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問題:微信錢包或者支付寶是由申請人提供可凍結的線索才凍結呢?還是法院執行直接凍結?
這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是前者,那麼就需要申請人準備很多工作,包括了查找到被申請人經認證的微信號、經認證的支付寶賬號,除了一個,會不會存在多個,這些都是要申請人提供具體的賬號信息,那麼申請人就會處於相對被動的狀態;但如果是後者法院直接執行,那麼這個對申請人而言是非常利好的消息,對於被申請人來說,他們的財產信息在互聯網世界裡幾乎就是無縫對接,所有接口都在法院端開放,法院一鍵就能凍結被申請人的虛擬錢包的資金。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因此,被執行人存放在與支付寶或微信錢包的錢款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依法屬於可被執行的對象。為了配合、協助法院執行工作,目前支付寶、微信賬戶也都已經列入法院網絡查控系統,法官可以通過總對總司法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所有銀行賬戶、支付寶、財付通賬戶進行凍結。
因此,答案是: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法院會直接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凍結被執行人所有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及財付通賬戶。
那麼,在申請訴訟保全的階段呢?如果時在訴訟保全階段,那麼就需要申請人向法院提供需要凍結或查封的所有財產線索,法官會根據提供的財產線索清單進行查封、凍結。
互聯網除了在生活上給予了我們便利外,也讓司法執行變得更加高效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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