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工地拒赔偿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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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生命去碰了个瓷儿,人而生为人,有时挺可悲的。

据报道,梁某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间潜入一处建筑工地,从工地六楼处坠楼身亡。梁某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


有木有人想过,梁某可能是“主动”作死的。我之前有一位亲戚,也是身患重病,上有老母,下有读初中的孩子,亲戚给自己买了两份意外险,跑来问我,“现在死了是不是保险公司会赔偿一大笔钱”,我拿着保险条款给他看,“自杀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那段时间,亲戚明显去马路边走的次数增多了,猜测他可能是想增加自己被交通肇事的概率。

真的,有时候真的很悲伤!


法院一审判决梁某家人败诉,工地不需要赔偿,判决是没毛病的,而且不要提人道主义赔偿,看似不人道,但是阻止了很多有此种想法的人。

当需要用生命去碰瓷儿时,真的很悲哀。


秘语相传


事情大概是这样:

梁某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间潜入一处建筑工地,从工地六楼处坠楼身亡。梁某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

目前,这个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梁某亲属的索赔请求。

但是,这只是一审判决,该男子家属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建筑工地不属于公共场所,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并且,作为施工方,为了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所,还特意在工地四周搭建围墙以及围挡。建筑公司已尽到相应的责任,本次事件的产生完全是因为梁某的个人行为导致。

这次法院的判决相当的公平合理。我们见过多少案件,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有时候即便作为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因为息事宁人等需要,最后仍然被判决承担部分的责任。法院的判决是具有公开性,具有社会行为指引性,具有价值导向性。通过这样的判决,可以让无理取闹的人不仅承担诉讼费等等法律成本支出,通过也可以通过相应规定或判例进行明确,作为被告方因此承担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也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叶律师


去年我们大厦,有一个男人低头玩手机,撞在了大厦外墙玻璃上,造成眉骨开裂。事后,他找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带他去医院,帮付了医药费。他还不依不饶,说要赔他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之类的。物业公司,直接一句话,你去走司法程序吧,据说,那男的还真咨询了律师,律师直接不鸟他。

所以说现代的人,维权意识过当,出了事不是想想,怎么处理后事,而是想着怎么趁着出了事,找个责任单位讹点钱。

据我所知,现在很多这种碰瓷团伙,专门找那些有漏洞的公共场所或者私人场所,制造碰瓷的机会,赚取赔偿金。因为这种事,有一段时间,差点把城管局都吓得瑟瑟发抖。

本人是支持该工地做法的,绝不纵容碰瓷行为,不能说因为病人跑人家工地去作死,工地就因为管理不当要赔偿。

那以后估计,工地都不用开工了,所有快死的人都去工地寻死,好得一笔赔偿给家人。

太扯了,这个。。。




茶馆说事


像这样的事情发生,工地是有一定责任的,一分不赔有点儿说不过去。

第一,患病男子潜入建筑工地,在楼上坠亡。如果该男子不是故意自杀的话,那么该男子不论于什么原因?其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从工地上不小心坠亡,主要过错还是在该男子,故该男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男子的妻儿起诉工地索要170余万元,这显然是狮子大开口。他们这是把全部过错都归罪于工地一方,而不讲自身的责任,其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当然是不支持的。



第三,按说工地应当是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的,作为施工方,应当有专人看管工地。该男子虽然患病,但是进入工地也是不允许的。在这起事件中,很显然工地一方的管理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或者是没有阻止男子进入工地的行为。这也说明工地一方是有一定的疏忽和过失的。

工地一方虽然不是该男子死亡的直接责任者,但是至少也应当承担一些管理不善、看管不严的责任。所以工地一方拒绝赔偿也是不对的。

第四,就因为工地不是公共场所,所以工地一方没有能够及时阻止男子进入,并且对于事发时不知情,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工地才能够难咎其责。

当然,男子的亲属索要170多万元,显然是有讹人之嫌,但是工地一方拒赔也有失偏颇。最公平合理的方式就是,工地一方应当承担20%左右的赔偿责任。

不知道您认为是否正确?


法重情深


我觉得还是国家法律的不健全,碰瓷儿一碰一个准,闯红灯死的,不去定责任,一律机动车辆责任,小偷坠楼死的一律被偷人家责任,爬到别人家跳楼自杀死的一律房主责任,自己把孩子在车里闷死的一律学校没有打卡告知家长学生没来的责任,偷了水仙当韭菜吃毒死的一律是没看好自己家花盆的责任,买了除草剂自杀死的只要是死了人的一律是卖农药没有预见性的责任,只要死人的都是弱势群体,国家都是予以支持的。说白了还是职权部门怕麻烦,把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当作冤大头,自己则是能躲就躲,怕苦主闹……所以才有了现在这个风气,死了人,先是找责任方,没有责任方创造责任方也要讹


手机用户52155105757


我们先来大致了解一下事情经过,去年6月28日 一早,男子梁某从施工楼6层坠楼身亡。

事发后,梁某家人把梁某的死亡归咎于建筑公司疏于监管、缺乏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梁某家人认为,如果当时有值守阻止梁某进入,梁某就不会不慎失足坠楼。

而后,梁某家人起诉建筑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171万余元。

梁某家人起诉后,建筑公司当庭表示,梁某的死亡并非建设工地所致。

第一,工地有围墙阻拦,进出工地大门有人看守。

梁某身为成年人,并非施工人员,非法闯入,死亡完全是自己造成。

第二,梁某身患绝症,无非就是想,自己死后家人可以找到建筑工地赔偿。

第三,建筑公司没有安全上的失误,完全处于被动,没理由理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建筑工地四周建有围墙,未经管理人许可偷偷潜入。

而且,坠楼的平台有围挡栏杆,与平台外沿有一定的距离。

坚定为梁某自己主动穿越护栏自杀。

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存在过错,驳回了梁某亲属的索赔请求。

通过此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现目前网络上有很多负面信息,偷盗死亡,在别人家门口滑到摔伤,事后都有一定赔偿。

然而,想要钻法律空子,敲诈勒索,这种小人行径是行不通的,所以,请大家懂法守法,不要试图钻空子牟利。


遇我得福


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后坠亡,妻儿起诉要求工地赔偿171万。工地认为患病男子的坠亡与自己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工地对患病男子的坠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工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素。在本案中,患病男子是自己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偷偷潜入工地的,因此工地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且作为一名成年男子,理应认识到工地的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性。最重要的是,患病男子的坠亡是他自己造成的,和工地无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工地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妥。

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权利意识膨胀而义务意识萎缩。出现问题以后,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总是想着怎么样把责任归结到对方身上,进而获取相应的赔偿。

据说,患病男子的妻儿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可以预见,二审将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希望法院能继续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让一个个鲜活的判例为社会大众普法。


榨汁小二郎


局外人看法!

1、确认自杀无异议,但反对某些评论说的死者是故意到工地自杀,想给家人留点“赔偿”的说法。

2、死者家属属于无理取闹,在工地警示标志和安全手段完善的情况下,拒绝赔偿有理有据。

3、死者跳楼前,有没有工地上的人发现,若有发现,有没有采取规劝、制止、报警等措施。

4、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安保手段,美国总统的安保等级全世界最高,照样会有肯尼迪和里根遇刺事件发生。现实生活中揪住小漏洞咬住不放,等于讹诈,法院不应该支持这样的诉讼行为。

5、情与法;法与情,孰先孰后?死者患癌,心灰意冷,可能为了不拖累家庭选择自杀,令人同情,至于采用什么样的自杀手段?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通常生前会考虑的很周密的人,基本不会采取这么极端的自杀方式,这是抱着必死决心的人才干的出来的。这个工地不幸的成了“垫背”者,在己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原本不属于工地员工的人的意外拖进了一场人命官司。“人命关天!”并不是单纯指的一条人命真的很重要、根值钱,而更多的是指在“处理这条人命"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众多的社会关系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力。处理结果到底是弘扬的“正能量还是负能量"!

6、党中央已经发出重塑我们的正确的社会道德观的倡议,如何去实现这个倡议?基础教育和上层建筑的标杆、引导作用才是最重要的!


抗体妞


这个事件,工地一分钱都不该赔,非但如此,我觉得甚至死者应该赔偿工地的损失。

这个人是身患重病,然后找一个工地坠亡,这事跟工地没有任何关系,他死是他死的问题,而不应该碰瓷别人。

如果这个案子赔偿,这个世界就乱了,想死的人,找个地方自杀,然后就狮子大张口索赔,多好的生意呀。

媒体报道,死者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间潜入一处建筑工地,从工地六楼处坠楼身亡。死者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

目前,这个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死者亲属的索赔请求。

这个案子一审没有和稀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我们就需要更多这样的案例,让我们的法律发挥更大的价值。


韩东言


首先我表明观点:完全赞同法院判决。1.作为建筑工地,是封闭场所不是公共场所,没有经过批准、与工地没有任何关联人员都属于非法,工地当然也没有义务确保护非法进入者的人身安全。2.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老是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只要是死了人好像就要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也不问青红皂白。行人闯红灯被撞,司机要赔偿;学生意外死亡哪怕是在家里跳楼,学校要赔偿;碰瓷者被撞司机要赔偿……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似乎“同情弱者”成了规矩。我觉得,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依法治国才是正道。毫无原则地所谓同情弱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正义公正的挑衅。

3.作为承担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决者,法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依法办事是非常必要,对倡导、树立全社会正气有着风向标的标杆意义。和事老式法官应该逐渐出局。一是一二是二,是非必须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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