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法院公安聯動 拘留欠薪老闆

本報訊 (記者吳志明 張文璟 通訊員張龍)“員工為你創造價值,你理應善待他們,換位思考,如果是你被拖欠幾千元錢,你會如何看待老闆?欠薪問題不是小事,嚴重者可能觸犯刑法。”近日,惠安法院執行法官告誡被執行人某公司高管和直接責任人員萬某。

原來,惠安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王某華等47名工人與被執行人泉州市某佳體育用品公司(以下簡稱某佳公司)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中,經多次對某佳公司提起名下財產查詢後發現,除相關銀行賬戶在執行立案前曾有大額流水外,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經查,該公司有股東2名,其中李某明為法定代表人,萬某為直接責任人員,兩人為表姐弟關係,戶籍均在外省。執行人員到李某明配偶的孃家走訪並向其親屬說理釋法,言明法律後果,但上述兩人均無履行意願。

惠安法院執行局及時與惠安縣公安局駐法院執行警務室溝通、銜接,啟動警務聯動機制,一張無形的大網悄然張開。4月8日下午2時,惠安法院接到公安指揮中心反饋,萬某在福州羅源某公共場所被當地民警控制。執行應急小分隊立即趕赴羅源將萬某帶回惠安,鑑於其作為該公司高管和直接責任人員對該公司拒不履行支付工資款義務負有責任,最終將其送拘。

法官說法

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違法犯罪行為,強制執行期間,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拒付勞動報酬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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