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西北邊政的軍事補給危機 (一)

一、明初西北軍衛設立屯田政策及其結構性危機

萬曆間,明朝戶部官員曾議論到:“惟國家大計在邊儲,而屯田、鹽法則皆邊儲之最要者。”明代陝西行都司作為九邊之末,戰略地位凸顯。為維持龐大的軍隊補給,就必須有充足的糧草供應。但由於陝西行都司轄地境內地形條件複雜,氣候多變且惡劣天氣較常見,加之陝西行都司 “孤懸兩千裡”,長途運輸耗時費力,所以最好的辦法無外乎就地解決糧草問題。而如何就地解決糧草問題,明朝政府借鑑前朝辦法結合當時條件,不斷尋求因地制宜的辦法。陝西行都司早期以屯田為主要手段保障邊鎮糧食供應。而到明中葉以後,隨著屯政的廢弛,軍事補給日漸捉襟見肘,而鹽法開中制度則成為較為重要的輔助手段。從糧草補給出現危機到以鹽法開中補充其不足,我們可以看到西北邊政中軍隊給養危機的發生和明朝是如何化解這一系列危機的過程。

明代西北邊政的軍事補給危機 (一)

就明代屯田種類的劃分,崇禎十五年(1642 年),戶部尚書傅永淳在奏疏《上屯田八事》中大致將屯田種類分為七種:軍屯、民屯、商屯、水屯、陸屯、罪廢開屯。而就其性質劃分,王毓銓先生將其種類劃分為四類:民屯、謫屯、商屯和軍屯。由於明代陝西行都司轄地以駐軍防守為主要職能,所以軍屯佔屯田的絕大多數。元末戰亂,河西地區屢遭戰火,人口大量散亡,遂致十室九空,熟田多被拋荒。明軍進入河西地區後,為防止北元勢力前往吐蕃調兵“興元”,明太祖認為“甘肅一路守兵甚少,當量勢調撥以守之。”為鞏固防務,明朝將大量軍隊駐紮在甘、涼一線。同時,為解決駐軍糧草問題,明太祖在當地大力推行屯田之法。而由此上溯至吳王政權時代,朱元璋因有感於屯田之法帶來的種種好處。後至明朝建國後,屯田之法便得以普遍推行於明朝軍隊駐紮之地,成為明朝衛所制度的重要經濟基礎。由此明太祖曾謂中書省大臣到:“屯田以守要害,此馭夷狄之長策。李牧、趙充國常用此道,故能有功。至於墾田實地,亦王政之本。”所以,邊地屯田就成為明朝邊防軍事補給的重要基礎。

(一)邊衛屯田的政策導向

明朝初年,軍事統一戰爭尚未完全結束,軍隊補給的壓力導致軍屯成為屯田的主要內容。而軍屯如何平衡屯軍的戰守比例問題就成為保障軍隊給養和戰鬥力這兩方面的基礎性問題。一旦處理失調,就會影響到邊疆安全問題。洪武年間邊軍屯田則正處於起步階段,屬於被扶持事物,政策上有所照顧。其中,減免邊軍屯軍納稅是一項重要核心內容。洪武三年(1370 年)九月,曾有中書省大臣上奏建議到:“太原、朔州諸處屯田,宜徵其歲租以備邊用。”但這個建議沒有被明太祖批准。雖然之前明太祖“嘗命內外將校量留軍士城守,餘悉屯田。其城守兵月給米一石,屯田者減半,在邊地者月減三鬥,官給農器牛種。”但由於邊軍固守戰線前沿,且多數地處荒涼地區。所以明太祖下令:“邊軍勞苦,能自給足矣,猶欲取其稅乎?勿徵!”

幾年後,邊軍屯田不徵稅的政策逐漸開始轉向開徵。究其原因大致離不開二點。首先,部分地區邊軍屯田收益有所好轉,有餘糧可以提供。其次,明朝在各地的統一戰爭活動尚未停止,軍隊需要大量糧食補給。洪武六年(1373年)四月,太僕寺丞梁野仙帖木兒建議:

“黃河迤北寧夏所轄境內,及四川西南至船城東北至塔灘相去八百里,土田膏沃舟楫通行,宜命重將鎮之俾招集流亡務農、屯田,什一取稅,兼行中鹽之法,可使軍民足食從之。”雖然梁野仙帖木兒建議招撫流民屯田徵稅,但他所談到地區涉及當時的邊地,所以邊軍也極有可能已經開始徵稅。並且時隔二月,明朝中央政府定六部及諸司設官之數,工部設屯田部為其四部之一。屯田事業被明確為明朝政府主導的一項重要的經濟活動。

洪武八年(1375年),中書省大臣為增加中央財政收入,上疏請求減少山西大同地區軍士月糧數目,而數目指標則直指陝西地區標準。其疏曰:“山西大同都衛屯田二千六百四十九頃,歲收粟豆九萬九千二百四十餘石,其屯軍月糧請依陝西屯田之例月減三鬥。”而明太祖要求緩於減少月糧,“大同苦寒,士卒艱苦,宜優之月糧,且勿減待,次年豐熟,則依例減之。”由此可見,部分軍屯試點取得良好的成效,雖然可以適當減少中央財政壓力。但其中不穩定因素依然潛在,明太祖也不敢貿然地樂觀於眼前的情勢而減少邊軍月糧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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