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涉黑恶案件十大典型案例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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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恶案件典型案例

温州法院涉黑恶案件十大典型案例看这里!

1

陈某某等4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1999年以来,陈某某以实施违法犯罪为手段,逐渐树立起自己在乐清市虹桥镇、蒲岐镇、南岳镇一带的威慑力和影响力,特别是在2008年5月5日刑满释放以后,不断吸收成员、扩大影响、发展势力,在乐清市虹桥、蒲岐、南岳一带先后网罗、控制、操纵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陈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充分利用其组织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聚众赌博、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攫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抽取头薪,并插手当地的建筑工程、KTV等行业,先后获得乐清湾北港区(南岳)两家沙场的干股,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同行业竞争人员,迫使同行业人员不敢参与竞争,垄断南岳港区的沙子生意。同时通过插手他人债务纠纷、暴力威胁蒲岐一带工程项目投标方等手段进行勒索。为显示其不容挑战的地位,陈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对举报其违法犯罪或有不同意见的群众,多次通过蒙面持刀砍人、放黑枪、打砸财物等暴力行为进行报复,给当地群众心理造成极度恐惧,人身安全感急剧下降。

【裁判结果】

乐清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二年四个月间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温州市第一例公开开庭审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也是中央督办案件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陈某某组织四个特征均明显,尤其是危害性特征突出,该案共涉及10项罪名,30余起刑事案件,40名被告人,缴获枪支7支,该组织的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又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破坏力成倍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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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某等2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05年,赵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黑熊酒吧内看场,以跟从他人为“小弟”混迹社会,并从中学习“混社会”经验,为组建自己势力、确立社会地位作准备。2006年,冯某某、彭某某等人先后陆续来到瑞安跟随赵某,初步形成团伙组织。赵某依靠为游戏厅、KTV、赌场看场等途径非法获取资金,笼络、拉拢、网罗了一批以安徽灵璧籍为主,身形高大身体强壮的社会闲散人员充当“小弟”。2007年11月,该组织为瑞安市新波游戏厅看场期间,聚众斗殴,将“东北老大”郭洪波砍伤,从而“名声鹊起”,初步确立社会强势地位;2009年2月,该组织在瑞安市阿玛尼酒吧看场期间,在酒吧门口将路过的瑞安市本地人孙某某等六人围殴致伤;2010年,该组织将瑞安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职工王某某等人打致轻伤,从而“扬名”瑞安社会。该组织在赵某、冯某某的组织、领导、指挥下,以游戏厅、KTV、酒吧等娱乐场所、赌场、托运部、工程项目、小区搬运看场为依托,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甚至聚众暴力干涉村居选举,在瑞安市城区及周边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

【裁判结果】

瑞安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二十年到三年间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该组织是暴力特征与经济特征均突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组织实施了3次聚众斗殴、4次非法拘禁、25次寻衅滋事、1次故意伤害等罪行,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控制了瑞安3个小区的搬运业务,强迫交易额达1500余万元,开设赌场抽取的头薪达110余万元,2006年至2017年6月间攫取了高达数百万元的巨额经济利益。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资格刑等刑事手段,全案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人,剥夺政治权利4人,并处罚金30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98.5万元,彻底铲除经济基础,摧毁再犯能力,不让犯罪分子有“回血”能力和死灰复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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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某某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开始,林某将张某某吸纳为贴身小弟,进而网罗跟随其混社会人员,在平阳县麻步镇一带逞勇斗狠、为非作恶,并于同年先后实施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犯罪,共造成9人受伤,其中2人轻伤,成为麻步镇有影响力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4年2月,林某某为攫取巨额的非法经济利益,与林某等人共谋后,在平阳县麻步镇成立捷达托运部,并共同商议决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抢占麻步镇嘉兴线花边托运市场,后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垄断该市场。林某某在经营托运部过程中,迅速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在麻步镇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6年,林某某等人为进一步扩张其势力范围,达到非法敛财目的,又在麻步镇成立顺兴液化气经营部,指使组织成员继续以暴力、威胁等惯用的非法手段,意图垄断麻步镇液化气市场。林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统一提供食宿、发放固定工资、要求健身、不准吸毒、赌博、不准随意外出、统一购置并交由专人保管钢叉、砍刀等管制刀具,采用恩威并施的手段,对组织成员予以严格管理,并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裁判结果】

平阳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十六年到一年二个月间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林某某等人通过威胁、恐吓、戳轮胎等暴力方式对花边户及其他托运部司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垄断托运市场,其本质系“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在一定区域行业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重点打击的领域,予以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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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白某某等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00年至2004年期间,白某某一直混迹于苍南县宜山镇内的赌场,并陆续吸收、拉拢薛圣邓等人为小弟,后通过砍伤原老大赵某某等人,逞强耍横,形成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2006年下半年,白某某劳教释放后,以举报、持械报复赌场竞争对手的方式,不断壮大其声威,2008年4、5月份,白某某的赌场竞争对手纷纷离开苍南,以躲避打击报复,至此,白某某开始垄断宜山一带的赌场,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的反扑,白某某指使小弟、雇佣他人远赴广州持械寻殴赵某某、付某某等人,后又制造了“2009.5.21周宗潺被寻衅滋事案”恶性案件。2010年9月,白某某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服刑期间,其哥哥白某敏负责帮助催讨组织赌债,安置出狱的组织成员,以维系组织成员的架构稳定。2016年2月23日,白某敏带着十余名白某某的小弟驾车到十里坪监狱外迎接白某某出狱。之后,白某某带领原组织成员,吸纳新的骨干成员,配置车、船接送赌客,并购置砍刀、棍棒等器具,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打击、兼并、吸收等方法,强行入股托运部、参股娱乐场所并对宜山镇内及周边一带赌场实现完全控制与垄断。

【裁判结果】

苍南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一年二个月间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影响的行业,不限于受法律保护的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故白某某组织通过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达到操纵、控制宜山镇全部赌场的目的,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的在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要求。白某某还与公务人员相勾连,为组织利益殴打、诬告陷害他人,影响十分恶劣,对其从严从重打击,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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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某某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以后,周某某先后网罗、控制、操纵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并纵容团伙成员发展人员,扩大组织规模,迅速形成了以周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周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强行插手乐清虹桥及周边一带的地下赌场,多次采取蒙面持械恐吓、语言威胁、报警举报等手段冲击、打压周边人气较旺的赌场,抢夺地下赌场的控制权,强行索要股份,或者派人到赌场索取“工资”,逐步对虹桥及周边一带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至少20万元以上,为组织活动及成员花销提供经济支持,谋求组织今后更大发展。为了提高社会地位,周某某及其组织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其违法犯罪或有不同意见的群众,多次通过随意殴打、蒙面持刀砍人、打砸财物等暴力行为进行报复,特别是多次结伙在闹市区、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民宅等地方,蒙面持凶器打砸、恐吓群众,造成群众心理极度恐惧,人身安全感下降,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稳定。

【裁判结果】

乐清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5.8万元;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到三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早在2005年,尚未成年的周某某就伙同他人组织号称“狼狗队”的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于2008年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6年刑满释放后,周某某再次组织领导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性质极其恶劣。法院在具体个案判处中,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对周某某等罪行严重、屡教不改的黑社会头目,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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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某某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金某某在永嘉县瓯北街道蔡桥商贸B幢1302室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滋扰、恐吓等手段索讨债务,营造组织恶名,树立淫威,确立强势地位,形成了以金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金某杰和吴某某为骨干的专门从事高利放贷、暴力催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金某某等人为了在非法高利放贷和讨债的过程中顺利获取暴利,通过多种违法犯罪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放贷时非法扣走借款人的部分本金作为首期利息。对无法按期偿还的借款人先安排女财务人员用威胁、恐吓滋扰电话进行催债,在催债不成的情况下,由金某杰统一管理安排人员组织积极成员带人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上门喷油漆、冻门锁、辱骂、大喇叭、贴大字报、非法拘禁等进行暴力或软暴力讨债,在讨债无果的情况下则指使吴某某安排他人以虚假诉讼方式进行索债。经查,高利放贷涉及借款和担保人员达200多人,共计获利达人民币930万元以上。

【裁判结果】

永嘉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十个月间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金某某组织是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寻衅滋事行为达20次,到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达21次,不仅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还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其中,该组织实施的违法讨债手段中,相当部分属于“软暴力”行为,即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如金某某等人实施的贴报喷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堵门阻工等以及其他案件中出现过的播放哀乐、恶意举报、揭发隐私、驱赶人员、泼洒污物等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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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骆某某、吕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基本案情】

自2008年、2009年开始,被告人骆某某伙同他人在温州某医院,殴打未为其医疗转运业务提供帮助的护工以及其他来该医院从事医疗转运业务的同行,欺行霸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而长年非法垄断该医院医疗转运业务。2016年2月29日,吕某与他人合伙组建大连环球医疗救援护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主要负责承接温州市区各大医院的医疗转运业务,并雇佣他人为公司业务员。数月后,骆某某等人从吕某及李某处受让部分股份加入该公司。为扩展公司业务,谋取经济利益,骆某某、吕某数次纠集人员,采取暴力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

【裁判结果】

瓯海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骆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吕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对该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间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骆某某等人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私自购买、改装数量非法急救车辆,以暴力手段垄断控制医院附近院后护送业务,还伪造了“泗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印章一枚,加盖在“泗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派车单”上,为其经营医疗转运业务提供便利,严重破坏医院周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恶势力犯罪,一审法院依法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对骆某某等13人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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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虞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虞某某等人为垄断永嘉县桥头镇纽扣废料处置市场,联合进行合股经营,组成了以虞某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取得垄断地位,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迫使唐某某、曾某某退出桥头镇纽扣废料处置市场。在取得垄断地位后,为攫取高额利润,该犯罪集团恶意抬高纽扣废料处置价格,将原人民币200元至300元每吨的纽扣废料处置价格提高到人民币500元每吨,并利用垄断地位和纽扣废料具有易燃性必须及时处理的特点迫使桥头镇从事纽扣生产的企业接受其服务,桥头镇多家纽扣生产企业被迫按照该犯罪集团所规定的价格处置纽扣废料,累计交易金额达人民币24万元以上。2017年5月,因桥头镇纽扣企业难以接受该犯罪集团提出的每吨人民币500元的处置价格,在桥头纽扣商会组织下,成立废料处理小组,自行组织人员将纽扣废料运送到外地的炼油厂处置。该犯罪集团得知消息后,积极联系外地的各家炼油厂,警告炼油厂不得接收桥头纽扣商会运送的纽扣废料,否则将其举报。同时又安排他人购买跟踪器安装在桥头纽扣商会运输纽扣废料的车辆上,以此找到炼油厂,再对炼油厂进行威胁。虞某某等人还采取各种方法威胁帮助桥头纽扣商会装卸和运送纽扣废料的黄某某、朱某某等人,让其不得帮助商会装卸和运送纽扣废料,企图以此破坏桥头纽扣商会处置纽扣废料,迫使桥头镇的纽扣企业接受其服务。经查,由于该犯罪集团的破坏,致使桥头纽扣商会损失运输费用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

【裁判结果】

永嘉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虞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人员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虞某某等人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联合起来组成合股经营组织,并在组织内部进行分工,形成固定犯罪组织,并利用虞某某所谓的“社会影响力”,采取威胁举报、安装跟踪器等手段,迫使桥头镇的二十余家纽扣生产企业、多家外地炼油厂和多名运输人员接受其服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是对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治是指导营商环境建设的最高准则,是攻克营商环境建设难题的有力武器,全市法院将强化责任担当,重点打击严惩此类黑恶势力犯罪,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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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陈某某三次指使林某某组织四沙村老人到平阳县海西镇碧雨桥工地闹事,阻拦工程施工,陈某某等人到场支持,勒索施工队负责人人民币100000元,其中人民币50000元未支付。2017年12月26日、27日,陈某某两次指使申某某组织他人到平阳县海西镇广源桥工地闹事,通过拦路、切断电源等方式阻拦工程施工,陈某某等人出面向施工队负责人勒索人民币30000元。2017年12月27日下午,申某某组织他人到平阳县海西镇四沙村广源桥前工地上,阻拦西湾围垦北片堤坝项目的运渣土工程车通行,后陈某某出向该项目负责人勒索人民币20000元。

【裁判结果】

平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对该犯罪集团其余成员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间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陈某某息四沙村村委会主任,其余成员分别在村委和村老人协会任职,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歹,严重影响了基层组织建设。为此,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出了全市首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司法建议,提出进一步夯实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等建议,得到海西镇委员会的复函,平阳县扫黑办还在海西镇召开推进基层社会综治座谈会。全市法院将着力把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与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综治等有机结合起来,为党政机关提供更多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综合性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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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白某某、郑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一案

【基本案情】

白某某原系公安民警,负责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12月、2016年2月,白某某两次将派出所将要展开查禁赌博等行动提前告知陈某某,致使其赌场得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并将公安警情中有关其赌场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陈某某。2017年9月,白某某为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领导者打击报复他人,在明知他人没有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违法制作笔录,促使公安机关于次日对该虚假案件立案调查。2017 年10月19日,白某某所在派出所经研究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不再由白某某办理。

郑某原系公安民警,负责涉黄赌、涉黑恶重点案件打击工作。2018年3月,郑某2次为“E车贷”涉黑涉恶团伙查询案件信息,并到派出所打听案情;5月14日,郑某将查询到的陈某被批准刑拘的案件信息告知他人,造成公安机关2次抓捕未成,直到6月2日陈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苍南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对白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鹿城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不仅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会使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加大。全市法院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仅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更加注重标本兼治,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正确运用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效加大对“保护伞”的惩处力度。这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下步主攻方向,我们将切实做到除恶务尽、打漏见底。尤其是对白某某、郑某等负责“黄赌毒”等涉黑恶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类似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行为,将严惩不贷,引导国家工作人员既要守住不未他人查询案件信息的“小节”,更要把牢绝不徇私枉法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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