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刑拘!

妨害公务, 刑拘!

無論是民警還是輔警

在路面依法執行公務

絕大多數群眾都能自覺配合

妨害公务, 刑拘!

但就有人法律意識淡薄

想挑戰交警執法權威

無視正在執法的交警

甚至直接衝撞上來!

妨害公务, 刑拘!

案件回顧

4月15日上午11時許,經開區交警機動中隊(籌)鐵騎隊員賴滬東、萬婷在迎賓大道與金潭大道路口執勤時,發現一男子駕駛一輛無牌二輪車且未佩戴安全頭盔,隨即上前進行檢查。該男子不但拒不配合,而且在看到交警執勤人員走上前時直接就駕車衝撞上來,並駕車逃離現場,致使萬婷當場受傷倒地,賴滬東也被拖拽到地上。

妨害公务, 刑拘!妨害公务, 刑拘!

在瞭解案情後,大隊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指示事故中隊進行偵查。事故中隊通過調取周邊監控,人像比對等手段,不久便鎖定了當事人鄧某元。隨後便組織民警前往緝拿當事人。

妨害公务, 刑拘!

但肇事後的鄧某元心知,此時公安交警部門肯定在緝查他,於是便切斷了和家裡及工作單位的聯繫,妄圖逃脫公安機關的打擊。不過在公安交警部門強大的輿論和心理攻勢下,最終鄧某元於4月17日上午主動到大隊投案自首,並對當日涉嫌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妨害公务, 刑拘!
妨害公务, 刑拘!妨害公务, 刑拘!
妨害公务, 刑拘!

目前,犯罪嫌疑人鄧某元因涉嫌妨害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已被羈押到看守所執行拘留。

妨害公务, 刑拘!

以案說法

妨害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為、捆綁行為等。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018年3月20日、21日,市公安局黨委分別在兩個重要會議上再次表明堅決態度:凡是辱罵威脅毆打執法民(輔)警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凡是妨礙民(輔)警執法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求全市公安民警必須佩戴執法記錄儀,隨時固定證據,大膽執法,理直氣壯執法,市公安局黨委將做保護全市公安民(輔)警正常執法的堅強後盾,堅決維護民警執法權益,決不能讓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淚!

暴力對抗執法

換來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公安部門對此類案件堅持“零容忍”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

堅決予以打擊處理

妨害公务, 刑拘!妨害公务, 刑拘!

審核:餘振華

妨害公务, 刑拘!妨害公务, 刑拘!


分享到:


相關文章: