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奔襲 順利執結一起罰金案

被執行人王某某於2016年12月因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原文縣林區基層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被告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罰金交納義務。

2019年3 月,小隴山林區法院得知王某某出獄並去陝西榆林打工的消息後,隨即與其取得聯繫,並啟動罰金執行程序。經電話告知王某某同意籌款履行義務,但由於王某某不識字,又在戈壁深處打工,為確保案件儘快執行完畢,院派執行局兩名幹警前往執行。隨後,接受任務的執行幹警便曉行夜宿,發揚了不怕疲勞、連續作戰的作風,迅速趕往陝西榆林市神木縣,並順利地找到被執行人。王某某當天便履行了罰金義務,對送達的法律文書籤字確認。

在本案的執行過程中,考慮到被執行人王某某不識字,悔罪認罰,當初未交納罰金,確屬生活困難,無履行能力。針對被執行人這種情況,我院採取了教育為主,本著方便被執行人的原則,主動到被執行人打工地方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並執行案款,被執行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又感受到了人性化執法的溫度。本案從立案至結案,僅用了8天時間,執行效率高,執行效果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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