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一般是指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那麼怎樣認定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一般是指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那麼怎樣認定詐騙罪?

其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各種公私財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對於《刑法》另有規定的詐騙特定財物構成的犯罪,例如各種金融詐騙,因為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金融秩序,均不屬於這裡所說的詐騙罪。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常見的詐騙方法有編造謊言、假冒身份、偽造文書或者證件、塗改單據等,製造假相迷惑被害人,使其上當以後交出財物。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以單位名義進行詐騙的,應當追究其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認定詐騙罪要注意以下問題。

詐騙罪一般是指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那麼怎樣認定詐騙罪?

(1)根據 《刑法》規定,詐騙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詐騙罪。因此,對詐騙公私財物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而應當作為一般的詐騙行為。在必要時,可給予治安行政管理處罰。對於《刑法》分則中另有的特別規定,例如各種金融詐騙犯罪等,應該依照特別規定來定罪處罰。

(2)要劃清本罪與其他具有欺詐特點犯罪的界限。在現行的刑事法律中,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侵害的對象 、行為方式 、主觀故意等方面的不同,把詐騙犯罪具體分為不同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一見有詐騙行為就都籠統地認定為詐騙罪。《刑法》中已有特定罪名和法定刑,應當依照《刑法》特殊規定的犯罪定罪處罰。例如,集資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等各種金融方面的詐騙,不能定詐騙罪,而應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來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信工具、通信傳輸通道 、網絡技術 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詐騙罪一般是指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那麼怎樣認定詐騙罪?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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