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中的“偶然所得”有哪些情形?看了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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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中的“偶然所得”有哪些情形?看了便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相關規定: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那麼,實務中哪些情形屬於偶然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小編為此進行了歸納梳理,彙總如下:

情形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形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獎儲蓄中獎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5〕98號)文件規定:

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屬於機遇性的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這種中獎所得具有銀行儲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點,但對中獎個人而言,已不屬於按照國家規定利率標準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支付該項所得的各級銀行部門是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其向個人支付有獎儲蓄中獎所得時應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情形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5]663號)文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彩所得屬於“偶然所得”應稅項目,適用比例稅率20%。

情形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293號)文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因在各行各業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來源於何處,均不屬於稅法所規定的免稅範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情形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第一條規定:

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情形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7〕102號)文件規定:

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後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並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鑑於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於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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