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輿論黑洞的視覺中國,是版權流氓還是維權鬥士?

前言

由於對黑洞照片聲明版權,引起軒然大波,觸犯眾怒的視覺中國隨後連發兩條微博,分別就照片版權歸屬和國旗國徽的不合規圖片向公眾道歉,並於凌晨宣佈關站整改。

陷入輿論黑洞的視覺中國,是版權流氓還是維權鬥士?

中國最大的圖片交易平臺

視覺(中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旗下擁有兩大子公司華夏視覺和漢華易美。兩家公司於2014年成為上市公司遠東股份子公司,實現借殼上市。 2018年半年報披露,視覺中國在線提供超過2億張圖片,1000萬條視頻素材和35萬首各種曲風的音樂或音效,是國內最大的圖片交易平臺。

根據其2017年公司年度報告,其經營模式為“公司與版權視覺內容的生產者簽署代理協議,獲得內容的分銷權;使用者通過公司平臺付費獲得版權內容的使用授權”。

陷入輿論黑洞的視覺中國,是版權流氓還是維權鬥士?

公司參與整個圖片版權分銷的環節,對接上游內容 提供商和下游內容採購方 。


一張圖片上包含哪些權力?

一張圖片上一般包含的權利有著作權、所有權、肖像權和物權四種權力。

陷入輿論黑洞的視覺中國,是版權流氓還是維權鬥士?

圖片包含的權力類型

  1. 著作權,歸屬於攝影者或圖片設計者;
  2. 圖片所有權,通常指向實物,舉個栗子,假如你去影樓照相,照片的所有權歸你自己,但由於影樓對你的形象進行了改造和設計,並由攝影師進行拍攝,著作權則歸於影樓。
  3. 肖像權,歸屬於圖片中“可識別”的人物。名人肖像權則比較複雜,一般使用過世100年以上的名人肖像通常不需要授權,但其後代或代理基金擁有肖像權的則使用者需要獲得授權。
  4. 物權,指圖片中包含的私有財產,比如圖片上的私人住宅,迪斯尼樂園等等。用作商業用途時需要獲得物權所有人的授權。

視覺和全景這類圖片交易平臺通過和著作權人合作的形式,取得了圖片的著作權或者代理權。但他們通常不一定有肖像權和物權所有者的授權。

他們向下遊客戶以兩種形式出售圖片,一種是“免版稅金類圖片(RF)”,客戶使用該類圖片不需要額外授權,由此產生的任何訴訟由平臺承擔訴訟賠償責任。可以認為客戶把使用圖片的侵權風險轉嫁給了平臺。另一類圖片稱為“限定版權類圖片(RM)”,使用這類圖片時,客戶需要自行核實圖片是否獲得肖像權及物權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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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來講,圖片平臺公司只要是合理取得的圖片著作權,是可以向客戶銷售的,注意這裡交易的僅僅是著作權,至於是否侵犯了所有權人的肖像權或物權,則是另外一回事。這次有不少名人或知名公司紛紛發聲,指責視覺中國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或物權,自然是沒錯的,但多少還是有點痛打落水狗的意思。圖片平臺並沒有將所有者的肖像權或物權非法的據為己有,舉一個可能不恰當的比方,就好像是中介看到一套房子先去找的客戶,客戶有了購買意向後,然後再和業主商量。

視覺中國的三宗罪

  • 冒充著作權人實施欺騙

比如,黑洞照片的著作權人已經開放版權,視覺中國卻假模假式對外收費,事實上視覺中國將大量海外開放版權的照片“佔為己有”。

據歐洲南方天文臺(ESO)披露,黑洞照片的版權歸屬於事件視界望遠鏡(EHT),ESO是EHT的成員單位,首張照片由ESO發佈。同時,黑洞照片適用於CC4.0協議。該協議由一個非營利性組織推動,旨在增加網絡領域的創造性公共資源,方便傳播,同時也促進著作權保護。在該協議下,作者主動放棄部分權利,允許其他人在特定條件下自由傳播,複製,使用作品。該協議有4種可組合的限制條件:

  • 署名(BY):轉載此作品時要附上原作者名稱等信息。
  • 非商業使用(NC):這個作品不能被用作商業目的。
  • 禁止演繹(ND):轉載時不能修改原內容。
  • 相同方式共享(SA):如果轉載時修改了原內容那必須以相同的CC許可協議發佈修改後的內容。

四種權利可以相互組合形成最終協議,但由於一些原因(比如ND與SA協議互斥),目前基本上只有以下六種組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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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CC協議4.0另有一條強制規定:使用者不能使用任何法律限制或是技術限制,限制他人進行本許可證已經允許的行為。

根據歐洲天文臺對每日經濟新聞的回覆:“如果任何單位或個人想在無需付費的情況下使用我們的材料,則必須以清晰易讀的方式向所有用戶提供完整的圖像和來源……如果圖片內包括了可識別人物,則該圖片將不允許被用於商業用途。”可見黑洞照片採用的第三種BY-ND的模式,

任何人以在規範內免費使用,甚至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因此,不論視覺中國有沒有聯繫歐洲天文臺,都不可能擁有具備排他性的著作權,其聲稱如用作商業用途則要向其支付2000元人民幣的費用,顯然是違反了CC協議的強制性規定。

那麼,視覺中國是否可以針對國旗國徽要求著作權?

貌似攝影師或者圖片設計者可以針對包含任何實體的圖片要求著作權。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的條文,其所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就國旗國徽而言,很難有什麼“獨創性的智力成果”,除非你想嘗試一下“侮辱國旗國徽罪”。因此,任何人都是不宜在國徽國旗的圖片上要求著作權的。

  • 碰瓷式維權近乎訛詐

視覺中國被公眾詬病的還有就是“搞碰瓷式的維權,動輒進行高價索賠,動輒要求籤訂包年合同,搞得媒體、自媒體戰戰兢兢,不敢配圖”(人民網)。

視覺內容公司將大量的圖片散佈到各種所謂免費的圖庫網,以及公共網絡上等著其他公司的設計師們下載並使用這些圖,然後公司定期檢索這些圖,公司法務再聘請律師,四處提訴侵權。視覺中國在2016年就開發了大範圍搜索未授權圖片的系統,對使用圖片的個人或企業要求鉅額賠償,甚至“直接索取幾十萬人民幣”。

陷入輿論黑洞的視覺中國,是版權流氓還是維權鬥士?


視覺中國旗下兩家公司漢華易美涉及法律訴訟4011條,華蓋創意涉及法律訴訟8000餘條,共涉及糾紛案件共12000餘條,絕大部分為起訴他人公司作品侵權。

  • 涉嫌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是指沒有處分權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如前文所述,每張照片上都有可能附著有物權和肖像權,視覺中國沒有經權利人同意就將圖片放上交易平臺,或者先斬後奏,等找到買家後再和權利人談授權,或者直接回避並自願承擔訴訟風險。視覺中國是否需要就每張照片和物權所有人及肖像權人談判,才能把圖片放上交易平臺。鑑於電子圖片這種介質的特殊性,情況非常複雜,恐怕還是不能一概而論。

後記

平心而論,視覺中國幫助攝影師建立了一個網絡圖片庫,通過建立起一套系統有效的追溯圖片的技術,在與盜版侵權行為鬥爭,幫攝影師追討稿費等方面,確實也做了不少貢獻。

當然,功是功,過是過,不能混為一談,他為社會創造價值的同時也獲得了他自己的利益。而因為過錯而遭受全民討伐,恐怕也是他應該承受的。

在網絡上也有不同的聲音,反對者認為視覺中國靠壟斷圖片上游的使用權,“勒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有版權圖片的用戶,或要求支付高價賠償金,或要求與其簽訂合作協議,屬“版權流氓”行為;支持者則認為,視覺中國依法維權、打擊盜版,保護攝影師的著作權,對於推動社會版權發展是利好。

我們應該如何平衡傳播權與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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