒園為止的。在此之外,幼兒因看管不力而造成的傷害或死亡,教師和幼兒園均不承擔責任。

湖南一女童上學被父親遺忘車內死亡,責任在誰?

關於此事,有網友認為,女童父親將其遺忘在車內致其窒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應追究女童父親的刑事責任。

刑法上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從法律上來說,孩子的死亡是由於家長的疏忽大意導致的,所以家長的行為已經具備過失致人死亡的條件。

但由於這種過失是親人之間導致的,在實踐中,家長的過失會因為親人這層特殊關係而被放棄追責,比如,孩子的父親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死亡,母親儘管傷心,但一般不願意將丈夫送進監獄。如果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也會因為這種特殊的關係,有別於其他犯罪,從親情的角度出發,酌情量刑。父母也幾乎不會因為自己的失職被剝奪監護權。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中國並未對家長在這方面的失職作出規定,但包括美國等多個國家法律明文規定,將幼兒單獨留在車內是違法行為,若出現這種情形,家長將失去幼兒的監護權。


|| 暴 曬 後 車 內 溫 度 有 多 高?

據媒體公開報道,兒童被遺忘鎖車內導致的悲劇,已有多起。

湖南一女童上學被父親遺忘車內死亡,責任在誰?

陽光直射下,一小時內密閉車廂內溫度可上升20℃以上,就算車外溫度26℃,車內溫度在經過30分鐘暴曬之後,將達到42℃。

高溫下,小孩體溫迅速上升,體內水分流失的速度遠比成年人快,更容易發生“熱射病”,體內熱量過度積蓄引發神經器官受損,直至死亡。

在封閉的車內只需15分鐘就可以使孩子的大腦受到損傷,體溫達到40℃,孩子體內器官就會停止運行,體溫達到41.6℃就能導致車內兒童死亡。

|| 怎 樣 防 止 類 似 的 事 情 發 生?

家長們都要仔細看看!

第一:家長一定要長點心!

其實,悲劇頻繁發生,主要原因之一在於家長和教育機構沒有對孩子盡到足夠的關愛,沒有站在孩子的立場上考慮他們面臨的潛在危險。無論如何,家長們都不要抱著“就離開一會”的僥倖心理,要養成下車時檢查全車的習慣。

1. 不要把孩子單獨留在車內。大人下車時養成查看後座的習慣,即使是短時間下車也不能單獨留下孩子。

2. 不要貼過暗的車窗膜。萬一孩子被困車內,淺一些的車窗膜也好讓自己和其他人即使發現。

第二:教孩子學會自救!

1. 家長在日常生活應有意識地教會孩子解安全帶,按喇叭,解鎖車門等緊急操作,甚至是可以拍打車窗呼救。

2. 給孩子佩戴電話手錶,緊急時聯繫家長求助。

3. 最好車內自備安全錘,告訴孩子放置的地方和如何砸開車窗。

4.

如果孩子太小,根本沒有力氣砸窗逃生的,車內準備兒童哨子、小喇叭等發聲玩具,能讓孩子在緊急時吹哨子求救。

希望通過這類事件能讓各位家長能對兒童安全事件應該正視起來,不要再將孩子一個人留在車內了,別因為一時疏忽而造成難以承受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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