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19-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9年度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争民爆”)控股股东西藏高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集团”或“关联方”)拟向公司租赁办公室,租赁价格根据市场定价原则,预计202万元左右。

(二)董事会审批情况

以上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经2019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杨丽华、尼玛次仁,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由于西藏高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标的基本情况及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公司名称:西藏高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多吉罗布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资本:33156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9518M

6、实际控制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住所:拉萨市北京西路133号

9、成立日期:2001年11月12日

高争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又一期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亿元

10、主营业务: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化物品)、建材建辅销售;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与公司关联关系:高争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公司与高争集团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履约能力分析:根据上述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公司认为关联方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租赁房产位于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8号,账面原值如下:

单位:万元

注:此数据为办公楼及公司周转房整体数据,高争集团只租赁办公楼其中2层。

2、租赁资产为固定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规定,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根据市场价格并经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签订相关关联交易协议。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司主要将新建办公楼部分办公室租赁给高争集团,租赁价格根据拉萨市场定价原则,公司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后,将适时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租赁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与关联方定价是根据市场定价原则,经公司与关联公司反复进行商业谈判所确定,充分体现了各方的商业利益,完全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定价公允。

上述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预计此类关联交易将持续进行。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高争集团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高争集团发生的租赁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没有侵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项关联交易是合理的。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高争集团发生的租赁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属于正常和必要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高争民爆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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