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A貨給B貨,拒不更換和退貨,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

2018年3月12日,投訴人胡某某致電12315投訴舉報中心反映:近期她在位於韶關市湞江區韶南大道的某汽貿公司購買汽車的過程中,某汽貿公司涉嫌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

韶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隨即瞭解情況:2018年2月25日,投訴人前往某汽貿公司的經營場所選購車輛。經投訴人對某汽貿公司現場庫存的車輛進行挑選後,明確表示要購買一輛車架號為LL66HABO4JB202783的廣汽三菱勁炫汽車,並得到了某汽貿公司的確認。投訴人與當事人在當日簽訂了《車輛銷售合同》(NO.0000626),雙方在該合同中明確約定所購車輛的“車架號為:LL66HABO4JB202783;顏色:白色;車型配置:勁炫2.0尊享版;含上牌費總額:148800元人民幣”等內容。投訴人在當日向某汽貿公司預付了定金共貳萬元人民幣。2月28日,投訴人向某汽貿公司交清了購車餘款。3月5日,某汽貿公司未按《車輛銷售合同》上的約定,將另一輛同品牌、同款式、同車型但車架號不相同(交付車輛的車架號為LL66HABOXJB201735)的車輛交付給了投訴人。3月8日投訴人發現某汽貿公司已經交付車輛的車架號與《車輛銷售合同》裡所約定的車架號不符,並非雙方當時約定的車輛,投訴人於當日找到某汽貿公司提出質疑並要求退車退款,某汽貿公司拒絕投訴人退車退款的訴求,但提出給予一定經濟補償(2000元加油卡)的方案。由於當事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3月12日,某汽貿公司在沒有告知投訴人的情況下,將雙方合同約定的車架號為LL66HABO4JB202783 的車輛銷售給了另一消費者劉某。

由於某汽貿公司在多次協商中未能同意投訴人提出的退車退款要求,2018年4月7日,投訴人與媒體記者一同來到某汽貿公司的經營場所,並再次向某汽貿公司明確提出退車退款的要求,但仍未得到某汽貿公司的同意。

綜上,某汽貿公司未按買賣雙方簽署《車輛銷售合同》的約定交付標的物(車架號為:LL66HABO4JB202783的車輛),從投訴人2018年3月8日向其提出退車退款要求之日起至2018年4月7日,已超過十五日未退款。

定A貨給B貨,拒不更換和退貨,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

某汽貿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規定,屬於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韶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某汽貿公司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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