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動態】深化“掃黑除惡” 弘揚社會正氣

深化“掃黑除惡” 弘揚社會正氣

為進一步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深入開展,長白新村司法所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職能,嚴格履職做好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

全面動員佈置

組織召開司法所全體工作人員、居委調解主任、社區法治專員工作佈置會,傳達貫徹市、區、街道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部署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專項鬥爭工作向縱深推進。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應知應會學習,完成《知識問卷調查》。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建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涉黑涉惡問題線索管理臺賬》。

廣泛宣傳發動

在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設立舉報建議箱,公佈舉報電話,在居民聚集處張貼橫幅標語海報,懸掛宣傳條幅。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充分利用LED電子屏、廣告專欄滾動播放精短簡練、通俗易懂的宣傳標語300多條。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組織各社區法治專員統一開展掃黑除惡講座,圍繞當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形勢、政策及法律界定等內容進行講解。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加強“兩類人員”管控

每季度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掃黑除惡專題教育,通過單獨走訪談話、發送掃黑除惡宣傳短信,簽署《掃黑除惡承諾書》等方式,印發《給社區服刑人員的一封信》等方式,要求社區服刑人員對十類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進行自查,鼓勵社區服刑人員主動提供線索,積極參與到“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對刑滿釋放人員開展涉黑惡勢力排查摸底工作,詳細掌握迴歸人員的家庭、工作、生活、去向及有否涉黑惡勢力等,並向其發放《致居民群眾的公開信》,告誡其不僅要遠離涉黑涉惡行為,警惕被黑惡勢力引誘拉攏,還要勇敢揭發身邊黑惡勢力,積極參與到掃黑除惡工作中來。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加強隱患排查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持續開展掃黑除惡大排查活動,加大對社會面涉黑涉惡高危人群和重大事項的摸排力度,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防止民轉刑案件發生。盡力把矛盾糾紛苗頭抑制在基層,進一步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的大環境。

普法小貼士

掃黑除惡涉及的法律知識點

涉黑即黑社會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涉黑一般指的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和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

主要包括:

一、強迫交易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 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二、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三、尋釁滋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四、聚眾鬥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罪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五、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所謂人身自由權,是指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六、故意毀壞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七、組織、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有些協助者的行為手段惡劣,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八、開設賭場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基层动态】深化“扫黑除恶” 弘扬社会正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