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欺詐案例分析報告發布!萬萬沒想到……

汽车欺诈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万万没想到……

近日,引起關注的“某女士購奔馳車消費糾紛”一事中,車主直指奔馳4S店涉嫌銷售欺詐,誘騙車主使用奔馳金融貸款買車,交完首付後再提出有1.5萬餘元的“金融服務費”。此前,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聯合消費者網對最近三年的汽車銷售欺詐案件進行了彙總分析。

據不完全統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向社會公佈451份汽車銷售欺詐案件判決書,其中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案件261件,佔比57.87%。據統計,大眾、奧迪、寶馬、奔馳、福特等汽車涉及欺詐案件數量較多,但從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案件數量來看,大眾汽車數量最多,然後依次是奧迪、寶馬、福特、豐田等汽車。

451件汽車銷售欺詐案件

涉及69個汽車品牌

據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統計,451件汽車銷售欺詐案件共涉及到69個汽車品牌,具體包括奧迪、奔馳、寶馬、寶駿、寶沃、保時捷、北京、北汽幻速、北汽坤寶、北汽新能源、本田、比亞迪、標緻、別克、賓利、大眾、東風、東風風光、東風風行、菲亞特、豐田、福特、福田、觀致、廣汽傳祺、哈佛、海馬、紅旗、華泰、黃海、吉利汽車、江淮、江鈴、捷豹、金盃、Jeep、卡威、凱迪拉克、勞斯萊斯、雷克薩斯、力帆汽車、獵豹汽車、林肯、陸地方舟、路虎、馬自達、瑪莎拉蒂、名爵、納智捷、啟辰、起亞、日產、榮威、三菱、上汽大通、斯巴魯、斯柯達、沃爾沃、五菱汽車、現代、雪佛蘭、雪鐵龍、英菲尼迪、馭勝、長安、長城、中華、眾泰、鈴木等。

從涉及欺詐案件數量來看,在統計到的451件最近三年汽車銷售欺詐案件中:

大眾汽車涉及欺詐案件數量最多,共有52件,佔比11.53%;

奧迪汽車涉及欺詐案件數量第二,共有32件,佔比7.10%;

寶馬汽車涉及欺詐案件數量第三,共有28件,佔比6.21%;

奔馳汽車涉及欺詐案件數量第四,共有27件,佔比5.99%;

福特汽車涉及欺詐案件數量第五,共有21件,佔比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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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汽車品牌涉及欺詐案件數量排行榜(2016-2018)

從構成欺詐的案件數量來看,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261件汽車銷售案件中:

大眾汽車構成欺詐案件數量第一,共有33件,佔比12.64%;

奧迪汽車和寶馬汽車構成欺詐案件數量並列第二,均為19件,各佔7.28%;

福特汽車構成欺詐案件數量第三,共有16件,佔比6.13%;

豐田汽車構成欺詐案件數量第四,共有13件,佔比4.98%;

奔馳汽車構成欺詐案件數量第五,共有11件,佔比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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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汽車品牌構成欺詐案件數量排行榜(2016-2018)

汽車銷售欺詐主要涉及四方面問題

其中合同糾紛最多

統計到的451件汽車欺詐案件,主要涉及合同糾紛、產品質量、維修服務、虛假宣傳四方面問題。其中,涉及合同糾紛案件最多,共有375件,佔比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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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汽車銷售欺詐案件,具體涉及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更改行駛里程、二次出售、更換過發動機、車輛有保險和臨時牌照記錄、召回車輛、更換過零部件、售前經過維修、虛假宣傳、粉塵車以次充好以及車輛存在缺陷等隱瞞事實真相問題。

超八成汽車銷售欺詐案被判3倍賠償

最高賠償1381萬元

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汽車案件中,賠償類型主要有購車款、獲利數、定金、佣金、維修費、服務費、酌情賠償、車殼價款、玻璃價格、更換剎車片等賠償類型。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汽車案件中,最高賠償金為13815085.74元。

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261件汽車案件中,法院判決3倍賠償的案件數量有219件,佔比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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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0件法院判決不構成欺詐的汽車案件中,法院判決的最高賠償金額為36254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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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企銷售行為構成欺詐

消費者可要求三倍賠償

在汽車消費過程中,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存在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如故意隱瞞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隱瞞車輛之前的保險和臨時牌照記錄,隱瞞車輛售前的維修記錄以及車輛使用後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構成欺詐;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比如將粉塵車以次充好,明顯虛構電動車續航里程以及其他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選擇的虛假宣傳行為,同樣涉嫌構成欺詐。

面對“魔高一尺”的汽車銷售欺詐行為,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必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苦練內功,加強合作,做到“道高一丈”。一方面,要不斷健全汽車銷售監管法律體系,尤其要加大車企和銷售商的舉證責任,以舉證責任倒置暢通消費者的維權渠道,從而加大不良銷售商的欺詐成本,迫使其打消欺詐消費者的歪念。

另一方面,要始終保持對汽車銷售欺詐的高壓打擊態勢,充分運用懲罰性賠償這一懲戒利器,倒逼不良車企和銷售商面對得不償失的沉重代價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同時,要運用典型案件以案說法,不斷強化典型案例的法治宣傳和教育效果,努力為依法打擊汽車銷售欺詐惡行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如此,“魔高一尺”的汽車銷售欺詐惡行,必將在“道高一丈”的依法打擊面前無所遁形。

汽車作為流水線上的工業產品,部件多、工藝複雜,偶爾出現質量問題在所難免。近幾年,我國逐步完善了汽車召回制度,較好地保護了消費者利益。但也要看到,汽車消費領域的一些問題是銷售商主觀惡意造成的,屬於欺詐行為,應受到法律嚴懲。法院系統目前對實施欺詐的企業普遍判罰3倍賠償,即便是價格非常昂貴的豪華車輛,也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規定,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此外,還應充分藉助社會監督力量。我國已經建立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法院判決欺詐的銷售企業應當被記上一筆,向全社會公開。如果有條件,也可推動各大主機廠建立全國統一的汽車服務商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所有汽車供應商、經銷商、售後維修網點違法違規行為錄入統一平臺,同時接入消費者評價通道,向社會公示,為消費者購車提供參考和依據。

來源: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中國經濟網、北京青年報、法制日報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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